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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嫌疑人供认不诚实 检方证据开放,促使认罪认罚 司法网络

资料来源:Justice.com

上海7月11日电(记者林仲明记者刘晓轩)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在处理一起保险诈骗犯罪时,针对性公开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根据认罪态度动态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建议改变强制措施。近日,法院采纳了宝山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到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罚款2万元的保险欺诈罪。判决已经生效。

2017年底~2019年之间,某一群人,连同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经理Hun、公司员工苏某等,明知苏与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之间没有真正的用人关系,仍然以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某员工的名义帮助苏某, 为解决工伤事故,骗取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费6万多元。后来,某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根据警方收集的证据,考虑到某一犯罪事实供认不真诚,超过涉案人员也未到手,仍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案件公诉人陈卫东决定作出一定批准逮捕, 在发布补充调查提纲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取证,进一步巩固案件证据。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人员已经到账,案情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固定,其他同案犯人已经退还保险公司的损失,并获得了保险公司的口头了解,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修复。

"鉴于某个人在调查阶段一直否认犯罪,我们决定在审查和起诉阶段进行新的尝试。协助陈卫东公诉人处理此案的助理检察官张欣兴说。而她口中的尝试,就是证据披露的制度。他们针对某一认定,证明其构成保险欺诈罪的证据。在看到证据后,某一对人不知道某某未投保公司员工的辩护显得松动,当陈卫东检方通过胜诉追捕,告知某一定认罪从宽大政策中,耐心地为他解释论点。不过,某位对认罪仍有顾虑,陈卫东检方同意给他一定的考虑期。

不久之后,陈卫东公诉人接到某份"认罪认罚,愿意认罪"的申请书,他立即复查了一定,并联系值班律师,就定罪量刑、申请程序等问题听取了某位值班律师的意见。

某人提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建议适用缓刑后,同意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刑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书。但是,考虑到这次认罪是案后第一次如实供述,陈卫东公诉人决定暂停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审判阶段,一名家庭成员帮助他提前支付罚款。庭审中,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一定的供认,并表达了认罪悔改的态度。陈卫东检察官从检控阶段到现在的认罪表现,在庭审后第二天依职权启动了拘留必要性审查,再次定量对拘留必要性进行了综合评估,认定不对某人进行拘禁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法院应当依法对法律进行一定的修改。

陈卫东告诉记者,通过证据确凿,认罪从宽大制度的解释,给予应有的考虑方式,耐心的解释理由,促使他放下芥末改态度,这就是从宽大制度中执行认罪答辩,从而及时惩处犯罪, 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的重要途径。对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后具有审查羁押必要性的"天然优势"的逮捕、检察部门检察官,最了解案件的走向和在押人员认罪态度的转变,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