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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念斌,庐江县人民法院叫你付钱!欢迎业内人士提供线索

陈述:履行能力和拒绝遵守现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执行案例编号:(2021)第1216号

失去信任的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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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的人:张念斌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鹭江县神山村1号集体户

身份证号码: 3426221961 0730

提交于: 2021-03-04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按生产单位执行:庐江县人民法院

现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告张念斌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仲信的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计算的8万元,按实际还款日起计算的5%年利率计算)。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将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受理案件费1800元,由被告人张念斌承担。如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编号提交一份副本,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执行人表现:全部优秀

法官号码为0551-879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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