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履行能力和拒絕遵守現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
執行案例編号:(2021)第1216号
失去信任的人的照片:

失信的人:張念斌
位址:安徽省合肥市鹭江縣神山村1号集體戶
身份證号碼: 3426221961 0730
送出于: 2021-03-04
執行法院:廬江縣人民法院
按生産機關執行:廬江縣人民法院
現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被告張念斌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内,償還原告孫仲信的本金8萬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計算的8萬元,按實際還款日起計算的5%年利率計算)。在本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将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受理案件費1800元,由被告人張念斌承擔。如您不接受本判決,您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送出上訴函,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編号送出一份副本,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執行人表現:全部優秀
法官号碼為0551-879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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