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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如何约束互联网平台?

作者:上海京师李萍律师

2021年10月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2021年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磅!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如何约束互联网平台?

大数据

  其中第五章专门提到了对于数据跨境安全的管理。如下:

  第三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数据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数据接收方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方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收集个人信息时已单独就个人信息出境取得个人同意,且按照取得同意的事项出境的,无需再次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第三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数据出境安全报告,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以下数据出境情况:

  (一)全部数据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

  (二)出境数据的类型、数量及目的;

  (三)数据在境外的存放地点、存储期限、使用范围和方式;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六)数据出境后再转移的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明确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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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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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全流程、全方位、全风险法律服务,李萍律师团队的专业性体现在项目立项、软件开发、规则制定、运营合规及风控、互联网平台的支付结算、投融资、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税收筹划、数据合规、网络安全的每一步,并与数位产业规划专家、产业互联网专家、产业金融专家达成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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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国内某知名搜索引擎的不正当竞争案中,团队还邀请计算机技术博士专家与委托人一起研究技术问题和探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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