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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刑事辩护需要“点睛之笔”?

作者:肖文彬律师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为什么说刑事辩护需要“点睛之笔”?

笔者曾经在《刑事辩护之“小李飞刀”——刑事辩护的关键在于抓住要点》一文中提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抓要点、将要点深入浅出地说出来便是两项关键的技能”,其中将要点深入浅出地说出来便是刑事辩护中的“点睛之笔”。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导致案件局面逆转、强势改判(包括判无罪)的往往就是其中关键的一个点,一句话,而这个关键点通过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一句话表达出来,往往直指人心、撼动全局。这句话的杀伤力犹如“小李飞刀,一刀致命”,这就是刑事辩护中的“点睛之笔”。

笔者曾经办理的某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一案便是如此。笔者一方面论述方某某客观上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及行为,主观上毫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笔者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652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就是这句符合生活常理的质问,导致当地检察机关非常坚决地作出了无罪不起诉决定。

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曾经在办理某重大合同诈骗案中当庭指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错误:“涉案公司提货后,将这批燃料油高价转卖给发电厂,赚取了十几万的利润,涉案公司按合同供货,发电厂按合同付款,生意已经做成了,还说是没有履行能力?就好比说一个人已结婚生了小孩,还说他没有生育能力一样。”最后这个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

著名律师朱明勇在张家港办理某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中,面对检察院的指控,朱明勇当庭指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此前辩护人已证实甲苯属于芳烃的一种,产品本身就是真的甲苯,虽然销售合同上标记的是芳烃,但甲苯就是芳烃,且涉案产品经鉴定属合格产品,那么被告人销售的产品“假”在哪里?“次”在哪里?举个简单的例子,甲苯与芳烃就如同苹果与水果之间的关系,把购买来的甲苯当芳烃卖出,卖的时候说是芳烃,就像拉了一车苹果来卖,卖的时候说是水果,购买人买了之后难道出卖人就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吗?”这个案件经历一波三折,最后省领导看了“苹果水果的说法”之后,觉得很被动,当地检察院最终作出了无罪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往往抽象枯燥,圈外人雾里看花,圈内人也觉得枯燥乏味,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案件的关键点进行深入浅出的提炼,一个生动形象的比喻、一句符合常理的质疑,就会把案件的关键点分析得晶莹剔透,内外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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