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朝建立了监狱制度。对犯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上级司法机关的审查、审判,以审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及时纠正被冤枉的犯人。西汉的建立和东汉制度的形成。
2、明朝分诊制度
(1) 第三分部的会审。从唐朝开始,三司案件,由三名法务部科长共同审查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
(2) 将审判九名秘书长。又称圆审,地位高于三级分院,由三级法师长、六书和总政府共同分诊特殊重大案件或重大供认案件。
(3)审判。对被定罪的重罪犯的共同审判是记录囚犯制度发展和制度化的一部分。参加分诊的,包括三位法首、六书、六节到此事、总政治特使和公众、侯、薄等高级贵族。
(4)大审判。囚犯的分诊制度由委员会和天皇任命的三个法律司的官员定期审查。审判对象包括被拘留的囚犯和申诉冤情的人。
(5)热试。每年,在夏季过后十多天,欧盟、金义卫生委员会和三法司都会对囚犯进行审判,目的是清理监狱,预防疫情。
3、清朝秋季审判和朝代审判制度
(1)秋季审判是各省死刑候审案件的重要审判制度,审判是北京庭区死刑候审案件和当年发生的未决重大案件的审判,以每年秋季举行的农历八月命名。
(2)秋朝试的参加者主要是九清、詹实、军工部长、军机部长、内阁大中士等重要官员。
(三)秋审后审判的处理方式有五种,即事实、缓期、复审、可疑、留置、保养。
(4)清朝专门制定了《秋季审查条款》,作为秋季审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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