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法索總結》中國法律史的分診制度

1、漢朝建立了監獄制度。對犯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上級司法機關的審查、審判,以審查下級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及時糾正被冤枉的犯人。西漢的建立和東漢制度的形成。

2、明朝分診制度

(1) 第三分部的會審。從唐朝開始,三司案件,由三名法務部科長共同審查重大案件或疑難案件。

(2) 将審判九名秘書長。又稱圓審,地位高于三級分院,由三級法師長、六書和總政府共同分診特殊重大案件或重大供認案件。

(3)審判。對被定罪的重罪犯的共同審判是記錄囚犯制度發展和制度化的一部分。參加分診的,包括三位法首、六書、六節到此事、總政治特使和公衆、侯、薄等進階貴族。

(4)大審判。囚犯的分診制度由委員會和天皇任命的三個法律司的官員定期審查。審判對象包括被拘留的囚犯和申訴冤情的人。

(5)熱試。每年,在夏季過後十多天,歐盟、金義衛生委員會和三法司都會對囚犯進行審判,目的是清理監獄,預防疫情。

3、清朝秋季審判和朝代審判制度

(1)秋季審判是各省死刑候審案件的重要審判制度,審判是北京庭區死刑候審案件和當年發生的未決重大案件的審判,以每年秋季舉行的農曆八月命名。

(2)秋朝試的參加者主要是九清、詹實、軍工部長、軍機部長、内閣大中士等重要官員。

(三)秋審後審判的處理方式有五種,即事實、緩期、複審、可疑、留置、保養。

(4)清朝專門制定了《秋季審查條款》,作為秋季審查的法律依據。

注重學習,不要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