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居住在上海的Z先生在漳州一位财务规划师的推荐下,以经理身份购买了漳州的私募股权公司(Zhangzhou)的私募股权产品。经过三年的投资,却被告知基金资产被他人挪用,超过300万人碰水漂流!
因此,用其他人替换它是不可接受的。
谁贪污了这笔钱?Z先生应该去找谁来收债?"乐见金融"首先给你看一看:Z先生投资这只基金,漳州公司是基金经理,招商证券是基金受托人,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由国投明安(执行合伙人)、侯昱宇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成立的明安万宇合伙企业。
而现在恶意挪用资金的,是国投明安及其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周明。2019年10月20日失去联系的周明跑到日本。该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周明尚未被捕。
Z先生只是等了吗?不,毕竟,最初向他推荐基金的人,以及他接触到的整个投资过程,都是一派、漳州两边的人。于是Z先生去公司和公司谈判,要钱去。
谈判毫无结果,导致诉讼过程漫长。
我们将Z先生的经历视为观察切口,因为他也是该案中第一个上法庭的投资者。
以下是《发现金融》多方走访,同时查阅相关判决文件,记录本次投资者维权流程。写这样的专栏,不仅因为同情投资者的困境,还因为觉得这是一个更经典的私募股权案例。供您参考。

一审、二审和争议概述
从完整的摘要开始。
2020年1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Z先生、被告泸州公司和第三方招商证券私募股权基金提起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12日和9月1日举行公开听证会, 分别为2020年。
同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漳州公司应赔偿Z先生的投资资金损失、认购费和资本占用损失,并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该公司、泸州和路派公司不接受该决定,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上诉。
其原因在于,有三大争议点:一是被告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二是被告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和合同义务;第二,被告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和合同义务。
此外,漳州公司也认为,国投明安的案例尚未发生,因此Z先生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没有索赔的前提;
六个月后,也是最近,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介绍,公司签订合同
Z 先生投资 300 万美元进行私募配售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2016年6月,投资人Z先生与基金管理人兖州公司、基金受托人(第三方)签订了私募股权基金合同,该合同主要用于投资由郭投资明安(执行合伙人)和欧芬辉宇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的明安万宇合伙。
此次合作主要投资卓朗智能(上市公司)。基金的存续期预计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2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基金的市场投资将基金的寿命延长一年。
起初,一切都井井有条,进展顺利。
2016年6月20日,Z先生向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基金认购费,认购费3万元,并于6月29日,公司出具了《账户收款确认函》,声明Z先生通过公司招商引资自愿认购了"漳州智能制造公司2018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后,该公司发布了"确认函"。
同年6月,基金受托人还按照泸州公司转让指令,将私募股权托管人合共2.3亿笔资金分两笔拨给明安万轩。
"发现金融"验证,私募股权基金确实也在中国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基金类型是股权投资基金。
如此的平静,终于在两年后出现了暗流,三年后总撞上了礁石!
2018年7月,公司向包括Z先生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发出"通知",鉴于卓朗斯玛特于2017年9月完成空壳上市,但目前卓朗智能的退出尚未实现,明安万宇署长郭头明安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期限延长一年, 并进入退出期,不再参与任何项目投资。
虽然Z先生有一种未知的预感,但他按照安排又等了一年。等待此消息。
2019年6月10日,公司进一步发布"公告":在基金存续期满之前,明安万轩将无法完成清算工作。公司已决定,私募股权基金将于2019年6月底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后进入清算阶段。
恶意挪用基金资产
因涉嫌犯罪,周明逃往日本
清算拖延,必须有欺诈行为。有的投资者也预料到结算会延期,或许没有得到回报,但怎么没想到,结果就这么晴朗!
2019年10月28日,泸州公司发布《中期信息披露公告》,在私募股权融资和存续期间,明安万宇基金经理郭投资明安及其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周明,通过伪造交易法律文件,向投资资金转账银行水、投后管理报告,部分资金已入行网页和视频, 恶意挪用基金资产,并于2019年10月20日失去链接。
对于上述犯罪行为,漳州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查组于2019年10月25日就涉嫌合同诈骗出具了《案件回执》。
法院表示,经调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一直涉嫌合同诈骗调查,因为嫌疑人周明逃往日本,没有回案,截至审判结束,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
当刑事案件被私募时,投资者应该怎么做?所以有上述情况,Z先生找了漳州公司,公司谈判后都无果而终,率先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详细阐述了三个主要争议点
派系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判决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Z与被告漳州公司及第三人签订的《私募股权基金合同》是当事人的真谣,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一是被告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基金经理的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第二,被告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基金经理的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第二,被告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基金经理的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
关于第一点。原告认为,该基金投资从未对卓朗智能进行股权投资,被告泸州公司未能按照诚信勤勉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兖州公司认为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投资管理募集资金无过错。私募股权基金合同。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在集资、投资、管理阶段,被告公司存在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和管理人职责的行为。
关于第二点。法院认为:一是原告的投资损失确实发生,二是被告公司未遵守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认真严格履行涉案私募股权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其违约与原告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因果关系;
关于第三点。法院认为:首先,在基金销售阶段,被告发给公司出具的《基金到账确认函》明确说明,涉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发送投资理财策划人推介,而被告派公司承诺做好后续服务。
此外,鉴于涉案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付,销售服务费并非直接转给被告公司,而是转给被告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益派友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这也可以支持被告的私募股权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私募股权基金的推广和出售。
其次,从基金投资管理阶段来看,在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被告将公司作为集团公司派出,实质性参与涉案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管理,并积极沟通协调投资责任,包括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派出公司为集团公司,实质上构成被告公司销售、投资、管理涉案私募股权基金的代理人。被告漳州公司在集资、投资、管理阶段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被告公司不应知悉共同违反上述法定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法院也表示,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原告在清算过程中获得清算部分,则应从被告、漳州公司、路派公司裁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一审判决:漳州公司赔偿Z先生损失303万及资本占用损失。
2020年12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漳州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Z先生基金投资资金损失300万元及认购费损失;
2、被告漳州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Z先生截至2019年8月19日占用的资金损失和截至2019年8月20日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损失(以300万元人民币计, 按国家银行间借贷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
3、被告公司对被告公司上述第一、第二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余索赔人Z先生应被驳回。
此外,受理案件费用344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460元,由被告公司共同承担。
漳州,路牌: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漳州公司、路派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在2021年3月4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案件,现已结案。
泸州公司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判驳回Z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Z先生承担。公司还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减刑,驳回Z先生的所有诉求,一审、二审费用由Z先生承担。
第三方招商证券表示,招商证券作为该基金的受托人,已如实提供了该基金运作情况,不会对两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作出评论。
因此,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判决是否超过Z先生的主张;2、清算完成前,Z先生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并可确定;3、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点。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一审判决,根据参与私募股权融资、投资和管理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判给两名上诉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认定金额不超过当事人诉讼书的范围,两名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这不是真的。
关于第二点。泸州公司声称,在资金清算未完成的情况下,Z先生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没有索赔的前提,Z先生声称该基金清算是漳州公司,公司积极停牌,目前基金份额没有实际价值,实际损失已经发生。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如果基金的清算结果是确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并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
"鉴于基金的清算处于停顿状态,不可能预测继续清算的可能持续时间,也没有证据表明清算团队拥有该基金的任何清算资产,坚持等待清算完成再确认当事人的损失也没有什么不同。 说得好。凡是踢球拖拽的字叫投资者等,清算不能继续,没有资产可以清算,投资者还在等什么?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当事人的损失已经固定,以投资资金、认购费、资本占用利息为损失依据,明确了如果上诉人Z先生在随后的清算过程中被清算,应当从两名上诉人的赔偿额中扣除。 根据损失清偿原则,上海金融法院予以承认。
关于第三点。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对事实的审查反映,涉案私募股权基金实际上是由公司进行实质性管理的。同时,涉案基金的资产被外来人挪用和转移,与公司存在相当大的因果关系,漳州公司没有切实履行管理人的义务。因此,漳州公司与派遣公司公司一审判决,对上诉人Z先生在投资中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正当性。
基金销售和管理
两个品牌和一套马可能无法规避法律风险
对此,Z先生委托律师——上海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光表示:"虽然公司以管理人的名义与广大投资者签订了私募股权基金合同,但从表面上看,只有漳州公司承担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很多基金公司都采取了类似的做法, 即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来规避母公司的法律风险。"
"但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的引入阶段,公司作为母公司以其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投资者的信任,而在随后的投资、管理等阶段也是公司人员进行实质性管理,即'两个品牌的一套人与马', 公司构成公司'代理行为'的法律意义,公司作为母公司也应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6月23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为34460元,由上诉人、漳州公司、路派公司共同承担。
何律师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漳州、人民党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公司应在2021年7月3日前完成一审判决。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因此Z先生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