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真成了高危职业了嘛?快来看看怎么回事
财务造假!三家上市公司受处罚!
一、盛屯矿业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4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 2021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 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 7.15%;2022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少计利润总额 139, 092,957.0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33%、 18.20%;2023 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 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 22,956,876.8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59%、 5.22%。
2024 年 4 月 23 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盛屯矿业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盛屯矿业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鼎龙文化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7月30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 1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鼎龙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为鼎龙文化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的子公司。2021年,寻甸金林虚增钛精矿产量23,120.55吨,并将前述虚增的钛精矿经由云南玖迈商贸有限公司、开远市德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钛业)、云南铜业(集团)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钛业)。上述交易标的钛精矿未实际生产,货物未实际交付,销售合同未实际执行,相关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收入确认要求。
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21年度虚增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30%;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 64.10%。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鼎龙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局认为,鼎龙文化公告的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鼎龙文化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龙学勤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主持鼎龙文化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任董事,以及龙腾钛业时任董事、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树坡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以及中钛科技董事长,全面负责中钛科技的经营管理,同时担任龙腾钛业时任董事长、云铜钛业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小平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代财务总监,主管信息披露工作,部分涉案期间代行统筹财务管理工作,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任董事,以及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文龙作为中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鼎龙文化时任投资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中钛科技的会计工作,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江作为寻甸金林时任总经理,负责寻甸金林的日常生产管理,主持寻甸金林钛精矿的生产事宜,签署寻甸金林生产报表等生产相关文件,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公司已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龙学勤、方树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龙、刘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三、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 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2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0%股权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浙江赋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 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 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 年 11 月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至 2019 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533.69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2.49%, 2019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712.27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7.17%。
2020 年 4 月 30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 年 5 月 20 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峡创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普通小会计卷入财务造假案,被重罚百万!
ST特信(即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70)的财务造假事件是近期资本市场关注的重点。以下是对该事件的详细梳理:

一、事件背景
时间线:该事件主要涉及ST特信2015年至2019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2015年4月8日,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信息”)与陈传荣等4名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特发东智)股东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了特发东智100%股权。从2015年11月30日起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对赌协议:特发信息与特发东智的3名自然人股东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承诺特发东智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累积净利润总额不低于14,298万元,而陈传荣单独补充承诺特发东智在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的净利润均不低于5,860万元。
子公司行为:财务造假的主要行为由特发东智实施,包括虚减或虚增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等。特发东智进行财务造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业绩承诺。
二、造假手段及影响
跨期调节营业成本:2015年至2018年,特发东智通过少计或延迟入账客售料采购款、跨期调节营业成本的方式,分别虚减营业成本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而2019年则虚增营业成本6494.77万元。
虚构业务:2019年,特发东智通过伪造采购订单和相关物流单据等方式,虚构与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28亿元、营业成本2.84亿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4386.71万元。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特发东智的上述行为导致ST特信2015年度至2018年度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而2019年度利润总额虚减2108.06万元,累计虚增或虚减金额达上亿元。
自被实施ST警示后,特发信息的股价经历了连续跌停,市值大幅缩水。这不仅给公司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市场形象和信誉。
三、监管处罚
处罚决定:深圳证监局对ST特信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ST特信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了警告和不同程度的罚款,其中部分责任人还被采取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具体处罚:
蒋勤俭:作为时任ST特信总经理兼董事长、特发东智董事兼董事长,被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陈传荣:作为时任特发东智董事兼总经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易宗湘:作为时任特发东智董事兼副总经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同时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杨洪宇、李增民: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张大军、王凌、刘颖: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人物名称 | 概述 |
刘颖 | 时任特发东智普通成本会计,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 |
王凌 | 时任特发东智财务人员,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 |
李增民 | 作为时任特发东智董事、财务总监,分管财务部门。 |
针对此财务造假案,深圳证监局开了个先例,对刘颖、王凌两位非高管的普通会计人员处罚很重。估计够他们赔上10年的工资收入了。
刘颖与王凌曾提出:“服从安排参与工作,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相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但被监管部门以下面的理由驳回:
一、“王凌、刘颖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二人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王凌参与伪造特发东智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参与商议虚增相关收入等,刘颖用手工核算方式伪造2015年至2019年特发东智相关成本数据,二人在案涉财务造假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财务造假直接导致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违法……案涉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数据准确,关于个人责任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因此,刘颖、王凌被认定作为直接参与财务造假的人员,享受了“相同的待遇”,被处以重罚100万元。
ST特信财务造假事件中,多位财务人员因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这不仅是对其个人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所有会计从业者的警示:诚信是会计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基石,任何违反诚信原则和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些处罚不仅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警示了所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以,高危的并不是职业,而是造假,合规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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