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自古有之,是懲治犯罪的一種手段,是對違法亂紀的一種震懾。自夏商時期的“五刑”開始,刑法随着社會發展不斷演變。到了一千年前的宋、遼、金、元時期,中國發明了一種辱刑,徹底颠覆人類死亡觀,從此死刑變得很恐怖,讓人死得痛苦而又沒有尊嚴,求速死都不行。
這種辱刑叫“淩遲”,之是以稱之為“辱刑”,是因為這種刑法帶有極大污辱性,它不光剝奪人的生命,同時還摧毀精神和肉體,讓人失去一切。
在宋遼金以前,與淩遲類似的死刑就已出現,但它不被官方認可,沒有列入法典,屬于私刑。在史書中,常見“磔”字,這是祭祀時的一種裂牲方法,後來變為私刑,所有類似刑法都是受這種刑法啟發。

唐代軍中出現了“屠割”,這種刑法已經接近淩遲,顔杲卿就是死于這種刑法。牛仙童也死于這種刑法,《舊唐書》:“思勗縛架之數日,乃探取其心,截去手足,割肉而啖之。”
唐朝還有一種祼刑,起義軍女首領、中國第一個自稱女皇帝的陳碩真就是被祼刑處死,這種私刑是最接近淩遲的一種辱刑。
淩遲正式成為法定刑法,是在宋遼金時期。“淩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志》中,其行刑之法便是唐朝的裸刑。“淩遲”最早寫作“陵遲”,語出《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意為逐漸緩慢升高的山坡。遼代用之為刑,就是讓人死得慢一點。沈家本《曆代刑法分考》:“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漸次之義。”
從一千多年前的遼代開始,淩遲進入法典,從此死刑變得極為恐怖。宋朝也将淩遲列入刑法,《宋史·刑法志一》:“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通考·刑制考》:“淩遲之法,昭陵以前,雖兇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熙豐間诏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到了南宋,《慶元條法事例》明确地把淩遲和斬、絞同列為死刑名目。
從元朝開始,“陵遲”寫成了“淩遲”,明清因之。《清史稿·諸王傳六·允禩》:“張明德坐淩遲處死。”因淩遲要脫光衣服,一小塊一小塊地割,是以又叫脔割、剮、寸磔等,是一種很殘忍的辱刑。
明朝和清朝使用淩遲刑法最多,明朝的劉瑾、袁崇煥都是死于遲淩,而且刀數有具體規定,最高為3357刀,但實際上割得還要多。
清朝處死太平軍将領和起義軍首領,不管男女,都是使用淩遲。太平軍的石達開在成都府北校場被淩遲極刑處死,死後清軍啖其肉。林鳳祥在北京菜市口被淩遲,行刑時16個劊子切割,到死沒呼一聲。小刀會女首領周秀英,被淩遲兩天活祭,非常殘忍。1905年,清朝在修訂《大清現行律例》時,正式取消了淩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