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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料: 城市轉型發展新的驅動力

大學畢業留滬多年的小林夫婦,靠自己打拼買下了一套房子。本來美滋滋的小兩口卻在辦理房地産權證時美不起來。原來,來來回回至少到房地産交易中心跑了4趟。特别是,同一套材料(預售合同及房屋交接書、身份證、戶口薄等)需要先後在3個不同的視窗送出3次,這不禁讓在外企工作的小林感歎效率問題。其實,有關部門完全可以通過資料共享更加便民。

政府部門的資料開放與共享是一項艱巨的任務與挑戰,盡管由于曆史原因和技術等原因還難以在較短時間内提供較為豐富的高品質資料。但是,有關部門如能樹立通過大資料實作惠民服務的理念,還是可以不斷做得更好的。例如,去年“幼升小”的家長首先會拿到一張“上海市國小入學資訊登記表(草表) ”,在這張草表上,孩子的戶籍資訊、出生年月、居住地資訊等基本資訊已經由市警察局實有人口庫、市人保局和市學前教育資訊系統三大資料庫導入後自動填寫完畢。雖然由于不同資料庫之間的不一緻而導緻草表中出現了一些錯誤,但是,市教委的這種做法非常值得肯定和鼓勵。因為隻有通過不斷嘗試,才能促使政府部門資料品質的提升和資料共享的便利。

一座創新的城市,必須是一個高效便捷的城市。今年的上海兩會上,多名代表委員聚焦“大資料”這一話題。他們認為,大資料是城市發展新的驅動力,而資料開放和交易可進一步放大或激活大資料活力。

上海未來發展的新資源

馬雲曾表示,淘寶的目的不是為了賣貨,而是獲得零售業資料和制造業資料;做物流不是為了送包裹,而是将這些資料整合在一起,通過這些資料,阿裡巴巴對一個人的了解程度遠遠超過你自己。

的确,随着大資料技術的發展,資料收集、存儲和處理的技術日益成熟,加之資料中可能蘊含着無限的商機,對資料的合法共享、合理利用的需求日益迫切。目前,許多大型公司都在采取各種直接和間接手段收集相關使用者甚至無關人員的資料,在進行分析的同時,也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資料交換,希望能在更大程度上進行資料融合,進而獲得更加準确的客戶 “畫像”,進而達到精準推銷等各種目的。是以,一方面,可能誕生上萬億元産值的綠色産業;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制約或保障,一些在資料或資訊方面的地下買賣行為或已觸犯法律,一些資料的收集或推送則遊走在法律的邊緣。還有一些公司、企業部門則空守着隐藏有豐富價值的資料而無所作為。

黃林鵬、粟瑩委員指出,上海的資料資源十分豐富,目前擁有世界的醫聯資料共享系統,包含了近 40 家市級醫院,接入了 200 多個系統,有 4000 餘萬患者的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曆,但如何合法高效地使用這些資料還有待研究。基于上海近年來的基礎建設、創業園區建設、人才引進、網際網路基礎等,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全有能力和實力在資訊化的背景下,整合大資料産業優勢資源,推動各類要素資源集聚、開放和共享,搭建科創中心資源資料化平台,提供多功能網絡一體式服務。

加快建立大資料交易所

大資料作為新穎且爆發性增長的資源,在資料整合應用、資料流通共享、資料價值展現等方面,目前均沒有發揮到資料應用價值的值。尤其是,資料相關生産機關各自為政,資料封鎖、資料盜用、資料産權不明、資料存儲不當、資料價值模糊等現象時有發生。

為此,方奇鐘委員呼籲:加快建立大資料交易所,充分應用大資料交易平台,明晰資料産權,量化資料價值;激發大資料效能,提升服務功能,擴充服務範圍,使大資料更好地為社會發展、國防建設(涉及國家機密資料除外)、經濟發展、社會綜合治理、社會服務作出貢獻。同時,充分利用大資料交易所的建立,盡快培養服務于大資料的專業人才。

發揮大資料平台 1+1+1=∞效能

“貫穿研發創新直至成果産業化全過程的社會化創新服務,滿足科技創新活動,特别是中小企業在技術服務、人才培養、資金扶持等方面的需求。互動交流、共享資源,上海科創中心大資料平台将成為線上線下結合的樂園,項目和資本對接的熱點,創新和創業融合的載體。”王勇、孫燕珍委員描繪了關于利用網際網路大資料平台促進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的美好願景。他們認為,如果科技創新和工業發展脫鈎,建設科創中心的意義也就無從談起。沒有人才,便沒有創新;沒有整合,便沒有發展。如何借用網際網路和大資料的新技術和模式,為平台内外的企業和人才提供結構化、系統化、資料化的分析支援,将有利于聚焦人力資源與企業資源、商業資本的對接。将人力資源+大資料平台+網際網路,形成資料庫平台,通過資源整合的引擎,讓平台發揮出 1+1+1=∞的效能,或許将成為科創中心建設的突破口之一。

兩位委員建議,發揮網際網路“發展共赢”功能,在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政府為支撐、産學研用相結合、創業人才聚集的基本創新體系下,建設集創業孵化、學術研讨、人才交流、科技金融和中介服務等多功能于一體的新型科創大資料平台,成為創新資料整合服務的神經中樞。發揮網際網路“價值傳導”功能,利用大資料,着力于解決科研成果轉化,人才自由流動、社會資本優化配置等問題。發揮網際網路“需求滿足”功能,讓不同創新主體之間互相幫助找出市場中的需求與自身資源最比對的點,将内部優勢發揮至。

大資料交易秩序還需立法規範

大資料交易中的各種資料來源及其合法性、資料的交易對象界定、資料使用權的界定……大資料交易涉及許多新的問題需要解決,應明确大資料發展戰略定位,用立法的方式建立規範,確定做到依法應用大資料,依法流通、存儲大資料。

高富平委員提出,必須先行起草資料交易指引規範和大資料交易所運作規範,作為設立大資料交易所前置條件。運作規範應明确:如果涉及個人隐私資訊、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資訊,那麼該資料不可交易;如果涉及個人資訊,那麼需要進行去身份化處理,才能進入交易程式。在界定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使用人與其他使用人之間關系時,比如相同資料的使用人的狀況(是否排他),要明确資料使用的時間、次數、方式等,明确使用終止後資料的處理(銷毀)或禁止性規定(不得轉借、租賃、倒賣等)。

本文轉自d1net(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