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自今年4月起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為期半年的打擊整治網絡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專項行動,截至目前,累計查破刑事案件75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900餘名、繳獲資訊230餘億條。
我們的生活已逐漸為大資料所改變,大資料在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增添了新的隐憂,特别是個人資訊安全顯得愈發沒有保障。雖然我國法律對保護個人資訊早有規定,不過這些規定多散見于不同專門法之中。如《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隐私。”《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危害人身、财産安全,洩露個人隐私。”即專門法大多認定,公民個人資訊受侵犯是特定服務機構利用工作服務之便有意為之,它要追究的是具體侵權行為,而不直接保護抽象的“隐私權”。大資料時代,原本分散、雜多的資訊在網絡上被高度聚攏起來,資訊之間逐漸形成“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關聯,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分子所盜竊的資訊就不是具體的一起商業交易紀錄,而将涵蓋諸多極為敏感的内容,可想而知,這樣的資訊被捆綁銷售,将給個人和社會造成怎樣的危害。
此次整治活動重點打擊轉手銷售個人資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幾日前,有媒體報道,部分醫療機構艾滋病病人的個人資訊疑遭盜竊,随後,有病人收到詐騙勒索資訊。如同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往往構成“源頭—中間商—非法使用人員”的龐大利益鍊,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就在于将根深蒂固的黑色産業鍊連根拔起,可是,如同上述事件所指明的,即便最終病人财産未受損失,疾病等敏感資訊的外洩也可能給他們的正常生活帶來負面影響。個人資訊對公民的重要性,不會因為侵權人最終未将其用于犯罪而稍許降低,我們需要抵制任何侵犯個人資訊的行為。
今年4月,一段火燒牛犢的視訊在網絡上引發争議,行為人的殘忍理應受到譴責,網友的憤怒亦可了解,可是,不少人卻貿然動用網絡,對行為人展開“人肉搜尋”,最終,搜尋定位于一名無辜的年輕人身上,給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諸多麻煩。利用網絡搜尋個人資訊,而後公之于衆,引導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對其進行道德謾罵或攻擊,這種極端行為之是以是錯誤的,是因為它侵犯了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益、擾亂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民法通則》沿着人身權與财産權兩個方向區分出十幾種個人民事權益,《侵權責任法》明确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由于“人肉搜尋”往往存在多源頭、傳播路徑多樣化等特點,在短時間内很難确定最初的資訊傳播者,并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迫于壓力,被侵權人也缺乏勇氣和意識付諸法律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在相當長的時期内造成這樣一種假象,即,網絡上揭發、洩露他人資訊的極端做法是被容許的。現在是時候放棄這種不負責任的想法和做法了。網友激于一時義憤的行為,雖在動機上與有目的的犯罪大為不同,但同樣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淵。
誠然,為更好保護公民個人資訊安全,立法機關加強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完善法律體系,公安機關适時開展整治活動,公民在日常交易過程中增強防範意識等均有必要,不過,這些都要建立在每個人自覺尊重和保護他人資訊的基礎之上。
====================================分割線================================
本文轉自d1net(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