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ibm首次提出“智慧地球”概念後,世界範圍内掀起了“智慧城市”建設的熱潮,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積極投入智慧城市建設。截至目前,美歐日等國家雖然沒有專門針對智慧城市涉及的敏感資訊進行保護機制建設,但這些國家在政府敏感資料和個人敏感資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監管機制建設相比我國更為完善,對于我國加強智慧城市敏感資訊保護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美國針對“敏感資訊”專門制定管理法規,建立了嚴密的“敏感資訊”管理權責體系。美國“敏感資訊”管理法規的全稱是《受控非密資訊》13556号總統令,2010年11月4日由奧巴馬總統釋出,強調美國“敏感資訊”管理涉及從安全、隐私到商業利益的方方面面。美國“敏感資訊”管理總統令旨在聯邦政府建立公開、統一的“敏感資訊”管理架構,指定美國檔案與檔案管理局為“敏感資訊”管理部門,要求其協調聯邦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建立“敏感資訊”類别,并根據需要建立子類别。與此同時,總統令要求建立“敏感資訊”在保護、傳播、教育教育訓練、争議調解等方面的規範标準建立,要求政府各機構公開釋出其掌握的“敏感資訊”類别及子類别,促進“敏感資訊”的流程規範和透明化管理。
歐盟依托完備的法律,嚴格保護歐洲公民個人資訊。歐盟針對所有成員國釋出了《關于在電子通信領域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隐私權的指令》,并且在1995年出台《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協調各國國内法以確定個人資訊在歐盟範圍内的全面保護和安全的自由流動。2016年4月14日,歐洲議會正式宣布投票支援新的資料保護法《通用資料保護規則》,要求歐盟的所有公司必須負責個人資料保護。在新的資料保護規則下,公司必須確定在預設狀态下自己的産品和服務盡可能少的擷取和處理個人資訊。公司必須獲得使用者“清晰明确的”同意才能處理他們的個人資料,并且資料将用于什麼用途必須以“清晰直白的語言”陳述清楚。除了針對公司更加嚴格的規則,《通用資料保護規則》還讓歐盟公民對自己的個人資料獲得更大的控制權,包括“資料可攜帶性”和“被遺忘權”。此外,歐盟和美國正在研究privacy shield隐私保護法案,取代已經失效的安全港協定,主導大西洋兩岸個人資料的移動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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