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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料時代,如何織密個人資訊“保護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布司法解釋,首次針對侵犯個人資訊犯罪的定罪量刑明确标準,此舉再度引起社會對個人資訊安全的關注。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此前釋出報告顯示,2016年我國網民因個人資訊洩露等遭受的總體經濟損失約915億元。近年來随着移動終端普及,對公民資訊收集和利用的情形無所不在,資訊洩露風險與日俱增。如何在大資料時代織密資訊“保護網”,成為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

保護個人資訊安全,法律正在“出實招”

販賣個人戶籍資訊、車輛檔案資訊、手機定位資訊、個人征信資訊、旅館住宿資訊……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典型案件中,類似行為都因觸犯刑律而被追責。

5月9日公布的“兩高”司法解釋,明确了“公民個人資訊”範圍,劃定了“情節嚴重”的标準,明确規定嚴打資訊公司“内鬼”等,這些都對打擊侵犯個人資訊犯罪提供了可操作性依據。

事實上,随着公民個人資訊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頻發多發,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快對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立法步伐。《刑法修正案(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關于加強網絡資訊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都包含對于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同時,國務院各部委也制定了一些關于個人資訊保護内容的部門規章,不少地方基于本地實際情況還出台了地方性法規條例。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宗勝認為,随着此次“兩高”釋出司法解釋,國家對個人資訊的保護正由之前懲治手段不足,到現今長出“鐵齒鋼牙”,保護措施更加務實了。

與此同時,公安等執法部門也在出實招打擊侵犯個人資訊行為。山東公安機關自2016年4月起,開展打擊整治網絡侵犯公民資訊犯罪專項行動,目前已清理網上銷售公民資訊的違法資訊5萬餘條。西安等多地公安機關也有類似行動。

大資料時代,個人資訊安全面臨新挑戰

與原先零散擷取和販賣公民個人資訊不同,在移動網際網路浪潮下,随着各種新興經濟模式對資料的開發利用走向極緻,收集資訊的管道正從線下走入線上,規模也呈幾何級數增長,這讓個人資訊安全面臨更大風險。

登入一個APP就要填寫手機号碼甚至身份證号碼,辦張電子優惠卡就像查戶口,掃個二維碼也可能被套取個人資訊……通過移動終端,一些商家在消費環節往往設定重重“陷阱”,收集資訊方式可謂花樣百出。在海量資料基礎上,商家進行分析、比對,對消費者的性格特點、興趣愛好等進行“畫像”,在此基礎上通過實施“個性化廣告”和“精準營銷”獲利。

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常常讓人不堪其擾。沈陽網民小侯在辦公室電腦上搜尋“比基尼”的關鍵詞,之後幾天一開電腦,螢幕上就會彈出各種性感照片甚至色情網站,讓他尴尬不已。一些消費者抱怨,他們在網上購物、訂房或者租車之後,頻頻受到類似推銷電話、短信的狂轟濫炸。

現實生活中,一些網際網路平台往往利用強勢地位,迫使使用者簽訂不利于個人資訊保護的“霸王合同”。比如消費者隻有完整填寫個人資訊,并允許系統定位你的位置後,才能獲得軟體相應的服務。華東一家網際網路公司網絡安全負責人宋宏宇說,收集到資訊後,個别網際網路公司内部員工甚至“監守自盜”,将個人資訊非法販賣給第三方,由此帶來的詐騙、“釣魚”等違法犯罪現象屢見不鮮。

拉薩大學生小萌今年清明節前通過網絡平台購買機票,第二天就接到電話,對方清晰地報出了她的名字與機票資訊,表示“機票出現問題,航空公司将雙倍賠償”。小萌信以為真,直到對方提出先支付手續費,她才意識到是騙局。

一些新誕生的網際網路創業平台更是資訊洩露的“重災區”。宋宏宇說,創業初期,新平台一般會把精力投到産品和服務上,“安全就是後話了”。不法分子正是瞄準這一漏洞,越過其相對薄弱的防禦系統,竊取海量使用者個人資訊。

立體化防控風險,方能挖掘大資料的更大價值

近年來,大資料在各行各業正顯示出巨大價值。在商業領域,大資料應用已經成為預測行業趨勢、發現未來“風口”、實施精準營銷等的重要載體,在公共服務領域,大資料也在出行、環保、健康等方面為人們提供參考。中國投資資訊網在最新釋出的《大資料行業研究報告》中預測,2016年至2020年,大資料在教育、交通、消費、電力、能源、大健康以及金融等全球七大重點領域的應用價值預計在32200-53900億美元之間。

相關人士表示,未來對資料資訊的開發利用能否走出一片坦途,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不能嚴控個人資訊的洩露風險,這需要建構立體化防控體系。

上海經信委副主任邵志清長期關注大資料行業,在他看來,國家宜盡快建立規範的大資料資訊流通體制,在可控和安全的前提下促進資料流通,有利于鏟除滋生資訊黑色交易的土壤。宋宏宇則表示,國家還可以搭建規範平台、制定科學标準,供網際網路公司合作開發、利用大資料資訊;同時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大資料的流通交易、合作開發加以監督。

在資訊采集源頭建立“防護欄”亦應考慮。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承恩表示,相關部門可考慮建立資訊采集準入機制,杜絕采集主體過多過濫現象;網際網路平台在收集使用者資訊時要明确告知,促使公民加強自我防範意識。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人員沈衛利多次撰文表示,大資料時代呼喚新的個人資訊保護模式,這包括從理論上明确在網絡平台上産生的資料歸誰所有,在立法上建構多層級法律制度,在執法上創新形式,比如鼓勵非盈利性組織對危及個人資訊安全的行為發起公益訴訟等。

多位業内專家表示,大資料時代,建立一個既與國際社會接軌,又适合國情的個人資訊保護體系,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本文轉自d1net(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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