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某縣居民狼某想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縣支行貸款,需要擔保人。某日路上突然碰到久未聯系的國小同學東某,狼某知道東某有一商鋪,便多次約東某喝酒叙舊。後來見時機成熟便提出讓東某為自己做擔保的要求,東某妻子不同意,狼某多次殷勤上門央求。在狼某的央求下,東某一時心軟便以其名下商鋪做抵押,為狼某與郵儲銀行95萬的貸款合同提供了擔保。後來貸款到期後,狼某無力償還,東某代狼某歸還本息共101萬元。東某代還後商鋪生意一落千丈,生活窘迫,妻子天天哭鬧離婚。東某多次向狼某要錢,狼某皆不予理睬,甚至态度傲慢無理。東某無奈來到縣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經了解,狼某對東某的擔保行為和代還101萬元的事實無異議,但狼某表示自己目前沒有能力償還東某101萬元。東某表示自己可以接受分期還款,每月給自己還款30萬元,還完為止。狼某對此不作任何表态,稱并非自己不想還款,是投資失敗欠下很多錢,實在無力承擔還款責任,即便把他賣了也沒錢還給東某。
調解員告訴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内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後,享有追償權。是以,在東某承擔了擔保責任,向銀行歸還本息101萬元後,東某享有在所承擔的101萬元的範圍内向狼某追償的權利。狼某說知道了,便稱有事揚長而去。狼某離開後,調解員一邊安撫東某的情緒,一邊調整調解方案,決定下午單獨去找狼某。
下午6點左右,調解員來到狼某處和狼某進行溝通,狼某表示自己同别人合夥投資房地産開發建設,商品房竣工後銷售不佳,導緻資金鍊斷裂,自己還借了部分高利貸也無法償還。調解員明确指出應當及時止損,先清償東某欠款,否則一旦被東某起訴,其财産會被當機、個人征信也會受到影響,這也間接影響其房産銷售。經調解員的耐心勸解,狼某表示願用兩套商品房抵償給東某。
調解員及時與東某取得聯系,詢問是否接受此種還款方式,東某表示需要與妻子商量。5分鐘後東某回複道妻子不同意,原因是目前該商品房未辦理産權登記,對外出售比較困難,且不願再相信狼某的人品。狼某得知後告訴東某,所建商品房五證齊全,辦理不動産登記隻是時間問題。東某夫婦商量了許久後表示同意。
最終雙方達成如下協定:狼某以優惠價将自己投資建設的某小區1号樓2單元一樓東、西戶兩套商品房抵償給東某夫婦,建築面積分别為112平方米、140平方米,共折合101萬元。兩套商品房由狼某負責辦理不動産登記證書,費用由狼某負責。在未辦理不動産登記取得權屬證書期間,狼某不得再次出售或抵押該房屋,并保證房屋無任何糾紛,否則要立即歸還東某101萬元。
@愛讀書的肥貓
這是一個現代東郭先生和狼的故事,現在社會上有太多人都很實作,用人時朝前,不用人時朝後。本案是一起因擔保引起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應承擔的債權債務無異議,但借款人由于經營出現困難,沒有能力以資金的形式償還給擔保人,調解員準确運用法律法規,理清調解思路,及時調整調解方案,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分别給糾紛雙方做工作,從法、理、情上啟發疏導,最終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