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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要求彩禮為目的的假結婚構成欺詐罪

作者:光明網

雙方的婚姻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犯罪人結婚收取彩禮的理由是虛構的事實欺騙了受害者,使受害者進入錯誤的财産進行處罰,肇事者在獲得财産後尋找各種理由推搡,該行為構成欺詐罪。

基本案例

2013年10月,被告人黃彩梅通過潘亞武(小名"小"、"聰明")向河南族男性被害人王志碩介紹自己。王志帥父子求助于被告黃彩美探望母親後,被告黃彩美到當地海關給老人紅包,理由是王志帥打了一個裝有1360元的紅包,王志帥打了一個好紅包就交給了被告人黃彩美。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黃彩梅答應與王志碩結婚,但提出支付3.8萬元,王志碩和父親王文宇同意,王文宇在田林縣郵政儲蓄銀行轉賬3.8萬元給被告人黃彩美當天開立了6217996261000096865郵政儲蓄銀行的賬戶。拿到錢後,被告人黃彩美出于各種原因推搡,拒絕與被害人王志帥父子見面,拒絕接聽王志帥的電話。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黃彩美通過媒體母親梁玉梅被介紹給河南省男性被害人王永安。同月7日左右,被害人王永安被上述方式騙取共31000元。收到錢後,被告人黃彩美以各種理由推搡拒絕接聽王永安的電話。上述欺詐所得,被告黃彩美後來全部存入其持有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戶口謝雪,賬号6210986261002076417銀行卡。案發後,公安機關對上述卡的存款被當機,2014年4月17日退還被害人王永安3.1萬元,次日返還被害人王志碩39360元。綜上所述,被告黃彩美犯兩起詐騙罪,共騙被害人7萬元。

決定的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白縣市右河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彩美以非法占有和與被害人結婚為目的,向被害人索要巨額70360元,構成欺詐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認定犯罪名稱的,依法處罰。鑒于被告人黃彩美在案件如實供認後,法院自願認罪,并有幼兒需要他們的支援、照顧,詐騙所得已全部返還給被害人,未對被害人造成損失,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法對被告人黃彩美給予輕罰。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黃彩美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以罰款15000元。

審判規則評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巨額公私财産的欺詐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控,并處一次罰;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應當與本法的規定相适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騙取大量公私财産的行為。犯罪的基本結構是:犯罪人以非法所有權為目的進行欺詐,被害人産生誤解,被害人基于誤解處置财産,犯罪人取得财産,被害人遭受财産損失。

從欺詐罪的犯罪構成來看,欺詐罪的對象是公私财産的所有權。在犯罪手段方面,犯罪者首先實施了欺詐行為。詐騙由兩種方式組成,一種是虛構的事實,另一種是隐瞞真相,這兩種方式都可能使受害者對行為産生誤解。其次,欺詐會産生誤解。對方的誤解是肇事者欺詐的結果,如果對方不是由于欺詐導緻誤解和财産處置,則不會犯有欺詐罪。第三,設立欺詐行為要求被害人在财産處罰後陷入錯誤的認識。最後,在欺詐導緻被害人處置财産後,行為人取得财産,進而對被害人的财産造成損害。

犯罪人以婚姻獲得彩禮為由欺騙被害人,使受害人犯錯,被害人通過銀行轉賬處置财産,行為人在取得财産後以各種理由推回,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欺詐罪。同時,根據《刑法》第266條,公私财産欺詐是犯罪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适用法律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任何人,對價值3000元以上、價值3萬元以上、價值3萬元以上、價值大于50萬元的公私财産,視為"較大"、"超大"。《刑法》第266條。犯罪人騙取兩名被害人财産總額超過7萬元,已達到巨額數額标準,應認定為構成欺詐罪的肇事者。

在這種情況下,犯罪者通過婚姻詐騙的手段,要求結婚禮物的錢,讓受害者相信财産的真相和處置,犯罪者收到錢後經過各種推搡而拒絕見面,可以了解到肇事者不是為了結婚的目的,其真正含義是向受害者索要禮物, 即欺詐性贈與,欺詐手段欺騙被害人的财物,受害人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味,詐騙财物數額巨大,構成騙取,應當根據造假罪予以刑事處罰。

典型含義

這是一起以婚姻為媒介騙取他人财産的案件,這類案件主要發生在農村地區,詐騙的對象大多是外國人,通過所謂的"熟人"引入詐騙,大多是以虛構的募捐為主,在少數民族地區婚姻習俗上給男方騙取的禮品數量較多, 欺詐立即消失或切斷聯系。本案中,被告人黃彩美以與被害人結婚為由,兩名被害人共索要70360元,數額巨大,給被害人造成财富、經濟困難、心理損害。但是,考慮到被告黃彩美案在騙取後可以全部返還,而且有年幼的孩子需要他們的支援、照顧,法院判處輕判。

來源:山東高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