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沙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一百萬元
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今天(7月3日),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受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12月22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吳沙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一百萬元。一審宣判後,吳沙提出上訴。
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吳沙利用其擔任廣州市番禺區委常委、番禺區公安分局局長、廣州市警察局副局長、局長、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機關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合作、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有關機關和個人給予的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1157萬餘元。到案後吳沙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并清退全部贓款。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以維持。(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羊城派
責編|魏禮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