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号,網民(id:小藝希望壞人被懲罰)發文控告湖南衛視節目主持人錢楓對其實施了強奸,此事一經曝光便引發了軒然大波。目前事件暫無定論,本文對事件進行了梳理,并對涉及的法律常識進行解讀。
8月24日,網民(id:小藝希望壞人被懲罰)在其在發文中聲稱:
2018年網民“小藝”參加湖南電視台天天向上節目組一起錄制工作,全程跟錢楓沒有過接觸。錄制完當晚突然收到節目組從業人員的資訊,意思是他們主持人想認識我,交個朋友加一下微信好友。随後小藝和錢楓加了好友。

2019年2月14号,錢楓和多個朋友及小藝在一家小酒吧吃晚餐,這也是她們第一次見面。當晚錢楓勸導小藝喝了很多酒,
後來小藝聯絡了當晚的網約車司機,,女孩說别動她,她要生氣了。并一直喊着要回家,錢楓則硬拖着她下了車。
随後小藝查了當晚的監控,
事情發生後小藝決定報警···
時隔兩年後的2021年8月24日,這名叫小藝的網友将此事在晚上曝出,引起了網友們的廣泛關注。當日,上海警方釋出警情通報,就此事進行了解釋。
警方在受理報警後立即組成了專案組全面開展調查,專案組綜合證據情況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強奸犯罪事實。于是警方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
然而8月25日,網友“小藝”再次發文,回應網友們的關注,聲稱:
網民“小藝”:有審訊室錄像,請警方公布。如果錢楓承認了,請按照司法程式調查錢楓。如果我誣陷,我願意負一切司法責任。
圖檔源自微網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等應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這就是說,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立案标準是:。而根據警情通報反映的資訊,公安機關經全面調查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強奸的犯罪事實。是以,公安機關并未立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如果錢楓确實曾經親口承認強奸,這一因素會對公安機關立案起到推動作用。
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确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後,錢楓的承認不能單獨起到定罪的效果,是否能認定存在犯罪事實,需要結合在案證據綜合認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确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我們看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時,總能接觸到一個詞“追訴時效”,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犯罪嫌疑人就能“逃脫法律的制裁”、“逍遙法外”了。
本案中,網民“小藝”稱錢楓強奸,我國法律規定強奸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追訴時效可達到二十年。
網民“小藝”即使時隔兩年後再報警,也不影響對可能存在的案件的追訴。
(作者:陳嘉豪 工作機關: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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