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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學周易 朱熹之"變占法"

作者:融雪21

1、"無變爻,則以本卦卦辭占。"

如:《大有》卦,卦辭:元亨。

簡學周易 朱熹之"變占法"

2、"一爻變,則以本卦變爻辭占。"

如:《比》卦變為《屯》卦,則以《比》卦初六爻辭占。

3、"二爻變,則以本卦二變爻辭占,仍以上爻為主。”

如:《大壯》卦變為《小過》卦,則以《大壯》卦之初九、九二爻爻辭占,且以九二爻爻辭為主。

4、"三爻變,則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辭,而以本卦為貞,之卦為悔,前十卦(初爻不變)主貞,後十卦主悔。"

如:《大過》卦變為《否》卦,在此為《大過》之《彖》辭。

5、"四爻變,則以之卦二不變爻占,仍以下爻為主。"

如:《訟》卦變為《遁》卦,在此用《遁》卦之六二爻與九三爻辭占,以六二爻辭為主。

6、"五爻變,則以之卦不變爻占。"

如:《随》卦變為《升》卦,用《升》卦之上六爻辭占。

7、"六爻變,則《乾》、《坤》占二用,餘卦占之卦卦辭。

如《贲》卦變為《困》卦,在此用《困》卦之卦辭。《乾》、《坤》二卦除外,用各自的用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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