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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淮安原副市長王興堯受賄、濫用職權一審獲刑7年半

[閩南網]

“江蘇高院”微信公号12月20日消息,當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長王興堯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王興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受賄所得财物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興堯利用擔任淮安市淮陰區區長、洪澤縣縣長、洪澤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開發等方面為有關機關和個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機關和個人給予的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93萬元。2011年,被告人王興堯擔任洪澤縣委書記期間,未經集體讨論、未對國有資産進行評估,擅自決定将"古水街"項目轉讓給中浦集團,造成國家經濟損失8385.81萬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興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于王興堯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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