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所周知,中日關系近些年一直跌宕起伏,究其原因,主要是圍繞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和東海的資源開發的問題。其中釣魚島問題自2012年日方單方面抛出“購島論”,對釣魚島、北小島和南小島實施“國有化”以來,争端已經愈演愈烈,已成為中日之間随時可能發生摩擦的不穩定因素。文接上文,本節作為《釣魚島群島 系列》的第四章節,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待釣魚島屬于中國是不可否認的曆史和法律事實,明确釣魚島群島的法律地位和主權現狀,揭示日本對釣魚島竊取的非法性。下回再述隐藏在釣魚島群島背後的利益之争,以及可能的解決政策。

釣魚島群島是中國固有的領土
中國最先發現、命名和利用釣魚島,應享受先占權
中國古代先民在經營海洋和從事海上漁業的實踐中,最早發現釣魚島并予以命名。在中國古代文獻中,釣魚島又稱釣魚嶼、釣魚台。目前所見最早記載釣魚島、赤尾嶼等地名的史籍,是成書于1403年(明永樂元年)的《順風相送》。這表明,早在十四、十五世紀中國就已經發現并命名了釣魚島。
《順風相送》成書于明初,傳抄本現藏于英國牛津大學鮑德林圖書館
1372年(明洪武五年),琉球國王向明朝朝貢,明太祖遣使前往琉球。至1866年(清同治五年)近500年間,明清兩代朝廷先後24次派遣使臣前往琉球王國冊封,釣魚島是冊封使前往琉球的途經之地,有關釣魚島的記載大量出現在中國使臣撰寫的報告中。如,明朝冊封使陳侃所著《使琉球錄》(1534年)明确記載“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嶼,……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
《使琉球錄》記載到古米山(即久米島)才入琉球境内,釣魚島不屬于琉球。
明朝冊封使郭汝霖所著《使琉球錄》(1562年)記載,“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清朝冊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傳信錄》(1719年)明确記載,從福建到琉球,經花瓶嶼、彭佳嶼、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馬齒島,入琉球那霸港”。
中琉雙方共同認定疆域劃分:釣魚島屬于中國
1650年,琉球國相向象賢監修的琉球國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鑒》記載,古米山(亦稱姑米山,今久米島)是琉球的領土,而赤嶼(今赤尾嶼)及其以西則非琉球領土。1708年,琉球學者、紫金大夫程順則所著《指南廣義》記載,姑米山為“琉球西南界上之鎮山”。
清代,中國與琉球的分界線在釣魚島南面的海溝已成航海常識。
以上史料清楚記載着釣魚島、赤尾嶼屬于中國,久米島屬于琉球,分界線在赤尾嶼和久米島之間的黑水溝(今沖繩海槽)。明朝冊封副使謝傑所著《琉球錄撮要補遺》(1579年)記載,“去由滄水入黑水,歸由黑水入滄水”。明朝冊封使夏子陽所著《使琉球錄》(1606年)記載,“水離黑入滄,必是中國之界”。清朝冊封使汪輯所著《使琉球雜錄》(1683年)記載,赤嶼之外的“黑水溝”即是“中外之界”。清朝冊封副使周煌所著《琉球國志略》(1756年)記載,琉球“海面西距黑水溝,與閩海界”。
釣魚島海域是中國的傳統漁場,中國漁民世世代代在該海域從事漁業生産活動。釣魚島作為航海标志,在曆史上被中國東南沿海群眾廣泛利用。
中國對釣魚島實行了長期管轄
《籌海圖編》标明明朝海防管轄的沿海島嶼,其中包含釣魚島、黃尾嶼、赤尾
早在明朝初期,為防禦東南沿海的倭寇,中國就将釣魚島列入防區。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駐防東南沿海的最高将領胡宗憲主持、鄭若曾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明确将釣魚島等島嶼編入“沿海山沙圖”,納入明朝的海防範圍内。1605年(明萬曆三十三年)徐必達等人繪制的《乾坤一統海防全圖》及1621年(明天啟元年)茅元儀繪制的中國海防圖《武備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圖》,也将釣魚島等島嶼劃入中國海疆之内。
《萬裡海防圖》局部,明确标明了釣魚嶼、黃尾嶼和赤嶼等
清朝不僅沿襲了明朝的做法,繼續将釣魚島等島嶼列入中國海防範圍内,而且明确将其置于台灣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轄之下。清代《台海使槎錄》、《台灣府志》等官方文獻詳細記載了對釣魚島的管轄情況。1871年(清同治十年)刊印的陳壽祺等編纂的《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将釣魚島列入海防沖要,隸屬台灣府噶瑪蘭廳(今台灣省宜蘭縣)管轄。
中外地圖均标繪釣魚島屬于中國
1579年編纂的《使琉球錄》,顯示冊封使團赴琉球途中經過釣魚島等
1579年(明萬曆七年)明朝冊封使蕭崇業所著《使琉球錄》中的“琉球過海圖”、1629年(明崇祯二年)茅瑞徵撰寫的《皇明象胥錄》、1767年(清乾隆三十二年)繪制的《坤輿全圖》、1863年(清同治二年)刊行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等,都将釣魚島列入中國版圖。
1863年刊行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明确标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屬于中國版圖。
日本最早記載釣魚島的文獻為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國通覽圖說》的附圖“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該圖将釣魚島列在琉球三十六島之外,并與中國大陸繪成同色,意指釣魚島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1801年英國官定的《最新中國地圖》明确标明釣魚島歸屬中國
1809年法國地理學家皮耶·拉比等繪《東中國海沿岸各國圖》,将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繪成與台灣島相同的顔色。1811年英國出版的《最新中國地圖》、1859年美國出版的《柯頓的中國》、1877年英國海軍編制的《中國東海沿海自香港至遼東灣海圖》等地圖,都将釣魚島列入中國版圖。
根據上述文史資料,我們再結合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從法理上證明釣魚島群島的歸屬。
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從反面證明了釣魚島屬于中國
第一是時效法原則,目前我們所舉的曆史事實都能從法理上證明在1895年甲午戰争戰敗簽署《馬關條約》以前,釣魚島屬于中國毋庸置疑。從時效法的原則看,中國早在15世紀明初即已經發現并利用釣魚島群島,自然獲得其主權。自從1928年帕島仲裁以來,時效法原則已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法規則,是以是用來判斷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有效法律依據。根據休伯爾推導出的時效法原則的兩個原則,在1895年以前釣魚島主權屬于中國,在國際法上是完全經得住檢驗的。
1895年日本出版的《沖繩縣管内全圖》,可看出釣魚島群島不在沖繩縣管轄内
第二是日本“無主地先占領”的結論是不成立的。在國際法上, 取得領土的“無主地先占領”必須是“有效先占”, 需要滿足以下五個要素方才能成立,即占領的企圖、無主地的确認、占領的宣告、 占領的行動、實效管轄。然而就“無主地先占領”的五個要素對應日本對釣魚島的侵占過程想對比,日本的每一個行動都存在重大問題,日本所謂的“無主地先占領”之說根本無法成立。
1972年沖繩歸還紀念銀币,注明有尖閣群島(即釣魚島)
第三是戰後美日之間的條約或協定是不能夠作為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的依據。
原因有三,一來釣魚島群島的主權歸屬問題是中日雙方之間的問題,美日之間的協定根本沒有中國的參與和同意,屬于私相授受。打個比方來講,就相當于我們跟日本簽個協定,說紐約送給日本了,而美國根本沒有參與協定,這對美國來講是有效的嗎?同樣換做中國,這樣的私相授受并不具有限制力。
1945年日本天皇頒布投降書
二來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律檔案,日本二戰後的領土應局限在本州、北海道、四國和九州,而且上述法律檔案也明确表明,釣魚島群島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二戰後歸還中國,主權明确屬于中國。美日之間的任何協定都不能改變釣魚島的法律地位。
保釣運動人士冒險登上釣魚島宣示中國主權
三來美國也承認美日之間的協定并不表示美國承認日本對這些島嶼享有主權。美國有過聲明:“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 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他們将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 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是以在保釣運動興起後,迫于輿論美國也正式宣布過,1970年美國将釣魚島打包琉球群島一并移交給日本的,并非主權,僅是行政管轄權而已。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
是以釣魚島群島無論是從曆史文獻記載上還是國際法原則上而言都屬于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