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侵權(新華社發)
熒光閃爍,如星辰墜海,平潭的“藍眼淚”吸引了衆多遊客和攝影師前來打卡,用照片定格如夢如幻的“藍眼淚”。然而,使用“藍眼淚”照片也要避免走入侵權的“雷區”。近日,平潭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藍眼淚”引發的著作權糾紛。
普法故事
來自湖北的“90後”姑娘陳雪桃(化名)因為一次偶然機會來到平潭,認識了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便決定紮根平潭辦民宿。她委托藝尚傳媒公司(化名)為民宿拍攝宣傳片。可是她沒想到,這個宣傳片為她惹來了一場官司。
原來,藝尚傳媒公司的從業人員在幫陳雪桃制作民宿宣傳片時,為了更好展現平潭當地風景,從網絡上截取了攝影師林小鑫(化名)拍攝的“岚海精靈”藍眼淚主題攝影作品。林小鑫發現自己的作品被擅自用于商業宣傳後,便将陳雪桃告上法院。
立案後,經辦法官電話聯系陳雪桃,陳雪桃一頭霧水,表示宣傳片是其委托藝尚傳媒公司所拍,出了問題應該要找藝尚傳媒公司。陳雪桃道出她的疑惑與委屈,并向法院申請追加藝尚傳媒公司為第三人。在法官一一答疑解惑後,陳雪桃意識到自己确有過錯,主動提出希望法官幫忙主持調解。最終,雙方就賠償金額等内容達成一緻。
陳雪桃、藝尚傳媒公司為自己缺乏法律意識作出的侵權行為表示後悔并立即下架相關宣傳片。藝尚傳媒公司亦表示自願退還陳雪桃部分費用,并為陳雪桃重新制作宣傳片。
法官說法
如何界定所使用的照片侵權?
攝影師林小鑫拍攝的“岚海精靈”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攝影作品。林小鑫根據自己的構思和表達的思想,通過調整相機位置、焦距、感光度、曝光補償等參數,拍攝了以平潭藍眼淚為主題的涉案作品原始照片,并通過攝影、修圖等技術對原始照片進行後期處理後,達到一定的藝術感染力。且上述攝影作品完成後,林小鑫進行著作權登記并發表在優酷網上,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陳雪桃未經林小鑫的授權和許可擅自在宣傳片中使用該作品并将宣傳片上傳到騰訊、優酷網等平台進行宣傳和推廣,侵犯了林小鑫依法對該攝影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獲得報酬權等人身權和财産權。是以,陳雪桃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賠償數額怎麼認定?
通常情況下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是難以計算或進行舉證的。為此,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通常會結合侵權人的主觀意識、侵權行為具體情形、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具體情形綜合考慮賠償金額。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視聽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是以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出品:平潭綜合實驗區融媒體中心
記者:黃珊 通訊員 高巧萍
責編: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