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趁人不注意,順手把垃圾從陽台抛下去,如果碰巧砸到人,那真是害人不淺。
11月2日,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名裝修師傅裝修房屋時,圖省事,多次将裝修時刨掉的地磚、馬桶碎片,從陽台窗戶往下倒。
本以為倒完就沒事了,不想,他倒下的垃圾正好砸到了人,這名男子也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刑8個月。

高空抛物獲刑
今年9月,裝修師傅周小峰(化名),給憩園小區一戶居民家裝修,因為是6樓,有些高,周小峰便抱着僥幸心理,将清理出來的地磚、馬桶碎片,一次次從樓上倒了下去。
9月10日8時許,周小峰再次順手将垃圾倒了下去,這次,他沒有那麼幸運,他轉身往屋走的瞬間,突然聽到樓下傳來一聲慘叫,他順聲向樓下一看,吓出一身冷汗:“完了,砸到人了!”
剛剛倒下的裝修垃圾,正好砸到了一名男子。
周小峰趕緊跑到了樓下。隻見男子捂着頭,滿臉是血,地上也有血。傷者報警後,周小峰被公安機關抓獲。随後傷者被送到醫院,被确診為頭皮裂傷;經公安機關鑒定,傷者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周小峰抛擲物品的行為,情節嚴重,應當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小峰,其行為已構成了高空抛物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讓胡路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周小峰犯高空抛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解讀:高空抛物入刑的意義
針對本案,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楊晨說,随着城市的發展,高樓大廈日益增多,高空抛物、墜物現象時有發生。
高處抛擲物品,在重力加速的加持下,即便是很小的物體,也會産生足以造成财損人傷的沖擊力。
如何維護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針對本案,楊法官就高空抛物罪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介紹。
◆記者:高空抛物罪頒布之前,高空抛物行為不犯罪嗎?
法官:長期以來,關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規制,一直限定在民事範圍,缺少相應的刑法規制,是以,難以有效地震懾與遏制高空抛物行為。
通過查找相關判例,大都是在高空抛物行為造成了人員傷亡或重大财産損失的情況下,才進行刑事處罰,而認定的罪名,往往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單獨成罪,将其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獨立出來,從犯罪的構成要件和刑罰的内容上,相應的發生了變化。
◆記者:今後,隻要高空抛物,都會被定性為高空抛物罪嗎?
法官:《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後的司法實踐中,對于高空抛物行為,需要厘清其在民事上和刑事上的内在聯系,進而區分該行為屬于民事侵權還是刑事犯罪,這也是認定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所在。對于高空抛物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不僅有民刑責任之分,還有罪名之分。
具體到個案中,應當對高空抛物行為綜合判斷。綜合考量行為人的行為動機、抛擲物性質、抛擲物場所的現實情況以及行為造成的後果,結合社會危害程度,精确判斷行為性質,進而正确适用罪名,裁量刑罰。
◆記者:本案中高空抛物緻人輕傷,為什麼沒有判處故意傷害罪?而是高空抛物罪呢?
法官:結合本案,在高空抛物緻人輕傷的情況下,依法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處罰,是否一律需轉化為故意傷害罪,宜根據具體量刑情況而定。
如果“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則可以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反之,則宜以高空抛物罪論處,因為相對于故意傷害罪,高空抛物罪是對以行為方式類型化的特殊規定,高空抛物罪更能準确評價行為特征和侵害的法益,在保證罪刑相當的情況下,應予優先适用。
◆記者:高空抛物和高空墜物的差別是什麼?
法官:高空抛物罪的主觀表現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故審理該類案件中,應注意區分抛物與墜物行為。
高空抛物是指故意從高處抛擲物品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大,所涉罪名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高空墜物是指過失導緻物品從高處墜落的行為,主觀心态為過失,所涉罪名包括過失緻人死亡罪、過失緻人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實踐中,建築物特别是高層建築物的戶外物體,墜落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廣告牌匾墜落、空調外挂機箱墜落等。
◆記者:高空抛物入罪有什麼價值功能?
法官:第一、更有利于發揮刑法的預防功能。
單獨列罪之前,雖然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為,納入了刑法的規制範圍,但其适用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社會大衆而言,敏感性不高,很難準确的在高空抛物行為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建立聯系,而将高空抛物單列成罪,罪名更為通俗、直接、易懂。
一經頒布,有關“高空抛物入刑”的報道便層出不窮,引發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在社會上産生了極大的影響。對高空抛物行為産生了極大的震懾,充分發揮了刑法的預防功能。
第二、将高空抛物單列成罪,使一部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沒有實害結果的行為,納入刑法審理的範圍,也與故意毀壞财物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刑罰形成“梯度”評價,使罪刑均衡,有助于司法機關在辦理高空抛物案件時,能更好地恪守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适應的基本原則。
◆記者:如果突然遇到“飛來橫禍”,該怎麼辦?
法官:首先,第一時間拍攝現場照片,留下目擊者聯系方式。如已造成人身損害,應及時就醫,同時留存好就診記錄及醫療票據。如車輛等物品受損,留存好維修票據。
其次,找物業公司調取相關監控視訊,請求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問題并教育勸阻實施者。難以确定侵權責任人的,向公安機關報警申請調查。
第三,與侵權人溝通時的微信記錄、電話錄音等應儲存。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記者 張琳 圖檔由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