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letter of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定履行起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範圍内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委托人(principal)
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權責是:
(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後,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
(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
(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擔保人(guarantor)
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後,依委托人的訓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稽核送出的包括索賠書在内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後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
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内送出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在廣東交通項目中,用到了内部保函跟銀行保函兩種業務,其中
内部保函:即集團下面的成員機關,與第三方交易時,沒有付現款,而是集團做擔保人,開立保函,承諾,如果成員機關沒有及時付款的話,由集團來代付款。
銀行保函:成員機關或者集團,與第三方交易時,沒有付現款,而是銀行做擔保人,開立保函,承諾,如果成員機關或者集團沒有及時付款的話,由開立保函的銀行來代付款。
上面的第三方其實就是受益人。
對于保函操作,可以弄一個界面(對應于資料庫中一個表)來記錄對于一個保函的各種操作。
通過上面的叙述,可以知道,對于一個保函而言,有以下幾個比較重要的資訊:
簽訂保函的日期、申請人是誰、擔保人是誰、受益人是誰、金額、保函的起始日期、到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