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電動自行車推進樓道内充電引起火災,造成周圍停放的6輛電動自行車損壞,不少居民的一樓儲藏室也不同程度受損。但孫女士堅持受損的車沒壞還能用,隻願賠償6戶人家共2000元,受火災波及的居民集體來到金山區廊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尋求幫助,要求進行調解。

今年1月21日下午3時左右,在某小區樓道内發生了一起電動自行車起火事故,由于處置及時并未造成人員傷亡。然而此次火災熏黑了樓道,還對周圍停放的6輛電動自行車造成了損壞,不少居民的儲藏室也不同程度受損。此次事故财損額近10000元,共涉及6戶居民。經消防部門勘驗,孫女士的電動自行車充電不當是引起火災的原因。大火撲滅後,孫女士表示願意賠償6戶當事人共計2000元,但與當事人實際損失差距較大。由于各方無法就賠償款項達成共識,于是受火災波及的居民集體來到金山區廊下鎮調委會尋求幫助。
調解員接到案件後,為確定安全穩定,第一時間走訪受災住戶,排摸統計每戶的實際損失情況,為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做好充足準備。随後聯系各方當事人至調委會進行調解。調解員先後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訴求及理由,6戶當事人提出全部物損金額約為10000元;孫女士對此不予認可,認為部分居民的電動車隻是外殼被熏黑,不影響電動車的實際使用,孫女士認為居民們誇大了實際損失,她隻願意在2000元限度内賠償損失。
在調解現場,受火災波及的住戶們聽到孫女士對于賠償方面的意見後,認為孫女士缺乏解決問題的誠意。眼看局勢愈演愈烈,各方情緒即将失控,調解員立即終止了此次調解。
第二天,調解員再一次本着解決問題的目的打通了孫女士的電話,調解員向她深度分析,本次事故造成居民們财物損失,賠償2000元肯定是不夠的。随後調解員又從“理與情”角度進行分析引導。最後孫女士表示願意再增加1500元。由于孫女士這邊對賠償金額有所松動,雙方的情緒也已經有所冷靜,調解員決定再次約各方當事人至調解室徹底解決這次糾紛。
兩天後,各方當事人一早就來到了居委會調解室。為了避免雙方當事人情緒失控導緻沖突更新,調解員采用了“背靠背調解法”,與雙方當事人們分别進行溝通。首先,調解員向所有受災居民告知了孫女士提出的最新賠償金額,然而居民們始終不認可孫女士給出的補償價,并表明所有車輛的實際維修費用都已經超出了12000元,修理費用都是有據可循的。現在由于考慮到和孫女士是多年鄰居才要求10000元的賠償款,堅決表示不能再降低了。
調解員再次與孫女士進行了深入交談并對其開展了“點對點普法”。由于火災是孫女士的電動自行車充電過度導緻,應當對火災後果承擔侵權責任。在賠償金額方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孫女士僅憑借自己主觀臆想,認為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害是不合适的。
在調解員法、理、情結合的引導下,孫女士對于賠償款的金額又有了松動。孫女士表示自己和老公隻是普通的打勞工,女兒又在上大學,家中還有兩個老人,家庭經濟能力較差,實在無法拿出這麼多錢,最多隻能給予7000元的補償。
此後,調解員再次對每戶受災居民分别進行了一對一走訪,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進行引導,其中絕大部分都同意了總價7000元的賠償款,但損失較為嚴重的王先生始終不同意,于是調解員對當事人王先生進行勸解,講明作為多年鄰居,希望進行換位思考。若真的為了這點錢把多年的情誼付諸東流是得不償失的。最終,王先生也認可了7000元的賠償款。
經調解員多次走訪各方當事人與多次溝通,孫女士與鄰居們就損害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定。時隔5個月後,調解員回訪了各戶受災居民,他們表示孫女士已按時履行了調解協定書中的給付義務,此次火災事故帶來的不利影響已經消除,并對調解員的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這是一起由小區居民在樓道内電動自行車過充起火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在本案中,調解員迅速介入、快速掌握事件第一手資料、及時平息雙方沖突,是成功調解的前提條件;其次,調解員依法依理明确事故責任,糾正了孫女士在賠償方面的錯誤認識,是本次調解成功的關鍵所在;調解員耐心細緻地開展各方當事人的說服,立足文明鄉風與鄰裡情誼善于把握當事人的心理, “曉情動理”也是本次調解成功的保障。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孫女士憑借自己主觀臆想,僅以“鄰居家僅僅是車被熏黑”而認為火災損害後果較輕,給予過低的賠償價格是有違法律規定的。鄰居電動自行車遭火燒而産生的損害賠償金額應以居民修理電動自行車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且相關費用的産生有相應的票據作為證據材料,應以此作為确定賠償金額的基礎。
作者 | 翟夢麗 朱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