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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鐵嶺原市長林強為下屬提職開綠燈,與親屬一起借工程斂财

作者:澎湃新聞
遼甯鐵嶺原市長林強為下屬提職開綠燈,與親屬一起借工程斂财

在遼甯反腐風暴中落馬的遼甯省鐵嶺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林強的貪腐案情,近期又進一步被披露。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近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該網站今年3月14日公布了一份由遼甯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宣判的《林強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林強在擔任中共沈陽市遼中縣(2016年遼中撤縣設區)委副書記、遼中縣人民政府縣長,以及中共沈陽市和平區委副書記、和平區人民政府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多名下屬晉升“開綠燈”,并于多個春節期間收受下屬送來的“答謝費”。

同時,上述一審判決書還提到,林強曾與其姐夫一起通謀,為企業承攬工程提供幫助,并從中謀取利益,斂财超過200萬元人民币。

2017年1月19日,遼甯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林強A錢、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4年9月12日,時任遼甯省鐵嶺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的林強被宣布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2月,遼甯省紀委公布了對林強進行立案審查的結果。彼時,遼甯省紀委的通報顯示,林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A錢公款;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收受禮金。

幫助多名下屬提職

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林強在擔任中共沈陽市遼中縣委副書記、遼中縣人民政府縣長、沈陽近海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兼)期間,一手安排兩名下屬成功調任沈陽近海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

澎湃新聞了解到,2007年6月,位于沈陽工業走廊近海點的沈陽近海經濟區成立,是遼甯省級經濟開發區。

沈陽近海經濟區成立之初,近海經濟區管委會兩個副主任的崗位是空缺的。當時,遼中縣委辦公室主任和遼中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分别通過關系找到林強,提出想要到近海經濟區管委會工作。林強均同意安排,使得兩人順利獲得提任,成為近海經濟區管委會的兩名副主任。

事後,為了感謝林強在提職中給予的支援和關照,兩人于2008年春節前,分别送給林強人民币2萬元。這些“答謝費”均被林強占為己有。

除此之外,林強還在擔任中共沈陽市和平區委副書記、和平區人民政府區長等職務期間,為下屬提職“大開綠燈”。

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時任沈陽市和平區城市管理局黨委書記田某為了與林強處好關系,獲得林強的提拔與重用,于2011年9月送給林強2千美金,而後又分别于2011年10月、2012年春節送給林強人民币各1萬元,這些錢也被林強占為己有,其中2千美金被林強出國用于個人消費。

另外,2012年5月,沈陽市和平區準備對幹部進行調整。時任和平區北市場街道辦事處書記的石某向林強提出,想調換一個工作壓力小些的崗位,林強答應安排,最終将石某調到和平區政協秘書長的崗位。為了感謝林強在其工作調動上給予的幫助,石某于2012年8月送給林強人民币2萬元,該款被林強占為己有。

澎湃新聞記者發現,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的林強利用職務之便,安排下屬提職晉升同時非法收受他人錢物的罪狀接近20條。

與親屬借工程斂财

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還顯示,林強在擔任中共沈陽市遼中縣委副書記、遼中縣人民政府縣長、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局長、中共沈陽市和平區委副書記、和平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沈陽市和平區委書記等職務期間,與其姐夫徐某某通謀,為沈陽景盛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工程提供幫助,并從中謀取利益。

沈陽景盛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經理馬建國先後五次送給林強好處費和幹股分紅款260萬元人民币。

根據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以及澎湃新聞查閱到的工商資料,馬建國在注冊成立沈陽景盛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前,就與林強有了較為密切的交集。

2007年,遼中縣縣城一處老舊居民樓需要安裝樓道聲控燈。林強主動找到馬建國問其是否能承攬這個項目,馬建國同意承攬。随後馬建國通過遼中縣招标辦的負責人彭某某順利拿到項目。

為了表示對林強“照顧”的感激,馬建國于2008年春節到林強家中,将一張存有5萬元人民币的建行卡送給了林強母親,并請托林母多在林強面前多說點他的好話,以便此後能從林強手中拿到更多工程項目。這之後,馬建國通過林強陸續承攬到遼中縣的一些綠化工程。

為了與林強進一步拉近關系,獲得林強在工程以及工程款撥付方面的關照,馬建國同意與林強的姐夫徐某某一起“幹事業”,并按照當時所在公司的利潤的30%給予林強幹股。

2009年3月份,馬建國注冊成立了沈陽景盛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由馬建國個人出資。同年6月和9月,馬建國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分兩次轉給徐某某共計30萬元。除此之外,馬建國還給了徐某某104萬人民币現金,以及94萬元人民币的電彙彙票。

雖然錢都是通過徐某某收受的,但徐某某和林強提供的證言顯示,徐某某收到每一筆錢後都告訴了林強,林強讓他先行保管。

此後鑒于反腐力度加大,林強讓徐某某退還了收受的部分款項,共計110萬元人民币。

除了受賄罪的指控,林強還被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A錢罪和濫用職權罪。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林強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A錢罪;林強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機關和個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相關機關和他人财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強身為國家機關從業人員,濫用職權,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别嚴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強A錢人民币4萬元、受賄人民币540萬餘元及美元1.2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綜上,一審判處被告人林強犯A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2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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