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3日電 據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消息,11月3日,北京聽濤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聽濤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娃哈哈公司”)相關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法律文書公布。娃哈哈侵權使用美術作品被判賠8800元。
來源: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
原告聽濤公司訴稱,發現被告娃哈哈公司在其微信公衆号“娃哈哈微學堂”上轉載、傳播使用聽濤公司的美術作品共11幅。娃哈哈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傳播使用聽濤公司的美術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的資訊網絡傳播權。
聽濤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在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通過網際網路申請驗證,存證頁面顯示微信公衆号“娃哈哈微學堂”(微信号:×××)于2015年12月18日釋出文章《個人素質65-如果你有,說明你正在堕落》,使用涉案作品11幅,文末載有“(版權說明:本文引自《邁迪爾标杆學習》微信公衆号,圖檔來自公開網絡,如有涉及侵權請原著者與編輯聯系,确認後将立即删除)”字樣。驗證時,微信公衆号“娃哈哈微學堂”(微信号:×××)的賬号主體為娃哈哈公司。經核實,涉案美術作品已删除。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送出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本案中,根據聽濤公司送出的作品登記證書、發表頁面截圖等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聽濤公司系涉案11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涉案圖檔包括資訊網絡傳播權在内的相應著作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圖檔。
法院稱,娃哈哈公司在其經營的微信公衆号中未經聽濤公司許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聽濤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資訊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庭審中,因涉案圖檔已删除,聽濤公司當庭撤回了要求娃哈哈公司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再處理。
法院指出,關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本院結合涉案美術作品的數量、創作難度、獨創性、市場價值以及娃哈哈公司的使用方式、使用次數、侵權行為影響範圍等因素,酌情确定娃哈哈公司的賠償數額為8800元。關于律師費,原告未送出委托代理協定或者支付律師費的憑證。經查詢,原告與本案代理人有批量訴訟代理案件,在原告不能明确本案律師費約定情況和實際發生的金額情況下,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援。關于驗證費,原告應送出費用支付相關證據,但未送出,本院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援。
法院最後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娃哈哈公司賠償原告聽濤公司經濟損失88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負擔127元(已交納),被告負擔7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