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許昌一學校校長被檢察機關指控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賄賂,為他人承包食堂提供幫助,還支取學生餐費出借給他人。此外,該校長還支取102萬的學生餐費為兒子買房買車、用于個人消費。
今年7月17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公開的一份起訴書顯示,上述校長王某農因涉嫌A錢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于今年6月29日被該市警察局魏都分局執行拘留;同年7月6日被該市警察局魏都分局執行逮捕,後被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農系許昌市某學校原校長,共計受賄35.3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A錢102萬元,涉案共計187.3萬元。
經審查查明,王某農在2005年至2018年,多次非法收受張某某共計35.3萬元,承諾為後者承包學校學校食堂提供幫助。
2015年8月,王某農利用校長的職務便利,安排學校老師從學校管理的學生餐費中支取50萬元,出借給楊某某個人使用。2016年2月26日,楊某某歸還30萬元。當年12月15日,楊某某按照王某農要求,将剩餘20萬元歸還至王某農個人銀行賬戶。但王某農把這筆錢據為己有,用于個人消費。
不僅如此,被告人王某農還用學生的餐費為兒子買房買車。2016年12月6日,王某農安排學校老師從學校管理的學生餐費中支取50萬元,為其兒子購買房産;次年10月10日,王某農安排學校老師繼續支取學生餐費13萬元,為其兒子購買汽車。
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9月15日,王某農多次安排學校老師支取學生餐費共計19萬元,用于個人消費。
起訴書載明,在調查階段,王某農已全額退贓。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農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侵吞公共财産,王某農受賄罪、挪用公款罪、A錢罪數罪并罰,數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農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外,起訴書附件顯示,檢方還向法院送出了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共6冊、《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适用簡易程式建議書1份。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房穎 題圖來源:圖蟲 圖檔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