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漂白水,為什麼被罰了2萬3?
問:我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丙烯酸甲酯,現由于未報檢被海關調查,請問會被如何處罰?
答:如查實,會被處以罰款。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丙烯酸甲酯(CAS号:96333)屬于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報檢。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将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上,貴司未依法報檢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海關的處罰。

典型案例:22021年10月26日,某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機駕駛港車粵ZXXX0港持報關單 534520210450703140(載貨清單5100600325081)以一般貿易方式經于S海關申報出口衣服漂白水15075千克,經海關現場查驗發現報關單項下第1、2項貨物衣物漂白水氯含量6%,經核 查屬于危險化學品名錄第166項(2015版),屬于危險化學品,屬于應報檢商品,當事人應報檢未報檢,此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上行為有《案件移交表》、《S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貨物檢查記錄單》、企業解釋報告、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授 權委托書、 法人代表證件影印件、照片等為證。
法律分析與合規指引:在進出口領域,根據原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公告)第二條之規定,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海關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一)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格式見附件1);(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産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三)中文危險公示标簽(散裝産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資料單的樣本。這裡的中文危險公示标簽為國外發貨人所提供,進口時必須符合中國國家标準GB15258-2009《化學品安全标簽編寫規定》的要求。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遵守上述合規要求,依法申請報檢。本案中,當事人以以一般貿易方式經于S海關申報出口衣服漂白水15075千克,經海關現場查驗發現報關單項下第1、2項貨物衣物漂白水氯含量6%,經核 查屬于危險化學品名錄第166項(2015版)(品名:次氯酸鉀溶液[含有效氯>5%])(CAS号:7681529)。綜上,本案中的當事人出口依法應當報檢的危險化學品未予報檢的,構成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S海關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币234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