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晚,華鹽大酒店門口出了一起交通事故。這樣的事情,所有人都不願意看到。但它發生了,就一切按照法律的流程來處理。如果讓哀痛與過激的憤怒主宰自己的心智,就會将自己從“受害者親屬”變成“施害者”。

事故發生後,事故中隊一名民警一名輔警趕到現場處置,事故一方當事人家屬周某與李某也聞訊趕到事故現場,兩人在未了解事故經過的情況下,質問現場處置的民輔警,并對兩人及事故另一方當事人林某大聲吼叫、辱罵,導緻民警無法正常處理交通事故。
期間,周某不聽警方勸阻,腳踢林某,在遭到警方阻攔後,又連踹輔警數腳。
為防止事态擴大,又考慮到周某及李某的心情,警方決定暫不與其接觸,于是将林某帶至警車進行保護,周某與李某卻仍沖向警車,拍打車門讨要說法,造成現場衆多群衆圍觀。
傷心與悲痛從來不是打人的理由。
心情可以了解,但行為不能苟同。
10月29日,周某主動賠償了出警輔警的醫療等費用,但周某與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周某、李某分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周某腳踢林某的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違法,對周某處以罰款貳佰元的處罰。
來源:玉陽派出所 張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