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2月,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對古田縣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争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9年9月29日,古田縣人民政府經第1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古田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古田縣促進生物與新醫藥産業發展的六條措施的通知》(古政〔2019〕25号,以下簡稱《六條措施》),于2019年10月16日向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機關下發《六條措施》。《六條措施》含有以下排除、限制競争内容:
一是“積極支援本縣藥品和醫療器械按有關規定及時在省藥械采購平台挂網。挂網的本縣藥品按有關程式納入市級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後,可直接進入醫療機構采購使用,鼓勵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本縣通過仿制藥品質和療效一緻性評價的品種;積極支援新準許的縣産藥品和醫療器械按動态調整有關規定及時申報挂網,供醫療機構采購使用;鼓勵采購本地生産的中藥飲片。”
二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本縣生物與新醫藥生産與藥品銷售企業依法依規參與本縣轄區内的所有公立醫院、衛生院、門診的藥品配送權的競标。”
另經查實,古田縣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六條措施》時未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争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号)以及《公平競争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改價監〔2017〕1849号)等關于公平競争審查制度的要求進行公平競争審查。
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争内容的規定。”以及《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行為暫行規定》第九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制定、釋出含有排除、限制競争内容的市場準入、産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标投标、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标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的違法行為。
在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采取措施停止相關行為,于2020年12月18日下發了《古田縣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古田縣關于促進生物與新醫藥産業發展的六條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古政文〔2020〕157号),主動停止實施有關政策行為、廢止《古田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古田縣促進生物與新醫藥産業發展的六條措施的通知》(古政〔2019〕25号)檔案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根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行為暫行規定》(總局令第12号)第十九條第二款對古田縣人民政府結束調查。
來源:公平競争網
釋出機關: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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