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9日電 據“安徽釋出”微信公衆号消息,近日,安徽省政府批複《蚌埠市龍子湖區“2019•11•15”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同意調查組對事故原因和性質的認定、對責任人員和責任機關的處理建議以及提出的事故防範措施。
2019年11月15日6時57分左右,蚌埠市龍子湖區準河路車站新村853棟發生火災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币452.2萬元。
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位于蚌埠市火車站西側車站新村853棟一層東側第三間店鋪蚌埠特色小吃店内鋼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完畢未關閉鋼瓶氣閥,液化石油氣發生洩漏,在達到爆炸極限後,遇明火發生爆炸并引燃室内可燃物,加之各店鋪使用木質隔牆、塑膠吊頂等非阻燃材料,導緻火勢快速蔓延擴大。
事故的間接原因為:有關生産經營機關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關監管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地方政府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履行住宿和餐飲業消防及瓦斯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調查報告提出,事故責任人王照水、王淼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對事故相關生産經營機關的2名責任人分别給予行政處罰;對事故相關政府、部門(機關)等11名人員分别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和實施組織處理。
具體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如下:
(一)公安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人員(2人)
1.王照水,蚌埠特色小吃店租金實際支付者,負責該店鋪日常經營。事故發生前一日閉店時,未關閉液化氣鋼瓶,液化氣洩漏達到爆炸極限後遇明火發生爆炸,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王淼,蚌埠市龍子湖區小周快餐店負責人,蚌埠特色小吃店鋪租賃合同簽訂者,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二)蚌埠市安液清潔能源有限公司(2人)
1.陸建國,蚌埠市安液清潔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蚌埠市安液清潔能源有限公司仇崗換氣站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對下屬換氣站監督管理不到位,公司下屬部分換氣站(包括仇崗換氣站)未取得瓦斯經營許可證從事瓦斯經營活動;向客戶提供的液化氣品質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部分液化氣鋼瓶無鋼印标志;未按要求對液化氣使用者建立使用者檔案,對瓦斯使用者安全使用瓦斯宣傳指導不到位,未按要求對瓦斯使用者的瓦斯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蚌埠市瓦斯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2.肖宜敏,蚌埠市安液清潔能源有限公司股東,公司經營實際負責人,公司瓦斯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 管理混亂,對下屬換氣站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蚌埠市瓦斯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三)龍子湖區治淮街道(2人)
1.劉娟,中共黨員,龍子湖區治淮街道黨工委委員(2016 年 10 月任命為區房管局副局長,因編制問題未在房管局履職,仍在街道辦事處工作),參加治淮街道上司班子分工, 分管安全生産、應急等工作。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和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政策不到位。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消防、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轄區餐飲場所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和住宿場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落實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上司責任。根據《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 顧照春,中共黨員,治淮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 辦事處主任,負責治淮街道辦事處全面工作,協調公安等工作。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和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導有關部門針對餐飲、住宿場所開展消防、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上司責任。根據《關于對黨員上司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建議給予誡勉。
(四)龍子湖區城市管理局(3人)
1.李偉,中共黨員,龍子湖區城市管理局治淮中隊中隊長,負責治淮街道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對轄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管不力,對瓦斯經營許可監管,督促、指導瓦斯經 營企業指導使用者安全用氣并對瓦斯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和排除隐患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上司責任。 根據《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王英華,中共黨員,龍子湖區城市管理局市政園林科負責人,負責市政(瓦斯監管)和園林工作。對轄區瓦斯經 營許可監管、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及使用領域安全監管檢查 部署落實不到位,對蚌埠市安液清潔能源有限公司仇崗換氣 站未取得瓦斯經營許可證從事瓦斯經營活動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上司責任。根據《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 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孫旋,中共黨員,龍子湖區行政執法大隊主任科員(挂任龍子湖區行政執法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安全生産等工作,分管市場管理辦公室。對轄區内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管不力,督促指導分管部門落實瓦斯經營許可、瓦斯經營及使用領域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 上司責任。根據《關于對黨員上司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 的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建議給予誡勉。
(五)龍子湖區商務外事局(1人)
1. 張志彤,中共黨員,龍子湖區商務外事局黨組成員、 副局長,負責全區商貿流通企業的安全生産督查等工作。未認真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職責,對轄區餐飲業、住宿業等商貿服務行業安全生産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上司責任。建議責成其向龍子湖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六)蚌埠市警察局龍子湖分局延安派出所(2人)
1.趙鶴亮,中共黨員,蚌埠市警察局龍子湖分局延安派出所副所長,分管消防工作。對轄區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 督不力,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職責不到 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上司責任。根據《安全生産領域 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 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龍鵬,中共黨員,蚌埠市警察局龍子湖分局延安派出所所長,負責該所全面工作。對轄區消防安全工作上司、監督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上司責任。《關于對黨員上司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項 規定,建議給予誡勉。
(七)龍子湖區消防大隊(1人)
張現偉,中共黨員,蚌埠市消防救援支隊龍子湖區大隊大隊長,(2017 年 11 月至2020 年 1 月任原蚌埠市公安消防支隊龍子湖區大隊大隊長),負責大隊全面工作。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職責不到位,落實對非消防 安全重點機關監督抽查職責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 導責任。根據《關于對黨員上司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建議給予誡勉。
(八)龍子湖區人民政府(2人)
1.馬開豐,中共黨員,龍子湖區政府副區長,分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門。未能有效督促指導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針對餐飲、住宿場所開展消防、 瓶裝液化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上司責任。建議責成其向龍子湖區人民政府作深刻書面檢查。
2.胡扣住,中共黨員,龍子湖區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聯系區消防救援大隊。未能有效指導消防部門開展消防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上司責任。建議由龍子湖區人民政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九)建議給予行政處罰機關(1家)
蚌埠市安液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對下屬換氣站監督管理不到位,公司部分下屬換氣站未取得瓦斯 經營許可證從事瓦斯經營活動;公司及其下屬仇崗換氣站向 客戶提供的液化氣品質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下屬仇崗換氣 站部分液化氣鋼瓶無鋼印标志;未按要求對液化氣使用者建立 使用者檔案,對瓦斯使用者安全使用瓦斯宣傳指導不到位,未按 要求對瓦斯使用者的瓦斯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 有責任,建議由蚌埠市瓦斯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十)建議給予行政問責機關(6家)
1.責成龍子湖區治淮街道、龍子湖區城市管理局、龍子湖區商務外事局分别向龍子湖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反思、引為鏡鑒。
2.責成蚌埠市警察局龍子湖分局延安派出所向蚌埠市警察局龍子湖分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反思、引為鏡鑒。
3.責成龍子湖區消防救援大隊向蚌埠市消防救援支隊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反思、引為鏡鑒。
4.責成龍子湖區人民政府向蚌埠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反思、引為鏡鑒。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