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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音飛機:我國民用直升機适航管理

淩音飛機:我國民用直升機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從安全性觀點對民用航空器的設計、生産制造、使用維修、進出口等全方位、全過程的控制管理。民用直升機的安全性也必須在适航管理的嚴格監控下才有保證。

1986年,受國務院委托,中國民用航空局(現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适航條例》)。1987年3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适航條例》,并于當年5月4日釋出,6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個重大轉折,是我國法定适航管理工作的新起點。

依照《适航條例》規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航空器适航司負責适航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對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類是持續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傳遞使用之前,适航部門依據各類适航标準和規範,對民用航空器的設計和制造所進行的型号合格審定和生産許可審定,以確定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設計、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門的規定進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對設計、制造的控制。

持續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滿足初始适航标準和規範、滿足型号設計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審定基礎、獲得适航證、投入運作後,為保持它在設計制造時的基本安全标準或适航水準,為保證航空器能始終處于安全運作狀态而進行的管理。持續适航管理是對使用、維修的控制。 國内專業直升機銷售租賃商濟南淩音飛機銷售有限公司(淩音飛機):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續适航管理從概念上、從實質上來看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間沒有明顯的界線,也無法截然分開。而二者的交聯和熔融,則構成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個整體和全部内容。

(一)民用直升機的初始适航管理

1.民用直升機型号合格審定

民用直升機的型号合格審定是适航部門對民用直升機的設計進行準許的過程,包括頒發初始型号合格證、型号合格證更改、補充型型号合格證及型号設計大改的準許。過程的依據是CCAR-21部和适航司準許釋出的法規性AP—21—03“型号合格審定程式”。

CCAR-21部規定,1987年5月31前已按國家規定設計定型的直升機,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動可不再申請号合格證,但國家級定型的軍用直升機用于民用航空活動仍需申請型号合格證。

型号合格證有效期内,持有人有權将其轉讓他人,但轉讓協定需送交民航局備案。民用直升機上使用的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裝置,其适航準許有4種方式,即頒發技術标準規定項目準許書(CTSOA)、頒發零部件制造人準許書(PMA)、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審定一起準許以及由适航部門掌握的其他準許方式。其申請、受理、審查、準許、持續适航性的要求與證件的管理程式與整機大緻類似,但要簡單得多。

2.民用直升機生産許可審定

生産許可審定是指适航部門對已獲得民用直升機型号設計準許,并欲重複生産該産品的制造人所進行的資格性審定,通過對制造人生産能力、品質控制系統和工程技術管理系統的審查和評估,以保證該産品符合經民航總局準許的型号設計。生産許可審定的最終準許形式是頒發生産許可證。生産許可證包括許可生産項目單。許可生産項目單包括生産産品的名稱、型号合格證編号及準許生産的日期。

制造人在取得下列任一證件後,均可申請生産許可證:

(1)型号合格證;

(2)型号合格證的權益轉讓協定書;

(3)補充型号合格證;

(4)型号設計準許書。

當生産許可證申請人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21)的規定,向适航部門送出了申請書和符合CCAR—21部規章有關規定的檔案後,适航部門将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及申請人的狀态進行初步評審,确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是否予以受理:同意受理的,适航部門發出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書面函告申請人。受理後按适航管理程式AP—21—04視情組織生産許可審定委員會和生産許可審查組。審查組根據适航管理程式AP—21—04的要求和品質保證系統評審要求,對申請人提供的品質保證手冊及有關檔案和程式,以及生産現場的設施和裝置進行審查,審查組提出審查意見,召開生産許可審定委員會或審查組會議,作出審查結論。并任命主管檢查員,準許品質保證手冊及有關的檔案和程式,對申請人頒發生産許可證及許可生産項目單。生産許可證持有人若要更改生産許可證及許可生産項目單中的内容,以增加或減少生産産品的型号或型别,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方式向适航部門申請。

生産許可證不允許轉讓。生産許可證持有人可以延伸其生産設施至其他地方,但必須經适航部門準許。

生産許可證持有人無需向适航部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民用直升機的适航證。但是适航部門有權檢查民用直升機是否符合準許的型号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态。

3.民用直升機适航審定

适航審定是繼型号合格審定和生産許可審定之後,保證民用直升機可安全投入使用的最後一次審定。根據“民用航空産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即 CCAR—21部和“民用航空器适航證和特許飛行證的管理和頒發程式”即AP—21—05等法規性檔案進行審定。審定合格的結果是發給适航證。申請适航證的直升機首先應具有國籍和登記标志。

适航證分為3類,即運輸類,用于商業性的客貨飛行;專業類,用于通用航空的專業飛行(如農業、林業、漁業、工業、海洋監測、環境監測、科學實驗、訓練、體育、遊覽等);初級類,即1225kg重量以下的直升機在規定的限制條件下的農業、林業、環境監測、體育飛行等。

适航證的有效期從頒發或簽署之日起至下一年底為止。有效期滿、年檢後或重大修理、重大改裝後,适航證應再次簽署。為此申請人應向地區适航處或特别委任的适航代表組送出申請書及必要的技術資料。适航檢查員進行與上述相同的檢查後,對重大修理或重大改裝尚需進行驗證性試飛,經地區适航處或特别委任的适航代表組負責人審準确認直升機符合适航要求後,在原适航證上再次簽署。

持證人必須按适航證上規定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限制使用該直升機。若直升機進行了規定的使用範圍以外的飛行,或未按準許的維修方案進行充分的維護和修理,或維修改裝工作違反了規定的要求和程式,或發生其他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情況,頒發或簽署适航證的部門有:權吊銷或暫停适航證。在适航證被吊銷、丢失或适航證使用範圍有更改的情況下,申請人可:送出申請書及說明性檔案,并經适航檢查認為合格後,可由适航司重新頒發适航證。

對于尚未具備有效适航證的直升機可取得特許飛行證。特許飛行證分為三類,第一類用于研究與發展、驗證性飛行、機組訓練、表演、市場調查、體育等;第二類用于修理、改裝、維護或封存的直升機試飛或調機飛行、傳遞或出口的調機飛行,及直升機撤離發生危險的地區;第三類用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研制的并經國家正式技術鑒定的直升機。

申請人申請特許飛行證時,按不同類别分别向适航司或地區适航處送出申請書,使用限制建議、制造人的制造符合性證明,以及申請人經檢查能夠安全飛行的證明。經适航檢查後分别由适航司或地區适航處頒發各類特許飛行證。

(二)民用直升機的持續适航管理

民用直升機的持續适航管理實質是對直升機在使用中的安全狀況和維修兩方面的控制,他必須遵循有關的适航管理規章。目前已頒布生效的有《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 即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即CCAR—65部,以及《民用航空器運作适航管理規定》即CCAR—117部等,這些規章均适用于民用直升機的持續适航管理工作,也是其法定依據。

1.直升機持續适航管理工作的部門及責任

(1)适航管理部門

主要責任是對直升機使用過程中的适航性進行評估。為保證直升機适航,該部門必須對直升機的維修機關資格、維修人員資格以及直升機的技術狀态進行管理。

(2)直升機設計和制造部門

主要責任是及時收集和分析宜升機在使用中發生的重大故障和問題,并提出糾正措施。必要時編發技術通告,以便對直升機進行檢查、改裝或修理,以保證直升機的持續适航證。

(3)直升機使用和維修部門

直升機的使用和維修部門承擔着保持直升機持續适航性的直接責任,是保障營運安全的主要部門。這些部門必須具有完備的維修設施、裝置和器材,合格的維修人員和維修管理人員,完整的并現行有效的直升機維修工作程式。

2.直升機持續适航的資訊管理

建立适航資訊網,不斷收集直升機适航動态變化的資訊,然後進行可靠性分析工作,對重大問題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才能確定直升機的持續适航性。

目前我國航空器适航資訊網的結構組成為三級。‘級資訊站是全網的中心,設在北京,由适航司承辦;二級資訊站是全網的中間環節,由各地區适航處承辦;三級資訊站是全網的基礎,由各航空器使用和維修機關承辦。直升機的适航資訊亦是由以上三個資訊站進行管理的。

3.以可靠性為中心的維修管理

以可靠性為中心的維修管理是依照直升機使用人的經營政策,其中包括品質、維修工程管理等政策來制定的長遠和近期的維修品質目标,并定期對所完成的工作進行評估。一般來說,直升機使用人和維修機關的主要監控管理的項目是:

(1)飛行可靠性方面有中斷飛行率、空中停車率、非計劃換發率、主要附件非計劃拆換率等;

(2)計劃可靠性方面為因技術或維修原因的延誤、取消等,即出勤可靠度;

(3)可維護性方面為故障報告率、逾期維修項目等;

(4)部件供給能力方面為消耗件的供給率,部件供給周轉率等;

(5)舒适性方面為客艙飛行事件報告率,服務設施,内外表面狀況等。

可靠性維修管理與适航資訊網有密切的關系。直升機的适航資訊網是開展适航資訊管理的基礎,而直升機的可靠性維修管理正是通過不斷收集直升機的适航動态的資訊,開展可靠性分析,并對帶有普遍性的重大問題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進而使可靠性的維修管理得以改進和提高,以確定直升機的持續适航性。

(三)民用直升機進出口産品的适航管理

出口産品分為三類, I類是已具有型号合格證的直升機、發動機,其整機出口适航準許書的形式是出口适航證。 II類指其破損會危及I類安全的主要部件,如機身起落架以及具有民航局頒布的技術标準規定的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裝置。其形式是出口适航準許書。除I、H類以外的均為m類,其形式是出口适航标簽或标記。以下主要介紹I類産品。其出口産品的制造人必須持有生産許可證或經準許的生産檢驗系統。出口人應向民航局送出申請,并送出滿足進口國适航當局特殊要求的說明,在不滿足的情況下應同時送出進口國适航當局的認可聲明。對于僅依據型号合格證制造的,或根據生産許可證制造的新的直升機、發動機,其出口适航證的檢查内容和程式與本國适航證的相同。對于舊的直升機、發動機,包括外國制造的,必須送出适航證,國籍登記證原件,進行規定的年檢,并确認完成了規定的年檢才能頒發出口适航證。出口适航證上不規定有效期。出口人應向進口國适航當局提供出口産品正常運作所需的一切資料。

直升機、發動機或機載裝置是否能出口,除了要持有出口适航證外,還要考慮進口國一方。例如美國,FAA規定必須先獲得美國頒發的設計準許證件。目前我國僅在1987年就MD—82型機在中國生産制造簽訂過一個有限的協定,尚未擴充到直升機方面,是以目前我國直升機、發動機或機載裝置打入美國是不可能的。至于亞洲或中東、非洲地區,很多開發中國家尚未建立适航部門與規章,打入這些地區僅是貿易競争問題。

進口直升機、發動機及機載裝置必須根據AP—21—01規定,由民航局進行型号合格審定。審定合格後頒發型号認可證,并通過民航局的适航檢查,方可取得民航局頒發的适航證。申請由拟向中國出口的外國廠商向民航局提出,同時送出出口國适航當局進行型号合格審定時所依據的适航标準、專用條件和豁免條款,型号合格證及資料單和符合性檢查項目單,生産許可證或同等效力的生産準許檔案,出口國适航當局的各種審定備忘錄或會議記錄的清單,以及按AP—21—01規定的技術資料。在确認産品設計所依據的标準與中國的适航标準等效,産品設計完全符合規定的标準或專用條件,各種技術檔案完備有效時,頒發型認可證。

淩音飛機介紹型号認可證頒發後,對每一架進口的新直升機,申請者尚須送出出口國适航當局頒發的現行有效的出口适航證等共8項檔案。對每一架進口的使用過的直升機,還需增加履曆本、維護方案、零部件使用和儲存時限、改裝清單等,經民航局檢查合格後,才能頒發适航證。

對每一架進口的使用過的直升機,民航局還将派人對該機進行檢查,必要時,民航局有權要求申請者對直升機進行試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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