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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中房價迅猛上漲部分的利益配置設定房地産稅、賣地和發行貨币

提要:雙方約定賣家拿到動遷房産證後過戶。但政策變化導緻買家要再等3年才有購房資格。賣家有義務等3年過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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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都探長對溫蒂說,今天聊的房屋買賣案發生在上海。[1]案件一審二審賣家勝訴。再審反轉。

2013年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價款95萬元。因房屋為限售動遷房,簽約3年後賣家才能拿到産證并過戶給買家。

合同寫明“因國家政策導緻過戶年限變動,賣家應積極配合買家辦理産權過戶手續”。

雙方當時知道,買家社保繳納不滿2年,還不具備購房資格。簽約不久,買家就支付了86萬元,拿到房子、裝修和使用。

2015-2016年上海房價暴漲,房價翻倍。

2017年賣家拿到産證後,多次通知買家過戶。但買家因上海限購政策收緊,要再過2年才有購房資格。

買家要求等2年過戶。賣家說自己也要買房,提出遲延2年過戶的話,買家需要另付70萬元;若買家将房屋轉賣,要另付50萬元。

魔都探長繼續說,根據賣家對“轉賣”的表述來看,買家可能是房産中介。

上海房産市場上,有房産中介在無購房資格時,一邊交社保,一邊找未辦産權的動遷房房屋以較低價收購。

他們會約定,買家有權變更或指定實際買受人。等房價上漲,動遷房有了産證并可過戶後,買家再直接讓賣家過戶給真正的買家。從中賺取差價。

不過,買家是否真是這樣,不能确定。

溫蒂插話,哇,這種房産中介好聰明。

魔都探長說,但他們也要承擔賣家違約、政策變化等風險。

本案賣家說他自己也要買房,推遲過戶影響他購房,故認為買家嚴重違約,通知解約。

買家一審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直接判決過戶。但法院認為,在買家當時仍為上海市房屋限購人員的情況下,這屬于利用法院生效文書規避限購政策。故未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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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都探長說,從法律上看,本案争議焦點在,由于政策變化,緻過戶時間遲延,賣家是否有義務等2年,還是可解約。

不過,本案本質問題其實是,在房價快速上漲期間,因政策變動導緻合同無法履行或及時履行,房價暴漲的價值部分,當如何配置設定。

試想,假設上海房價從2013年到2019年期間基本未漲,本合同的履行應當就不會出現糾紛。

買家購房資格被推遲,本案交易時間從3年變為了6年,這當中,上海房價已經上漲了至少一倍。

魔都探長問,你覺得本案如何判決才合理公正?

溫蒂說,一審法院就應當直接判過戶。

魔都探長對這一方案表示很驚訝,說,法院拒絕判直接過戶的理由是,不能以司法判決規避上海的限購政策。

溫蒂反駁,買家2017年雖沒有購房資格,可政策變動前他有,且他已履行大部分義務。房子也交了。

魔都探長說,非常有道理。好在2017年到2019年期間,上海房價沒有大漲。

在此期間,若房價大漲,且賣家若确實要騰出名額去買房的話,他的損失可就大了。

那樣的話,法律上屬不可抗力,雙方都無過錯。但賣家無法騰名額去購房,産生的實際損失,不應當由賣家承擔。

當然,本案中,2013年到2016年,上海房價上漲的價值部分,不應當配置設定給賣家。因為合同原本就約定,賣家大約3年後拿到産證才過戶,況且賣家2013年就拿到了大部分房款。

2017年,該案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時,對2015-2016年房屋上漲的價值部分,法院若能判決由賣家補償給買家,案件也能得到公正解決。但那樣的話,買賣就被消滅了。

一審法院沒有這麼判。隻是簡單判解除合同,返還房屋,退回房款。這等于将房屋3年暴漲的價值都配置設定給了賣家。買家自然于心不甘。

買家非常聰明。原審法院提醒他房款退還問題可一并處理,買家沒搭理法院。判決生效後,買家什麼也沒有做,沒有讓賣家退款,也沒有退房,隻是等待。一直等到2019年獲得購房資格後,申請再審。

本案再審判決合同繼續履行,買家自願額外補償賣家20萬元人民币。

你看,案件所涉利益配置設定合理的情況下,合同條款解釋根本不是問題。

我認為,2017年,買家購房資格不滿足時,賣方沒有義務等2年。隻是如果解約,賣方應将此前房價上漲的價值補償給買方。

溫蒂表示認同,然後說,由本案可知,大家買賣房屋時應注意規避以下風險:

(1)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期限不要過長,最好立即履行。避免夜長夢多。

一是房價暴漲後,賣家可能違約;二是政策随時可能變化,會阻礙合同履行。這樣,買家付了錢拿不到房;賣家過不了戶,影響自己置換房屋,錯失交易機會。

(2)确實無法及時履行的,應盡可能詳細約定,各種政策變化下的處理方案。

魔都探長說,不錯。本案中的賣家其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但今天我們就聊到這裡吧。

本案透露出的賺錢模式,被你發現。記得打賞哦。魔都探長笑着提醒溫蒂。

[1]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滬民再21号。

資料來源: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029CR4M5A62CH/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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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文章,首發于作者的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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