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周二的傍晚,27歲的白領趙女士(以下簡稱趙某),像往常一樣在小區樓下遛狗,途徑小區花園時遇到同在小區遛狗的王某,對方未牽狗繩,兩狗發生撕咬,場面混亂緻使趙某大腿被王某的寵物狗咬傷,多個傷口出血。王某聲稱自己要給母親過生日,無法陪同趙某去醫院治療,後續事宜電話聯絡,并與趙某交換了聯系方式。趙某隻得自行打車前往醫院,趙某遵醫囑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因傷3日未能上班。趙某注射3針疫苗期間,王某始終未與趙某進行聯系,也未向趙某緻歉。事後,趙某向王某索要治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2700元。王某稱自己為愛犬購買了某保險公司xx寵物責任險,其願意承擔保險賠償範圍内的費用,其餘部分由趙某自行承擔。同時,王某認為該事件中趙某也有責任,且并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應承擔全部責任。趙某無法接受,向筆者尋求幫助。
遛狗導緻的侵權事件時有發生,趙某事件折射出此類侵權事件中存在責任認定難、受害者無法得到合理賠償等相關法律問題。筆者作為專業律師對此類侵權案件提出如下相關法律意見,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參考。
1、狗攻擊人時,受害人所采取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還是正當防衛?二者差別在哪?
狗本身對人侵襲,人對狗的反擊行為構成緊急避險,因為危險直接來源于狗;但如果是狗主人故意放狗咬人,那麼不法侵害人是狗主人,狗隻是不法侵害行為人的工具,受害人對狗的防衛反擊,是指向不法侵害人的正當防衛。
二者的相同點:行為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産和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二者的差別:(1)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隻是不法侵害人的非法侵害;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多種多樣;(2)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是排除危險的唯一方法,而正當防衛則不在此限;(3)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危險造成的損害,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4)正當防衛隻能對不法侵害的本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可以對第三者實施。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如何适用需要針對不同的案件結合具體情形認真研判,此處不再贅述。
2、狗攻擊人時,受害人是否可以采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時,受害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适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适當的民事責任。
換言之,受害人采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由狗主人承擔賠償責任。但緊急避險行為不能過當,否則受害人也需承擔适當的民事責任。采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狗主人也應當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狗攻擊人,如果沒有狗主人在場,如何确定索賠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遺棄、逃逸被人占有後緻人損害,由占有人承擔責任;實踐中存在流浪貓狗雖沒有固定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但有愛心人士作為喂養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喂養,此種情況下流浪動物的喂養者不承擔責任;無主動物無法找到原所有人、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也無照管、喂養者的,如果在特定區域範圍内被侵害,則應當由負責安保義務的機關和個人承擔責任。
4、受害人主張賠償需要提供哪方面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方面:即實施違法行為;造成損害後果;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但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受害人隻需對侵權人實施了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及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受害人仍須提供以下證據:(1)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證明(2)受害人損害後果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鑒定、有關照片等)(3)其他證據
法院裁判文書中一般依據各地養犬管理條例,從飼養寵物犬是否取得《犬類準養證》,出門溜狗時是否給狗拴繩牽領,遛狗時間是否為人流高峰期來判斷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其次,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飼養動物雖未直接接觸受害人,但因其追趕、逼近等危險動作導緻受害人摔倒受傷,法院認定存在因果關系,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能舉證證明受害人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5、犬種不同,被侵權人舉證責任的承擔是否相同?
犬種不同,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亦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換句話說,動物飼養人飼養了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不考慮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動物飼養人都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得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後段規定的“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請求法院免除或者減輕侵權責任。不屬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擔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此時就需要考慮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6、受害人主張損害賠償的範圍具體包括哪些?應該如何計算?
關于損害賠償責任問題,要看具體傷情,一般需承擔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構成傷殘可能還需承擔傷殘賠償金。造成精神損害的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中的相關規定計算。
7、狗主人要想免責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據?
狗主人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損害是因被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或者,狗主人提供損害是由第三人過錯導緻的,如第三人故意挑逗、投喂狗等導緻狗實施緻害行為的相關證據,那麼該損害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狗主人飼養的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其不能免責。
作為一名法學碩士畢業的實習律師,以上的分享可能仍有欠缺之處,但希望能給您帶來一定的啟發。在程俊文律師團隊實習期間,我深深地體會到法律人一定要具有專業求真的精神和不斷學習的态度。在團隊成員的幫助和團隊精神的感染下,我獲得了快速成長,不僅汲取了許多法律知識“幹貨”,更學會逐漸将所學的法律知識具體地運用到法律實踐中。我堅信,在充實的實習期結束後,我一定會成長為一名合格優秀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更專業的法律服務。請相信我,相信我們團隊!

本文作者:常好律師(實習) 法律碩士,程俊文律師團隊核心成員。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潛心學習研究民商事法律理論知識多年,專注于合同,物權,婚姻家庭,侵權責任等領域,并将理論與實踐結合,不斷提高自己的實務操作水準,得到當事人和導師一緻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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