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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被發往甯古塔的犯人,都從事什麼工作生活很艱苦嗎?

清代刑法中,流刑是比較嚴重的一種懲罰方式。按清制,人犯被發遣一般都是在東北和新疆等邊境苦寒之地。不過,這些流犯到了發配地後,也沒有想象中的那麼艱苦,生活還是有保障的。

清代被發往甯古塔的犯人,都從事什麼工作生活很艱苦嗎?

根據定例,發遣人犯發往黑龍江、吉林、新疆等邊地,要根據他們的原先的身份有所差別,分為“差”和“奴”兩種。一般而言,職官及生員以上等人犯罪,發遣當差;一般民人犯罪,發遣當差或為奴。無論是當差還是為奴,都是在邊地服勞役,為當地駐軍提供服務或糧食供應。

清初流徙東北時期,對于人犯的管束還是比較寬松的。如果是官員或知識分子,或經商,或行醫,或辦學,一般都是根據自身特長選擇合适的職業。比如流放甯古塔的文人中,還有一些被當地軍官聘為家庭教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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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清初東北流放文人還繼承了明末以來江南文人結社傳統,在苦寒之地,以詩會友,形成了幾個比較知名的文社,如“冰天詩設”、“七子之會”等等。這些文社的活動極大地促進了當地文化的發展。

至于普通民人待遇則要差很多。流徙東北的當差之犯,多被安置在官莊、驿站、軍營中,官府撥給土地,使之耕屯自給。至乾隆元年,東北共有官莊267處,莊丁3791人,上繳的糧為69891石。

這些給當地兵丁當差的民人,是毫無人身自由可言的,他們被組織起來為官府勞作,一年到頭,并無半刻閑日。如果遇見邊境有軍事行動,這些人也會被充發軍伍、戍邊打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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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統一新疆後,大量的人犯被發遣至新疆屯種或擔任其他差役。這些遣犯由甘肅巡撫、伊犁将軍、烏魯木齊都統和喀什參贊大臣等官員根據當地情況,奏請調撥。

凡是當差、為奴之人犯,到配之日,由當地官府接管,查取原文,記錄案呈、年歲、籍貫、到配年月、有無家屬連坐、派往何處當差等等。然後發給腰牌一面,上面注明該犯姓名、籍貫等詳細資訊。

不管是發遣東北還是新疆,也不管是當差還是為奴,都是有一定年限的。到了規定期限後,他們的身份就會轉為普通的民人。這個時候,當地官府就會重新發給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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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犯罪而被發遣者,需要到将軍或都統衙門報到。該将軍、都統等,也要根據所犯罪行之輕重,并根據原職位高低酌情安排差事。其中有些原職位顯赫、頗有威望的廢員到配,将軍、都統多能善待禮遇,并為之妥為安置。比如,嘉慶朝大學士洪亮吉到配,當地官府便撥給他一座官墅,還發給了許多生活必需品。

需要指出的是,遣犯也分幾個等級。根據《清朝續文獻通考》的記載:“同一遣罪,又分數等,有到配種地者,有當折磨差使者,有給披甲人為奴者,有遇赦準釋者,又有終身不準釋回者。”對于發往新疆地區的遣犯,無論當差、為奴,按工作性質來分,可以分為屯田,船運,銅、鐵、鉛長當差等。

根據遣犯原罪輕重,屯田之犯分給種地兵丁為奴和承種份地兩種類型,其中情節重者,給兵丁為奴,其情節輕者,補耕屯缺額,即承種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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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官兵為奴的遣犯,是沒有定額口糧的,需要依靠自己屯兵生活,并受屯兵的直接管束,居住的土屋也是自己建造。乾隆二十七年,乾隆皇帝下旨指出:“發往伊犁及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定例隻有發給種地兵丁為奴字樣,至已到遣所,給與何項兵丁,又作何分别辦理之處,從前未經議及。伊犁等處兵丁,非若黑龍江之土著,設換班回,将攜其人歸來乎?著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詳悉另行定議具奏。”

後來,經過軍機大臣議定,種地為奴的遣犯,其官兵如是永遠屯租駐者,發給人犯即永遠為奴;如系綠營輪防官兵,至換班或撤回時,其為奴人犯也随之交換,并不準帶走。

遣犯對于土地和其他生産資料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他們隻有為民後才能分到屬于自己的土地。屯種期間,收獲的糧食除了留下一部分口糧外,全部要上交。一般的遣犯每人種地十二畝,年納糧六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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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相當數量的遣犯被充當船工,發往鐵廠、銅廠但差。總之,清代對遣犯的管理,制度比較完善,在邊疆開發的過程中,清廷對遣犯的利用取得不錯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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