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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3萬元買虎骨酒索賠30萬

女子花3萬元買了虎骨酒後,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向賣方索賠30萬元,經過一審以及上訴後,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據了解,女子劉某于于2020年12月17日從楊×公司購買三瓶虎骨酒,其中包括兩小瓶,品牌為“健春牌”,生産日期标注為“80年代”;一大瓶品牌為“長城牌”,生産日期标注為1989年。劉某稱小瓶單價9000元,大瓶單價12000元,共計支付30000元。

劉某稱其未食用上述商品,并以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向該公司索賠30萬元,該公司稱“虎骨酒含有虎骨成分,而且因為劉某的舉報已經受到行政處罰”不應該再賠償劉某。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沈莉認為,涉案産品作為國家禁止買賣的虎骨制品,不應參考食品安全标準,亦不屬于受食品安全法保護的範圍,故判決銷售公司返還3萬元給劉某,而劉某退還3瓶虎骨酒。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強調國務院于1993年即作出了關于禁止虎骨貿易的相關規定,此後虎骨制品即被禁止銷售,劉某、楊×公司作為買賣雙方,均違反了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雙方對此均有責任。

最終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商報記者 叢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