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王緒明:四句話說清證人、專家證人、專家輔助人、鑒定人間關系

1、證人與專家證人:【本不同根生,相見不相識】。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情況【知曉案件事實(客觀?!)】,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負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的義務】

出庭作證是依法出席法庭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庭提供證言的活動。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确認定案件事實的内在要求。【必要性、決定性、不可替代性(特定性)、強制性】

專家證人【又被稱為有專門知識的人,2012新修訂民事刑事訴訟法,正式确定了專家輔助人】,是指在某些領域或者專業有一定的特長【并無參與案件的法定義務】,并且該項特長有利于審查案件事實【僅是因為知曉某種專門知識而受邀參與庭審】。【不具有:必然性、決定性、不可替代性】

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強調要注重發揮專家輔助人作用,并積極鼓勵和支援當事人聘請專家證人出庭說明專門性問題,有助于法官對關鍵性、專業技術性、争議性的證據的客觀認定具有重要意義。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

2、專家證人與專家輔助人:【本是同一人,隻因主不同】。

專家證人與專家輔助人都是“有專門知識的人”,當事人聘請就是專家輔助人,司法機關(公權力)受聘或指派就是專家證人。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2條對《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訴訟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進行了澄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是相當于當事人代表人的專家輔助人。

2018年2月1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簡稱《規定(試行)》)第2條本規定所稱“有專門知識的人”,是指運用專門知識參與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協助解決專門性問題或者提出意見的人,但不包括以鑒定人身份參與辦案的人。本規定所稱“專門知識”,是指特定領域内的人員了解和掌握的、具有專業技術性的認識和經驗等。這裡“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即專家證人。

3、專家輔助人與鑒定人:【本是同根生,相識更相知】。

鑒定人是指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刑事案件中專家輔助人】,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别和判斷的人。

鑒定人必須與本案無利害關系,并确實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原則上專家輔助人有更确定、更原則、更規範的要求】。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和第72條規定,對于專門性問題可以鑒定,鑒定結論屬于證據的一種,必須經過質證和審查判斷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1)、是否可以以個人名義進行?【機構】

(2)、中立客觀及與案件當事人無利益關系?【身份轉換,回避制度】

(3)、出庭程式啟動及不出庭的法律後果?【法定義務】

鑒定人、證人可以由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也可以依法院職權要求當事人出庭;專家輔助人隻能依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并經法院同意或法院依職權聘請才能出庭(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指派或聘請)。

4、證人、專家證人、專家輔助人、鑒定人:【一案有四人,絕非同一人】。

在同一案件中,證人、專家證人、專家輔助人、鑒定人都不可能是同一個人,隻能承擔一個角色。

王緒明:四句話說清證人、專家證人、專家輔助人、鑒定人間關系

作者簡介:王緒明,中共黨員,具有臨床醫學、醫學心理學、法醫學(法醫臨床與病理學)、民商法學、經濟學等高等教育背景和相應職業資格證,長期從事國際經濟研究與教學、國際貿易與服務貿易工作,專注臨床醫學與法醫學,擅長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醫療損害鑒定與訴訟暨專家輔助人服務等領域咨詢與規範化教育訓練、及其相關研究與職業教育工作。在延安、昆明中級法院從事過警察、法醫等輔助審判工作5年,從事醫學與法醫學、法律職業服務與司法鑒定等相關工作20年。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