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系不上借款人
手裡拿着有擔保人簽字的欠條
本以為自己借出去的錢
有保證人就多了一個保障
沒想到起訴至法院後
才發現擔保早已過了保證期間
近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給很多債權人一個不小的提醒。
案情回顧
出于好意借錢,保證人簽字上保險
幾年前,李某通過王某介紹向趙某借款3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趙某心想反正家裡有閑餘資金,便同意出借李某,并提出由王某提供擔保,王某欣然同意。當天李某收到借款30萬元,并出具借條,王某在借條的保證人處簽字。借條約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由王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期滿後一年。
不料,李某付了兩個月利息就失去了音信。趙某連忙向王某打聽情況,王某告知“李某隻是暫時資金鍊出現小問題,等銀行放貸下來正常運轉就好了”,讓他稍安勿躁。趙某想着王某說得有道理,最不濟還有王某提供擔保,也算是雙重保險,就将此事暫時擱置。
轉眼三年過去了,眼看着李某人去樓空,趙某才急忙再次找到王某與其争執起來,要求他承擔保證責任,王某以自己不是主債務人為由推脫,趙某于是将李某和王某都告到了富陽法院。
法院審理
保證期間内未催讨,保證責任即免除
王某庭審中抗辯:該筆借款已超過保證期間,應免于承擔保證責任。趙某聽完就氣不打一處來,明明是自己礙于親戚情面,借錢給李某,債務履行期滿也不好意思向王某主張權利,現在怎麼反而成了自己的錯呢?
富陽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借款保證期間約定為一年,從借款期滿之日開始起算。趙某時隔三年後才訴至法院,向王某主張保證責任已超過約定保證期間,王某據此免除保證責任,現趙某要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于法無據,遂法院判決駁回趙某對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趙某不服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保證期間莫大意,催讨還款要及時
從立法本意上看,保證人提供“擔保”,成立保證合同,合同性質為單務、無償合同,擔保人并不享有合同利益,不能過分苛求其承擔過重的責任,故在民法立法中設定了保證期間制度,對債權人和保證人的利益予以平衡。
很多債權人認為:有了保證人就多了一重保障,對方債務清償就萬無一失了,是以經常會發生未在保證期間内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追悔莫及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該除斥期間固定不變,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保證期間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隻有在保證期間内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才能得到法院支援,超過保證期間主張債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保證人未提出免除保證責任的抗辯,法院也應當主動審查債權人主張債權時是否超過保證期間。是以,債權人對保證期間莫大意,催讨還款要及時,并保留必要的證明材料。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将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内依法行使權利等事實作為案件基本事實予以查明。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内未依法行使權利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後,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債權人請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的除外。
來源: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 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