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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虛假陳述,持有人向中介機構索賠

作者:最後的獨角獸

近日,有客戶咨詢其持有的華晨集團公司債券如何索賠。

咨詢背景:

1、2020年11月2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重整申請,标志着這家車企正式進入破産重整程式。

2、根據資料顯示:2017年至2020年期間,華晨集團先後發行了9隻公司債券(公開/非公開/銀行間),分别為:17華汽01(143017)、17華汽05(145860)、19華集01(155651)、19華晨02(151123)、19華晨04(151236)、19華晨05(151408)、 19華晨06(151595)、20華集01(163118)、20華晨01(166202),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轉讓。

3、2021年4月20日,華晨集團及其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1]24 号),因華晨集團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等問題,被合計處以5360萬元罰款,被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内容,華晨集團違法行為如下:(一)華晨集團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二)華晨集團涉嫌以虛假申封包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三)華晨集團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披露的檔案涉嫌虛假記載;(四)華晨集團涉嫌銀行間債券市場資訊披露違法;(五)華晨集團涉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資訊。

4、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上市公司因資訊披露違法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5、據統計, 目前華晨集團仍存續13隻債券未完全兌付, 從債券發行和存續時間上來看, 發行于2018年4月28日(2017年年報的釋出之日)之後的債券均在募集說明書中直接引用和摘取了2017年、2018年(如有)年度報告中的财務資料, 而發行于2018年4月28日之前的債券在其存續期間同樣引用了上述财務資料并進行了資訊披露。

分析結論:

1、目前存續的華晨集團債券均存在虛假資訊陳述的問題, 債券持有人可以基于華晨集團的債券虛假陳述嘗試主張賠償責任。

2、上述索賠,除針對華晨集團,還可以向相關中介機構主張賠償責任。(這對持有人而言, 這無疑是個“重大突發利好消息”, 簡單粗暴地說, 這對于發行人已進入破産重整程式的債券持有人而言, 新增一種追回損失的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财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檔案、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緻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什麼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資訊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緻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

2、什麼是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是指證券發行與流通以及與此相适應的組織與管理方式的總稱,包括發行市場,如IPO;流通市場,如我們的股民買賣股票。

3、什麼是資訊披露?簡單來說,上市公司把自己的相關資訊通過種種方式公開的告訴大家就叫做資訊披露,又叫“資訊公開”,如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等,其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對股票價格産生影響,二是對投資決策産生影響。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确、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同時在境内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資訊,應當在境内同時披露。”之規定,資訊披露具有“真實、準确、完整、及時”的要求。

4、什麼是虛假陳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及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概括起來有以下4種行為:

(1)虛假記載: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披露資訊時,将不存在的事實在資訊披露檔案中予以記載的行為;

(2)誤導性陳述: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資訊披露檔案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并産生重大影響的陳述;

(3)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在資訊披露檔案中,未将應當記載的事項完全或部分予以記載;

(4)不正當披露:是指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在适當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資訊。

索賠條件

1. 發行人在債券發行、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2. 發行人作出虛假陳述的相關事項具有重大性, 足以影響投資者對于發行人償債能力的判斷;

3. 發行人的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人所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樣是虛假陳述行為,但與投資人損失間的因果關系卻有強有弱。

其邏輯是,對于發行在2019年8月8日之後的公開發行的19華集01、20華集1債券持有人而言, 其可直接主張“如果發行人如實披露了财務資料, 沒有财務造假, 發行人就無法獲得證監會的行政許可, 也不可能發行19華集01、20華集1債券; 那麼投資人不可能買到該兩隻債券, 當然不會有損失”。顯然該等因果關系是強于那些在募集說明書中引用虛假财務資料的債券, 例如20華晨01, 該等債券持有人仍需循規蹈矩地讨論和論證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中的虛假陳述行為是如何影響其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的判斷。

索賠對象擴張:

鑒于發行人華晨集團已經進入破産重整的程式,我們讨論虛假陳述行為、因果關系等等, 核心目的是希望在發行人的債券虛假陳述責任成立的情況下, 向債券的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是以及其他中介機構主張賠償責任, 以期多一條求償的途徑。

中介機構被提到最多的就是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 前者需要對發行人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 後者需要對發行人财務資料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

如券商是作為主承銷商在發行債券盡職調查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其核查義務, 未能發現債券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中的虛假陳述行為, 則應當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五條承擔連帶責任; 如券商是作為受托管理人未能嚴格按照相關監管機構及自律組織的規定履行其受托管理職責, 未能督導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間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 那麼應當根據《債券會議紀 要》第25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考慮到發行人往往存在持續的虛假陳述行為, 券商甚至可能在債券發行階段和受托管理階段均存在重大過錯, 分别基于主承銷和受托管理人的身份存在兩個獨立的侵權行為, 此時, 投資人有權同時向券商主張兩項侵權行為對應的侵權責任。

而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就其審計報告承擔的責任類型及範圍進行了明确的約定: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應當勤勉盡責, 對所依據的檔案資料内容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其制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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