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中将利息認作為剩餘價值的轉化形式。貨币本身是無法創造貨币的,但是早期的資本家往貨币身上追加了一種使用價值,并在短期内獲得高額效益,即生産平均利潤的能力。
如今人們對利息不再陌生,不管是借貸還是儲蓄都會産生一定的利息,銀行的利息都有規定,一般不會超過規定的數值;但是個人、機構之間的利息各有不同,過高的利息,往往被稱為高利貸或者套路貸,這種過高的利息也不被法院認可,就算打官司,法院也隻是支援本金和相關規定的利息額度。

湖南一樁欠錢産生利息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湖南永州的陳先生是一個土特産零售商,上世紀90年代因為交通不便,陳先生一直都是自己在送貨,随着經濟的發展陳先生就想着将生意做大,做大就意味着要遠銷外地。
1999年陳先生跟外地的一位老闆談了一筆生意,由于需求的土特産很多,一個人也送不過來,為了不延誤交貨期,陳先生就雇傭了貨車司機趙先生,并談妥了3500元的運費。
兩人隻要跑完了這一趟都賺上一筆,但是意外還是發生了。趙某是如期交貨,但是土特産在當地的反響不高,一直都是滞銷狀态,老闆也就一直拖着尾款,拿不到貨款陳先生就沒有辦法支付3500元的運費。
陳先生就跟趙某協商先欠着,并打下了一張3500元的欠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欠條雖然打下了,但麻煩的事情還在後面,陳先生和趙某的職業都不是固定在一個地方,趙某經常都要外出跑車,而陳先生也要四處收土特産,久而久之兩人竟然斷了聯系。
趙某一看沒了聯系,就四處打聽陳先生的下落,可兩人又不認識,也沒有什麼共同的朋友,想要找到一個人簡直就跟大海撈針一樣。這筆錢也是趙某一分一毛賺來的血汗錢,他自然是要回來的,趙某就将欠條儲存了下來。
這一儲存就儲存了22年之久,直到2021年趙某在一個偶然的機會下打聽到了陳先生的下落,雖然兩人都不再年輕,但記憶力并沒有衰退,當年發生的點點滴滴趙某都記得。
趙某又找到了陳先生,要求還這筆運費,趙某在索要本金的同時,又索要一筆龐大的利息,要求陳先生在歸還本金的同時,支付他40萬的利息。
趙某表示當年的3500元跟現在的3500元不能相提并論,又拖欠了22年之久,利息就是這麼多;陳先生雖然還記得3500元的債務,但是突如其來的40萬利息讓他有些措手不及。這麼龐大的一筆利息,陳先生是不太願意支付。
趙某氣不打一處來,問他既然不想支付利息,當年為什麼不還錢。
至于當年為什麼一直拖欠3500元,陳先生也是表示不是不還是還不起,但是現在40萬的利息他更加還不起,兩個人是以對簿公堂。
法院聽取了兩人各自的訴求,對3500萬的欠債,陳先生也沒有否認,并表示願意歸還本金,但40萬的利息肯定是無法償還的。
兩人的借貸關系屬于民間借貸,近些年來民間借貸的利率發生了多次調整,先前利率是0—24%,24%—36%的利率法院不予支援,而在2020年,又最新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這條《規定》取代的原來的法律條文,并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
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保護為15.4成%,比起先前的24%—36%又進行了一個下調。
但是趙某的借款發生在這之前,那麼借款的利率是按照先前來算還是最新的規定來算呢?
本法也有明确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是一年期貸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确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趙某和陳先生的借貸行為發生在22年之前,但是上訴卻是在2021年,是以将按照最新的借貸利率來進行核算,經過審理,陳先生除了歸還3500元的本金外,還需支付9000元的利息和300元的案件訴訟費、交通費用。
這個結果對雙方來講算是公平公正,對陳先生來講,也在他的承受範圍之内,對趙先生來講,也做到了一定的理賠,雙方也是一次性完成了支付,欠條也被當衆撕毀。
民間借貸的利率一直估摸不定,上下浮動非常厲害,因為是個人促成的借貸關系,也容易出現高額利息,本案中雙方的行為都有不可取之初,好在最後經法院的調解達成了一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