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電影《十二怒漢》

《十二怒漢》是一部1957年由米高梅公司制作的美國黑白電影。電影内容為關于一個12人陪審團之讨論過程。全劇深刻探讨美國法律正義及陪審制,被認為是美國電影史上最重要的電影之一。
美國:貧民窟貧民當陪審員
《烏龍陪審團1995》——一名叫卡爾·威恩的建築勞工因涉嫌殘害七條人命而被捕,圍繞卡爾是否有罪的庭審随即開始。工作、住宿和飲食無着的貧民窟貧民湯米意外入選陪審團,被司法部門安置在一家假日旅店。
《烏龍陪審團》
為了能在假日酒店多待些日子,一次次正常的庭審被湯米的大腦“短路”給攪亂。湯米在電視鏡頭前為假日酒店做的“宣傳廣告”,為假日酒店招攬來大批客人的同時,也為自己換來了入住總統套間的報酬。一個人享受着總統套間的待遇,湯米就更不希望結束庭審……
俄羅斯電影《十二怒漢》劇照
俄羅斯《12怒漢—大審判》
此片為1957年好萊塢所拍攝的《12怒漢》的翻拍版,它将故事的背景置于俄羅斯與車臣深遠而不可調和的民族沖突大環境中,使一個有關司法體系、法律制度、人性對于合理與真理不懈追求與堅持的故事更深邃、更廣泛、更真摯。
電影《失控的陪審團2003》
在新奧爾良的一起辦公室槍殺案之後,當事者将槍械制造商告上了法院,控告他們生産武器導緻衆多暴力事件的發生,他要求法院裁定出售武器是一種違法行為。
案件如期開庭審理,此時,一個神秘人物、本案陪審團成員尼克·伊斯特開始暗箱操作,他試圖在這起槍械制造案中影響其他的陪審團成員,使他們用“正确的方法”投票。
與此同時,伊斯特的女友瑪麗,也想誘騙本案的兩位律師,并且花費幾百萬美元賄賂陪審團,要求他們使法院撤消對被告槍械制造商的審問。于是,伊斯特和瑪麗裡應外合,巧妙的操縱了這件槍械販賣案,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處于一片混亂中,完全失去了控制……
《算死草》——晚清時代狀師陳夢吉(周星馳飾)專以作弄人為樂,結下了不少仇家。孤兒阿歡(葛民輝飾)投靠了狀師陳夢吉(周星馳飾)并拜其為師。後因阿歡愛上了水蓮花(邱淑貞飾)與師父争吵,一怒之下出走香港。香港大亨何西爵士(鐘景輝飾)的兒子何中(林保怡飾)發現阿歡是他同父異母的弟弟“念西”,為獨吞家産而殺害家丁(陳豪飾)陷害阿歡入獄。阿歡求助于師父,陳夢吉憑三寸不爛之舌說的洋法官啞口無言,然而陪審團已被收買,夢吉要想辦法起死回生......
中國大陸《十二公民》
改編自1957年的美國影片《十二怒漢》。影片于2015年5月15日在中國内地上映。該片講述了暑期一所政法大學内,未通過英美法課程期末考的學生迎來補考。他們組成模拟西方法庭,分别擔任法官、律師、檢察官等角色,審理的正是一樁社會上飽受争議的“20歲富二代弑父”案。12位學生家長組成了陪審團。
一、陪審制
傳統意義上,學者往往依司法技術的不同将廣義的陪審制分為兩種:陪審制(狹義)和參審制(又稱為混合法庭制)。陪審制(狹義)指在刑事審判中,陪審員和職業法官存在明确的職責分工,陪審員決定事實問題,職業法官決定法律問題的平民參與制度。
參審制
又稱為混合法庭制,指在刑事審判中,由職業法官和陪審員共同決定案件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平民參與制度。其代表性國家為法國和德國。
大體而言,英美法學者往往傾向于将陪審制和參審制對立起來,認為兩者間的差別已不僅僅是純粹的技術設計問題,還包括價值設定及功能實作等諸多方面。相比而言,大陸法學者則更傾向于将兩者統一起來,認為參審制和陪審制雖存在一些差别,但兩者間的共性大于差異,可作為一個理論共同體進行研究。
事實上,我們可更微觀準确地對陪審制(廣義)進行劃分:1、陪審制,以英美法系國家及西班牙、俄羅斯等為代表;2、典型參審制,以法國、比利時等為代表;3、非典型參審制,以德國、中國等為代表。
二、陪審制的曆史淵源
古希臘和古羅馬是陪審制度萌發的搖籃
陪審這一概念最早産生于公元前六世紀的古希臘 ,當時的雅典正處于新興商業貴族梭倫執政時期。
為了限制具有世襲特權的舊貴族對于司法審判的壟斷,緩和貴族與平民之間的沖突,梭倫實施法制改革,設定了稱作“赫裡埃”(Helaiea)的公民陪審法院,陪審法院在雅典政治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行使最高司法權、部分監察權和行政管理權,同時還幹預立法。陪審法院通常由通過抽簽方式選出的雅典公民組成,每個雅典公民都可以成為陪審員(雅典沒有法官,陪審員也被稱為“公民法官”)。抽簽選出的陪審員還要經過再一次的抽簽,以便決定最終由哪些陪審員組成陪審法庭來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審判的結果以陪審員的意見為依據,簡單多數即可形成判決。
公元前509年——公元前508年,平民領袖克利斯提尼當選為執政官。在克利斯提尼的立法改革中規定:每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參政權,其中就包括公民有當選為陪審員的權利,當時規定每個部落從年齡超過三十歲的雅典公民中選出若幹陪審員組成陪審法庭參與重大案件的調查,之後再由陪審法庭下設的委員會進行公平審判。
到公元前451年,經過伯裡克利的司法改革,公民參與陪審活動較之以前有了更為規範的規定:每年按每個部落選六百人的原則,以抽簽方式從年滿三十歲的男性公民中選出六千人,組成陪審法院——赫裡埃。陪審法院内部又分十個陪審庭,每庭正式陪審員五百人,候補陪審員一百人,審理各種訴訟案件并實行多數票表決制,陪審員還有出席津貼。赫裡埃既是重罪案件的第一審級,也是其他司法機關裁判案件的上訴審機構,同時還參與部分立法工作,對群眾大會的決議具有最終的準許權。赫裡埃的上訴審判決是終審判決,一經生效就不可再行控訴和審判。
公元前402年,皮索多律斯擔任執政官時,關于陪審程式的規定則更進一步細緻而嚴格:陪審法官以抽簽方式選出,凡年齡在三十歲以上,不曾欠國庫的債和不曾失去公民權利者,均有充任陪審官的權利。任何一個不合格的人如充任陪審官便要受到控告,并受陪審法庭的審訊。陪審法庭一般共設十個,第一次抽簽選出來的陪審官通過再次抽簽後配置設定到這十個法庭當中,每個法庭有五百人,并各自設有一名主席長官。當必須将公事案件送出一千成員的陪審官時,兩個五百人法庭便合而為一;當有最重要的案件送出時,就要有一千五百成員的陪審官,即要将三個法庭合在一起。案件的最終判決通過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球是銅制的,有軸穿于中心,一半投票球中心是穿孔的,這類球是屬于原告的;另一半則是不穿孔的,屬于被告。在法庭上還有兩個瓶子,一個是銅制的,一個是木制的,前者用于投有效票,後者用于投不用的票。參加審判的每一個陪審官都必須投票,而投票結果以得多數票方勝訴,當得票相同時則被告勝。如果必要的話,陪審官們還要估計損失,以同樣的方式投票決定。當陪審官職責徹底履行完之後就可以領取一定的酬費。
在古希臘的這種審判方式中,由于審判員隊伍極其龐大,因而發生賄賂或其他腐敗行為的幾率幾乎為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權力壟斷和弘揚樸素的民主精神。但是,如此龐大的陪審隊伍在案件審理中既要作出案件事實認定又要作出法律适用裁決,這在實踐中是存在着諸多嚴重缺陷的,審判結果常常以陪審主體的集體好惡來決定,極易造成誤判。如蘇格拉底之死就是由于龐大的陪審團集體受情緒感染而造成的誤判。
古羅馬
在共和國時期(公元前450年)仿照古希臘的陪審官審判制度設立了陪審法院,主要用于審理受賄、讀職等重大訴訟案件,稱為“常設刑事法院”。法院以最高裁判官為首并由他挑選300—450人作為陪審員,不過陪審員有一定的資格限制,必須是元老院的貴族、騎士或富裕的奴隸主。
在審理具體案件時,還要從這300—450位陪審員中以抽簽方式選出30—50人組成陪審團,陪審團在訴訟結束時有權提出表決意見,即表示開釋或判罰,裁決也是采取多數判決制,而最高裁判官是不參加表決的。
到古羅馬帝國時期,古羅馬皇帝覺得陪審團權力過大難以控制,于公元352年廢除了這一制度,此後羅馬的法官集事實認定和法律裁判于一身。
古希臘古羅馬的“陪審制度”雖不具備現代意義上陪審制度所确認的普通規則,但它是構成古希臘和古羅馬訴訟制度的重要部分,反映古代樸素的城邦直接民主思想。更重要的一點是這種源頭意義上的“陪審制度”在古希臘和古羅馬的運作使得由非職業人員參與司法程式成為傳統,成為現代陪審制度的淵源。
現代陪審制度在英國的發端
傳統主流觀點:源自法蘭克王國的資訊調查制度
資訊調查制度是法蘭克王室效仿羅馬帝國國庫制度所設立的一種獨裁工具,用以調查王國内的相關資訊尤其是财政資訊。這一制度經由法蘭克傳至諾曼底,并在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三島後到達英國。觀點的挑戰
1、英國陪審制或來源自盎格魯·撒克遜本土或斯堪的納維亞的某種類似制度
2、英國陪審制不可能源自法蘭克王國的資訊調查制度
(歐洲一些法史學家在相關文獻中并沒有發現與法蘭克王室資訊調查制度相關的資料)
英國陪審制自誕生之日(十二世紀)起便處于不斷的發展變化中。
1215年在陪審制的發展史上是至關重要的一年。這一年世俗界、宗教界所召開的兩次會議影響着陪審制以後的發展程序。叛亂的男爵們召開會議簽定了《大憲章》。在憲章中男爵們準許了由起訴陪審團起訴的辦法(第38章);規定男爵們自己如若被起訴,則起訴後應由他們的同類來審判。無論是否是男爵們的本意。這一年召開的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作出了禁止教士參與神裁法的禁令。這給予當時流行的神裁法以緻命打擊。神裁法實際上被取消了,其職能必須找一個替代物來行使。陪審團作為一個有效的起訴機構則是一個現成的替代品。
英國自13世紀到18世紀,逐漸形成了由12名普通群眾組成的“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機制,并且圍繞這種機制建立健全了相應的證據規則、訴訟程式、刑法規範和法律職業倫理,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問題隻能由陪審團作出決定。
陪審制的傳播
英屬殖民地的被動繼受
1、殖民者可借由陪審制實作對殖民地的有效司法控制;
2、陪審制也為當時深入殖民地的“英國拓荒者”提供了某種特權,使他們可以規避當地的習慣法規制,保障其作為大英帝國國民的尊嚴。
現狀:陪審制在北美和澳洲大獲成功,并延續至今,而在印度及非洲卻幾乎消亡殆盡,現在大部分已被混合法庭所取代。
原因:陪審制在各殖民地獲得自治過程中所發揮的政治功能不同
在美國,陪審制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國家獲得獨立的重要工具。大陪審團及小陪審團在美國獨立革命抗争中的卓越貢獻為陪審制奠定了良好的群衆基礎。是以,陪審制在美國人民心中是對抗殖民專制主義的工具,而非殖民統治的工具。
在澳洲(南威爾士)殖民地,獲得陪審團審判權即意味着從“刑罰執行地”轉化為“殖民國”,是以,陪審制既是“榮耀及尊嚴”的象征,更是“平等與自由”的保障(反抗當時的軍事法庭)。此外,由于陪審制在澳洲殖民地的發展曆程頗為曲折,是以,澳洲人民更加珍惜這一來之不易的制度。
在印度及非洲殖民地,陪審制則始終帶有濃厚的殖民主義色彩和種族主義色彩。陪審制在這些殖民地的唯一目的便是殖民控制和種族奴役。
歐洲大陸的主動移植
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英國陪審制首次登陸法國,并經由法國開始在整個歐洲大陸傳播與發展。(歐陸其它國家在移植陪審制時并非直接參照英國藍本,而是參照了法國藍本。)
進入20世紀以後,歐陸多數國家(包括法國本土)又相繼對法式陪審團制度進行了改革,原來的“陪審法庭”漸漸變成了由職業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定罪的決定權不再專屬于陪審員,而由職業法官與陪審員分享,“陪審制”變成了“參審制”。
适用範圍
早期,适用陪審團審判的法院主要有巡回法院和季審法院。但1971年的《法院法》廢除了這兩種法院,以刑事法院取而代之。是以,刑事法院系英國刑事法院系統的陪審法院。
在英國刑事訴訟中,犯罪共分三類:即公訴罪、兩可罪及即決罪。依英國審判管轄的慣例,刑事法院所受理的一審刑事案件為公訴罪案件(約占刑事法院所審理之一審刑事案件的20%)和部分的兩可罪案件(約占刑事法院所審理之一審刑事案件的80%)。後者主要包括盜竊罪、入室盜竊罪、毀壞财物罪以及一些針對人身的嚴重犯罪。
2003年的《刑事審判法》對陪審團的适用範圍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在一些嚴重或複雜的欺詐案件中,如果法官認為案件的長度及複雜程度可能使陪審團的負擔過重,則可決定對刑事案件采用無陪審團的審判。法官也可基于司法利益的考量作出上述決定”、“如果陪審團存在受賄賂的現實危險,則法官也可決定解散陪審團,案件采用無陪審團審判”。當然,除此之外,在刑事法院所審理的案件中,大約有70%案件的被告人進行有罪答辯。還有少部分案件因控方未提供證據或者法官認為“無辯可答”而直接裁定無罪釋放。是以,陪審團所審理的刑事案件數量大為縮減,每年約審理接近30000起的案件。
三、陪審員
消極要件:
不滿21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聽力有缺陷的人、精神病、犯重罪、要照看十二歲以下未成年人、學期中擔任主要工作的老師、與原告或被告有關聯的人不得入選。特定職業:醫生、護士、律師、法學教授、警察、消防隊員及其他公共官員。
積極要件: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内、年滿21周歲的美國公民。
陪審員的責任和義務
陪審員對審議保密。包括對自己的家人也不得洩露。
通常可以回家。重要案件時,會被隔離。
不可以看報紙和電視新聞。不可以和非陪審員談論案件。
不得擅自離開審議場所。
行為不當,會被剝奪陪審資格。
四、陪審團的組建
庭審程式的第一階段:提審程式
如果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辯,則法庭無須召集陪審團,直接進入量刑程式。在宣告判決前,均可撤回有罪答辯。
如果被告人作出無罪答辯,則庭審進入下一階段,法庭将立即召集陪審團按照正式起訴程式繼續進行審判。
在選民登記公告後,本地區的選民登記官應向大法官提供相應冊數的選民登記冊,并在登記冊上明确标注不足18周歲或超過70周歲的公民。
大法官負責召集陪審員到刑事法院履行義務,并決定參加庭審的時間及參與人數。召集令以書面形式經郵遞或經專人送達,同時附加憲法和法律有關陪審資格及義務的條款說明。被召集擔當陪審員的公民必須依通知或相關官員要求的日期及期限出庭,否則将被科處罰款。但如果公民系第一次被召集擔當陪審員,則沒有按照通知要求到達法庭是被允許的。相關官員應以同樣的方式進行二次召集。如果法庭臨時需要組成陪審團或陪審員人數不足的,則可進行特别傳喚,即法官以口頭傳喚的形式要求法庭内或附近合适人員到庭擔任陪審員。相關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如果陪審員在審理當日及審理期間未按期到庭的,或第一次出庭後無故或因酗酒、吸毒而未能出庭的,則應科處三級以下的罰款,且可能被判處即決裁定或蔑視法庭罪。但公民有正當理由而不能出庭或因傳喚令未及時送達而不能出庭的,可免予處罰。
出庭的陪審員以投票方式選出具體案件的陪審團。陪審團原則上隻審理這一案件便得重新改選。改選程式亦采用投票選舉方式。一般情況下,刑事法院的陪審團由12名陪審員組成。但如果在審判中有陪審員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義務的,則陪審團的人數可以少于12人。
雙方當事人均可要求某一陪審員回避,且隻能為有因回避。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某一陪審員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或者認為某一陪審員有種族歧視傾向的,或者認為存在其它可能影響公正程式因素的,則可行使有因回避權。需要指出的是,法官也有否決陪審團成員的自由裁量權,以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例如法官認為某一陪審員的能力根本無法勝任裁判工作,或者某一陪審員明顯對被告人懷有敵意,可能導緻不公正判決的等等。
經嚴格篩選後,最終的陪審團成員應進行宣誓,保證誠實公正地履行職責。因故不能宣誓的,陪審員也必須鄭重承諾言行公正。
英國在刑事庭審中嚴格奉行對抗制(adversary)的審判方式。法官和陪審團處于相對消極的地位,一般不會主動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及對證人進行詢問。
在所有證據都展示完畢後,控辯雙方都要向陪審團作總結陳辭。
審判長在被告人或辯方律師作最後陳述後,應以淺顯易懂的語言向陪審員作總結提示,涉及控辯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各種争議問題的舉證責任等。
庭審程式随即結束,陪審團進入合議室,進行案件合議和表決。
五、陪審團的運作
合議秘密進行。陪審員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露合議的具體情況。當事人、新聞媒體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了解或探察合議的相關情況。
依1974年《陪審團法》的規定,陪審團必須在2個小時的合議時間内作出意見一緻的裁決。如果未達成一緻裁決,則法官可再延長2個小時。如果在延長時間後,陪審團仍未達成一緻意見,則法官可要求陪審團作出10票及以上的多數裁決。如果陪審團仍未能作出不低于10票的多數裁決,則法官應解散該陪審團,并另組陪審團進行重新審判。
通常而言,陪審團的合議時間相當之短。依《刑事法院研究》的資料表明,在1/3的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合議時間不超過1個小時;在接近2/3(62%)的刑事案件,陪審團的合議時間不超過2個小時;幾乎90%(88%)的刑事案件,陪審團的合議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而僅有1%的刑事案件,陪審團合議時間超過了12個小時。
陪審團的裁決無須載明理由。陪審團在作出裁決後,法庭即重新開庭。法官向陪審團團長詢問是否達成一緻或多數裁決。如果陪審團作出否定性裁決,則被告人無罪釋放。如果陪審團團長作出肯定裁決,則法官應依該有罪裁決,在聽取有關被告人前科及品格證據的情況下作出量刑判決。判決可立即宣告,也可延期宣告,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上訴程式
2003年之前,英國嚴格奉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控方不得對無罪裁決提起上訴。但被告人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則可向上訴法院刑事上訴庭提起上訴,但應區分“法律上訴”、“事實上訴”和“量刑上訴”三種情況。
“法律上訴”,指被告人因法官對陪審員的法律訓示存在錯誤(例如對某一法律準則進行有悖立法原意或法理的解釋)而提起的上訴。但“陪審團廢法”(即陪審員拒絕依法官的法律訓示作出裁決)不在此限。無需經過上訴準許,在判決後四周内提起。
“事實上訴”,則指被告人可證明陪審團的裁決“不安全”(unsafe)而向上訴法院所提起的上訴,例如被告人可提供新證據,證明陪審團的裁決确實存在錯誤。但應經刑事法院(相對少見)或上訴法院的準許方可提起。
“量刑上訴”則指被告人就量刑問題向上訴法院進行上訴。必須獲得上訴法院的許可。
2003年的英國《刑事審判法》對“禁止雙重危險原則”進行了一定程度地修改,允許控方對陪審團的無罪裁決提起上訴。是以,在目前英國法,不管是控方或是辯方,都有權對陪審團的裁決提起上訴。
此外,如果當事人不服上訴法院判決的,還可上訴至上議院,但必須嚴格符合兩個條件:其一,當事人須向上訴法院證明上訴内容涉及重大意義的法律問題;其二,須經上訴法院或上議院的準許。是以,上訴至上議院的情況并不常見。例如,在1997年,英國上議院共受理71起上訴請求,其中隻有11起來自刑事法院。而在這11起刑事案件中,隻有2起獲得上訴準許。
在英國及英聯邦國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審團。而在美國,刑事案件的審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權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審團。對于需要陪審團審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選陪審員,組成陪審團。陪審員的産生往往十分複雜,陪審員的挑選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陪審員的挑選是在審理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法官的助手從當地的選民登記手冊中随機抽出候選人名單。法官根據案件的情況确定最初陪審員候選人數,有時候選人數可多達二三百人。
陪審員的挑選是公開進行的。挑選時,法官和雙方的律師都應在法庭現場。法官在開始篩選候選人時,要向候選人簡單介紹案情。經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聽。陪審的候選人通過抽簽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編号。陪審的候選人的編号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挑選陪審員時是按照編号順序進行的。确定編号,候選人按照編号坐定後,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訓示,在法官助手的幫助下填寫調查表。具體案件不同,調查表所要調查的問題也有所不同。
在關于環境訴訟的案件中,調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對環境保護與工業發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環境污染的侵害”等;在關于煙草訴訟的案件中,調查表上也許會有“你吸煙嗎”、“你的好友中有無患與吸煙有關的疾病”等;在有關艾滋病的訴訟中,調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對同志如何看”這樣的問題。調查表還會涉及候選人與本案律師的關系問題,例如是否認識其中哪位律師,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師等等。候選人與證人的關系也是所要調查的重要問題。調查表将列出以後訴訟中将出庭的證人名單。法官和雙方律師将根據這些調查内容對候選人進行篩選。法官也可以直接詢問候選人,例如詢問候選人是否有什麼因素會影響他(她)作出公正的裁決等等。
法官會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從陪審員候選人中剔除。例如:非美國公民、有犯罪前科、沒有選舉權等等。列入候選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适合擔任本案陪審員的理由,請求不擔任陪審員,例如身患疾病等等。對這些理由都要求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經法官同意可以退出。由于擔任陪審員是公民一項應盡的義務,是以法官不同意時,候選人不得擅自退出。根據調查,多數美國人是不願意擔任陪審員的,耽誤時間、影響工作、生活是主要原因。盡管作為陪審員也有補貼,但數額很少,一般在8至15美元左右。
法官将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剔除後,接下來的程式就是由雙方的律師對候選人進行篩選。一方律師可以對按編号提出的候選人根據自己的需要予以否決或保留。一般的案件,一方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不能超過四五次,但對于特殊的案件,也可能6次、7次,多的可達10次,否決權行使的多少由法官決定。陪審團的組成往往就決定了案件的勝敗。在著名的羅德尼金訴洛杉矶警察一案中,初審時就由于組成了有利于被告的陪審團,而導緻控訴方敗訴。但篩選的原則很簡單,即将不利于自己當事人一方的候選人剔除。對提出來的候選人,雙方律師都要對該候選人的情況進行認真的分析。雙方律師可以對候選人提出問題,根據候選人回答的内容來判斷是否行使否決權。律師設計什麼樣的問題,是一門技術性相當強的學問。但律師不得直接提出“候選人如何看待本案”這樣的問題。法官對律師提出的問題要把關,問題不妥時,可以加以否決。如果雙方的否決權都使用完,仍沒有達到陪審團的數量要求——12名陪審員時,就隻能按編号由法官确定。陪審團确定之後,為了防止意外,還需要有幾名候補的陪審員。一旦陪審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陪審權時,就可以由候補陪審員代替。陪審員将佩戴特制的陪審員徽章。各州的陪審員徽章各有不同,大多是圓形的,隻是顔色有差異,有的州是黃色的,有的州是紅白二色的。
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法官将注意事項詳細地以書面形式告知陪審員。告知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例如:不得與任何人讨論參加陪審的案件(包括其他陪審員)、未經準許不得擅自離開法庭、未經同意不得使用電話、其他人與陪審員非法接觸的要及時報告法官、不能閱讀關于本案的報紙等等。一般情況下,陪審員也不能單獨與法官會面交談。如果要與法官會談,也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律師在場。法官要求陪審員注意的事項有時多達幾十項。每個陪審員在閱讀完這些檔案後簽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自己已經了解了這些注意事項。陪審團有一個協調群組織者,此人也可稱為陪審團的“團長”。陪審團的團長由全體陪審員選舉産生。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情況将陪審團與外界隔離開來,以避免陪審員受到外界的幹擾。将陪審團隔離的情形是很少發生的。被隔離的陪審員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衛看守,未經法官許可,陪審員不得擅自離開住處。在隔離期間,陪審員不能看報、看電視等,以防受外界影響。著名的辛普森案件的審理,其陪審團就是與外界隔離的。國外開庭審理案件一般都是連續審判,從開庭起一直到作出裁決,除法定休息以外,不得中斷。
在開庭審理中,法官會不斷地給陪審團發出各種訓示。例如:指出哪些證據屬于違法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訓示陪審團在認定事實不能采用該證據,如果陪審團采納了該證據,則該陪審團作出的裁決就是無效的。
為了使陪審團能公正地作出裁決,任何賄賂陪審員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陪審員也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嚴重者将受到刑事制裁。
美國的法庭審理實行交叉詢問制,即法官和陪審團都不能直接詢問案件的證人,隻能由雙方當事人的律師詢問。律師對自己一方提出的證人的詢問叫做主詢問,對對方的證人的詢問稱之為反詢問。陪審團是通過雙方律師對證人的詢問來了解案件事實的,法官則控制着雙方律師的交叉詢問。法官與律師讨論案件中的程式事項時,陪審員也不能參與,因為陪審團不能裁決程式事項。
當雙方的證人都出庭作證後,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審團對案件進行讨論并作出裁決。陪審員根據原告的請求初步形成一項裁決意見,然後交陪審員們投票表決。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決的投票結果達到9票以上。指控謀殺成立的案件則要求一緻通過,全票同意。投票時,要求12名陪審員都要投票。當然曆史上也曾有過訴訟中1名陪審員缺席,11名陪審員投票仍然有效的情形。一般的案件如果不能就原告的請求是否成立達到9票以上時,就需要陪審團重新審議,直至形成多數裁決意見。陪審團是如何認定事實以及如何形成裁決的過程都是絕對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決生效後,陪審員将案件的讨論過程透露出去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中,陪審團同樣隻能在原告所要求的數額範圍内作出裁決,不能超出原告請求的數額。這一點與大陸法系中的辯論原則的精神相同。在開庭前,法官将告知當事人及雙方律師和陪審團将在下次開庭時宣布裁決結果。開庭時,法官将詢問陪審團團長是否形成裁決意見。如果形成裁決意見,團長将宣布裁決及投票結果。在陪審團團長宣讀裁決結果後,法官還将一一詢問各位陪審員的意見,是同意,還是反對。如果這時有陪審員反對,使反對票超過4票時,裁決就将無效,陪審團就要重新審議。
六、陪審制度的價值
這種制度教導所有人尊重判決的事實,養成權利的觀念。它教導人們要做事公道。每個人在陪審鄰人的時候,總會想到将來也會輪到鄰人陪審自己。它教導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決定别人的命運,而别人也可能決定自己的命運。
陪審制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種司法制度。——憲政學家托克維爾(法)
積極評價
1、陪審制是人民主權的載體
作為一種政治制度,陪審制的首要價值便在于政治民主價值。具體而言,陪審制是人民參與行使主權的重要方式。
依三權分立理論,司法權是與行政權相并列的第三種國家權力。司法權的核心是司法審判權。現代陪審制度早已滲入大部分國家的司法系統,并俨然成為各國保障現代司法民主化及公民行使司法審判權的重要制度。陪審制己成為最具普适性的一種重要司法制度。
2、陪審制是自由的守護神
“無陪審,便無自由。”——Bernard Schnapper
陪審制對“自由”的捍衛具體展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方面,陪審制是反司法專權的壁壘;另一方面,陪審制還是政治自由的重要捍衛者。
1、陪審制能有效的控制司法專權:陪審員的地位具有獨立性;陪審團的裁決/決定具有至上性。
2、陪審制是審理政治案件的最佳裁判機制:陪審員随機遴選、臨時履行職責,可完全不受行政機關影響幹預,保持中立;陪審員直接來自社會,基本可反映輿論的立場;職業法官很難在保持中立。
3、陪審制是達緻司法真實的有效機制
“司法真實”即指在司法的架構下發現案件真相。一般認為,“司法真實”蘊涵着兩大要求,即“查明真相”和“正當性要求”。前者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目标指向,後者是刑事程式的内在倫理要求。是以,刑事訴訟的程序可簡單了解為“通過正當的方式查明案件真相”。而陪審制便是兩大法系所普遍采用的一種可有效達緻司法真實的庭審制度設計。
1、可有效確定庭審程式的正當性
(1)庭審原則上:集中審理原則、言辭原則、對席審判原則;
(2)庭審結果上:強化裁判者獨立、強化裁判者中立強化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
2、可更有效地查明案件真相:可矯正職業法官因長期執業慣性所形成的偏頗和執拗
4、陪審制是社會與司法的橋梁
A、使社會更接近司法
(1)陪審制是社會大衆了解本國司法制度運作的一種有效方式。更直覺的了解案件的審理裁判過程,增加公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審前教育訓練制度)
(2)徒法不足以行,“法律隻有在獲了解後方可受到愛戴和敬畏”。而陪審制恰恰是促進公民了解法律的一種重要方式。
(3)陪審制除可使公民更好地了解法律外,還可增強公民的司法責任感。
B、使司法更接近社會
司法是否可合乎群眾期待、群眾是否可了解司法判決等重要問題的解決都有待于國家是否在司法和社會這兩個實體之間建立某種實質的交流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講,陪審制的設立便是迎合了這一需求。一方面,陪審團是社會價值的代言人,可在具體的案件審判中反應公共意志,進而使判決更具人性化;另一方面,陪審團又是法律的審查者,可拒絕适用“違背公共意志”的法律。
弊端
1、從陪審員遴選到參與審判所耗費的成本太高,效率太低。這不僅給司法部門造成沉重的負擔,也給訴訟雙方以及陪審員本人帶來時間和金錢上的浪費。
2、判決理由制度的缺失與上訴制度沖突。在大部分實施陪審制的國家中,陪審團既不需要也不能夠提供判決理由。而在判決未載明理由的情況下,當事人根本無法了解裁判者的裁判依據,也難以有效地提起上訴。
3、在特定案件中,為某些社會性的因素如種族歧視所引導,由此産生出一些非公正的判決。
4、關于陪審團的事實認定能力是美國陪審制所面臨的最大的争議。由于陪審團是由事先既沒有受過專門的法律訓練,又沒有專門的審判經驗的普通群眾組成,是以許多法學家質疑陪審團的裁決能力,認為他們難以“執行好法官的職能”。
5、陪審員的參加是把一個不可預測的成份注入了司法體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