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崇信縣政法機關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市縣委的工作要求,堅決打赢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維護人民群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全縣政法機關将依法嚴查嚴打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規違法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拒不執行縣委、縣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依法釋出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指令的行為。
二、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進出車站、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是以及采取封閉式管理措施的村、社群(小區)等重點區域,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拒不執行人員登記、身份核查、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車輛檢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
三、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檢測的;集中隔離結束後,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的;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消毒工作的行為。
四、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區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疫情的人員拒不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的;與新冠肺炎疫情患者密切接觸而拒不接受醫學觀察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隐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核酸檢測的行為。
五、編造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利用疫情假借研制、生産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等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财物的行為。
六、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七、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占用醫療衛生機構财物;生産、銷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疫情不符合标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生産、銷售僞劣防治防護産品、物資的行為。
八、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贻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僞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檔案,或者買賣、使用僞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檔案的行為。
九、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棋牌室,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廟會、聯歡會等聚集活動,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操辦婚喪嫁娶事宜,引起新冠疫情傳播的行為。
十、串聯、煽動、組織非法上訪、聚集滋事、沖擊政府機關或政府疾控、防疫部門、哄搶防疫物資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擾亂機關、企事業機關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行為。
十一、故意傷害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诽謗醫務人員的;在醫療衛生機構起哄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十二、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調查、控制、救治、資訊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公務人員對涉疫違規違法行為放任自流,或對涉疫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袒護包庇、充當背景和“保護傘”的行為。
十三、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從業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行為。
十四、組織、參與聚衆賭博活動,非法采沙采礦、亂搭亂建、占道經營等行為。
十五、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各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銷售未經市場監管部門檢測允許的冷鍊食品的行為。
十六、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裁量,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和身體健康。
本通告自釋出之日起實施。
舉報電話:
縣委政法委:0933—6121715
縣法院:0933—8559179
縣檢察院:0933—6122365
縣警察局:110或0933—6121762
縣司法局:0933—5931148
中共崇信縣委政法委員會
崇信縣人民法院
崇信縣人民檢察院
崇信縣警察局
崇信縣司法局
2021年10月27日
來源: 平安崇信微信公衆号
編輯:崇信縣融媒體中心/關惠文
稽核:崇信縣融媒體中心/富 強 戴鵬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