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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知名房企被判了

開發商辦新房傳遞手續時,要求業主交納物業費,否則不給辦傳遞手續,一些購房的業主可能在收房時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合肥一業主就因為不願交物業費,遲遲拿不到新房。氣憤之下,他将開發商合肥藍光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開發商為其任性行為“買單”,被判支付13萬餘元違約金。

業主不交物業費 開發商拒絕交房

2016年8月30日,合肥市民張明(化名)與合肥藍光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藍光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張明購買位于合肥高新區的雍錦半島小區一套房屋,總價款為211萬餘元。張明采取按揭方式付款,首付房款應在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給開發商,剩餘房款辦理按揭貸款。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在2019年7月6日前交房。

合同簽訂後,張明依約向藍光公司支付房款。2018年12月,藍光公司通知張明辦理交房手續,并在向張明發出的《需交納款項明細》《業主需攜帶資料》《物業移交确認單》等材料上有“預收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相關費用交納”等相關字樣。因張明拒絕支付物業費,導緻未完成傳遞。

2019年7月25日,張明再赴小區辦理交房,某服務公司合肥分公司向張明出示了藍光公司委托其辦理房屋傳遞的委托手續,并告知先交納物業費才能傳遞,因張明拒絕先交納物業費,該服務公司拒絕向張明傳遞房屋。

延遲交房 業主狀告開發商

2019年9月,張明向藍光公司發出《關于房屋催交的函》,該函載明:“我是購買房屋的客戶。貴司通知于2018年12月20日交房,本人按時前往收房,可交房流程最後貴司不給鑰匙,此是第一次收房未成。第二次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後2019年7月25日前往收房,可最後還是沒有給我鑰匙”。 一直到2020年5月20日,張明才拿到自己購買的新房。

對于自己因為未交納物業費而遲遲沒有拿到新房之事,張明非常氣憤,将開發商藍光公司起訴至合肥高新區法院,要求藍光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其逾期傳遞的違約金共計13萬餘元。

張明認為,其多次前往收房,均被告知應先交納物業服務費,其拒絕交納物業費,藍光公司拒絕向他交房。是以,房屋未能如期傳遞的責任在藍光公司,藍光公司要求其交納物業費後才能收房,明顯違反合同約定。藍光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約定交房義務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應支付違約金。

藍光公司則認為,其已經通知了張明前來接收房屋,是張明自身原因導緻其不願接收房屋,他未按照藍光公司通知的時間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視為藍光公司已經傳遞,公司并不存在逾期傳遞的行為。

開發商違約 支付違約金13萬多元

合肥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由于合同中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9年7月6日前交房,藍光公司依約應在該日前将房屋傳遞張明。

現張明已向藍光公司交納了全部房款,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而合同約定的房屋傳遞時間早已超過,藍光公司對房屋未能按期傳遞負有責任,應收到張明房款後按期為張明辦理房屋傳遞手續,但藍光公司在通知張明辦理交房手續時和委托物業公司傳遞房屋時均要求張明先交納物業費,進而導緻案涉房屋遲遲不能傳遞。先行交納物業費并沒有在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物業費是否交納與房屋買賣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藍光公司的行為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一審認為,藍光公司應向張明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違約金以張明支付的房款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二标準計算,自2019年7月7日計至房屋實際傳遞之日,即134319元。

一審法院判決,合肥藍光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向張明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34319元。

增設附加交房條件 開發商要當心了

記者了解到,一審宣判後,藍光公司提起了上訴。合肥中院二審認為,交納物業費并非是雙方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前提或必要條件,張明是以未能成功收房,藍光公司具有過錯。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據此,安徽原聲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稱,在交房時,一些開發商增設了交納物業費等附加條件,業主在面對這些附加條件時,往往不會多想,選擇接受條件,盡快拿房,然而,實際上一些開發商增設的這些附加條件并沒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按時交房是開發商的責任,是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交納物業費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兩者是兩個法律關系,是兩碼事。”

李軍稱,開發商增設附加交房條件,讓業主完成合同之外的條件才傳遞房屋,此舉要不得,構成違約後,業主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權益。

來源:安徽商報

來源: 安徽交通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