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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曆史上最重要的案件:馬伯裡訴麥迪遜案

作者:金斧銀斧石斧頭

1801年,在剛成立不久的美利堅合衆國,下一屆總統選舉的競争異常激烈,時任總統的約翰.亞當斯希望謀求連任,但大勢已去,不得不讓位于當時的副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就在總統卸任的前幾周,總統任命了一批聯邦黨人做法官,這批法官後來被稱為“午夜法官”。卸任前一天,亞當斯簽署了他們的委任狀,這批委任狀最後要由國務卿寄送到被任命的人手中。可是,這批委任狀還沒來得及寄出去,亞當斯就卸任了,新上任的的總統傑斐遜是共和黨人,他不希望聯邦黨的勢力擴大,于是告訴國務卿麥迪遜不要發這批委任狀,這批委任狀就被扣押了下來。

美國曆史上最重要的案件:馬伯裡訴麥迪遜案

托馬斯.傑斐遜

結果,這事兒讓這批午夜法官中一位名叫馬伯裡的富商知道了,他一怒之下把麥迪遜給告到了法院。這可讓當時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馬歇爾犯了難,因為如果他強制讓總統那邊發這批委任狀,總統那邊不發的話,等于說法院沒有實權,這會讓法院顔面盡失。而他如果不受理馬伯裡的案子的話,這又是人家的合理訴求,馬歇爾陷入了兩難的境地。

結果,馬歇爾想出了一個絕妙的辦法,他首先告訴馬伯裡,這事兒得從地方法院一級一級地往上告,一直告到最高法院才行。這樣的告法時間周期長,過程繁瑣,十分費勁。但馬伯裡請的律師可不是吃素的,他一開始就把馬伯裡的起訴狀遞到了最高法院,援引《1789年司法條例》中的第13條,這條規則的大意是:最高法院有權對總統下強制執行令。這樣一來,我們的馬歇爾法官看似就不得不要求總統發這批委任狀了,但馬歇爾接着宣布,這第13條規則違反了憲法,因為它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政府官員發出執行令時,實際上是擴大了憲法所明文規定的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這條規則因違憲而被廢除。這樣一來,馬伯裡一看當個治安法官竟然如此費勁,連總統簽了字,國務院蓋了章的委任狀都成了白條,若要一級一級往上告,還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馬月,隻好撤訴,後來他回去當了一家大銀行的總裁,比治安法官實惠多了。

馬歇爾法官的舉措令人拍案叫絕,表面上看,他沒有讓總統發委任狀,沒有幫馬伯裡拿到他應有的職位,應該是輸了。但事實上,首先,他維護了馬伯裡訴訟的合理性,保證了法院的公平。然後,他通過宣布法律規則因違憲而廢除,表明了最高法院有權檢查一條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并擁有對法律的修改權和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權,使法院的權力得到保證,這也成為後來的司法審查制度的根源。最後,他限制的是最高法院自身的權力,總統也找不出任何理由來和他過不去,真可謂是一石三鳥。

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之是以能成為美國曆史上最重要的案件,不僅是因為馬歇爾法官在此案中展現的高超技術,使得這個案件成為世界上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案件,更在于從此确立了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曆史影響深遠,作為當時三權分立中最弱的司法一支,馬歇爾法官的判決,幫助最高法院拿到了實權,後人贊揚說:“如果說喬治.華盛頓建立了美國,約翰.馬歇爾則确定了美國的制度”。

馬伯裡訴麥迪遜案及其确立的司法審查制度,對于今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中國來說,仍具有巨大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美國曆史上最重要的案件:馬伯裡訴麥迪遜案

美國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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