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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案件——實務研究話題導入案情介紹訴訟思路法律依據律師建議

作者:斷續器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話題導入</h1>

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王金龍律師、王剛律師代理的原告山西省某合作社(本所代理)訴被告朔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結合庭審情況,圍繞合議庭總結的争議焦點,現将本案的辦案劄記呈現如下,以飨讀者。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1">案情介紹</h1>

2018年,被告向原告宣傳光伏發電項目的重大優惠政策。基于被告的利好宣傳,當年10月份,原告與被告簽訂光伏項目安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提供包括安裝設計、産品采購、項目安裝、并網發電等服務。原告在被告的協助下,從當地信用社貸款支付了合同價款。在完成光伏項目并網發電之後,原告發現了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當中存在諸多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安裝的光伏闆并非合同約定的20強品牌,導緻的後果就是裝置發電效果不如預期,發電收益與被告當時的宣傳相距甚遠。與此同時,銀行貸款出現逾期,原告無力償還,使得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承攬合同糾紛案件——實務研究話題導入案情介紹訴訟思路法律依據律師建議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2">訴訟思路</h1>

原告從多方途徑輾轉找到我們,本所律師在接受委托後,第一時間跟當事人溝通收集證據,梳理案件事實,研究案情,總結案件争議焦點,查找法律依據,整理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訴訟方案: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諸多重大違約事實,給原告造成了現實和潛在的經濟利益損失,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展現為減少合同價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重點是減少合同價款的金額如何确定?通過研究我們發現,第一,被告沒有向原告提供施工設計服務,扣除設計部分的合同價款;第二,被告安裝的光伏項目比市場價格高出一倍,減少一半的合同價款。但時隔近3年,如何找到當時的市場價格作為參照,本所律師積極尋求對策:1、通過主動聯系光伏裝置廠家,得到了一份當年的市場報價;2、找到當年安裝的同級别産品,通過裝置功率和發電量的比例推算本案産品的市場價格。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3">法律依據</h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傳遞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品質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4">律師建議</h1>

面對某些聽上去誘惑較大的項目,一定要擦亮眼睛,多方打聽比較,天上沒有掉餡餅的事情。同時,對于對方所宣傳的收益承諾,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最好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為以後可能産生的糾紛提供有力的證據。

(作者 王剛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