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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産權案例:“騰訊”、“古貝春”等被侵權

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1日訊 4月21日,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産權新聞釋出會,會上釋出2020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産權案件:

2020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産權案例:“騰訊”、“古貝春”等被侵權

1.“騰訊”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案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

被告:深圳市小飛魚移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飛魚公司)等

【案情摘要】騰訊公司系

2020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産權案例:“騰訊”、“古貝春”等被侵權

商标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電話機等。小飛魚公司在其銷售的無線耳機商品上突出使用

辨別,在商品上标注騰訊公司企業名稱以及在宣傳中使用“騰訊”字樣。騰訊公司認為小飛魚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标權并構成不正當競争,請求法院判令小飛魚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飛魚公司在無線耳機商品上、廣告宣傳中突出标注

辨別、使用“騰訊Qbuds無線耳機”字樣的行為,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構成商标侵權。小飛魚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的包裝上标注版權商為騰訊公司、在商品宣傳中大量使用含有“騰訊”字樣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攀附知名企業商譽的主觀意圖,會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争。關于賠償數額,雖沒有确切的證據證明小飛魚公司具體的侵權獲利,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以及小飛魚公司的自認,可以印證小飛魚公司侵權情節嚴重,侵權獲利已經超過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且小飛魚公司拒不送出完整财務賬簿,故全額支援了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貫徹嚴格保護司法政策、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沒有準确證據證明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侵權獲利,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及侵權人的銷售情況,可以确定其侵權獲利明顯超過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故法院在計算賠償所需的部分資料确有證據支援的基礎上,根據案情全額支援了權利人的賠償訴求,有力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本案的裁判,展現了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企業字号給予較高水準保護的司法導向,對于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樹立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産權的良好形象具有典型意義。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劉軍生、法官李現光、法官李玉,書記員張亞雪。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于軍波、法官柳維敏、法官張金柱,法官助理馬強,書記員邢曉宇。

2.“GXG”商标侵權案

原告:甯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哲公司)

被告:張閩霞

【案情摘要】中哲公司系“GXG”商标權人,該商标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标。中哲公司認為張閩霞在其淘寶店鋪銷售的皮帶上使用“GXG”辨別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标權,請求法院判令張閩霞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經查,張閩霞淘寶店鋪顯示了被訴侵權商品的促銷價格、評價次數和捐獻次數,支付頁面上顯示“成交後賣家将捐贈0.02元給公益寶貝計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閩霞未經中哲公司許可,擅自在其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構成商标侵權。張閩霞雖主張銷售量、評價數和捐贈數均為虛假,但并未提出相反證據,法院将被訴侵權商品的捐贈數認定為最低銷售量,并根據張閩霞主張的進貨價以及淘寶促銷價計算被訴侵權單個商品利潤。據此,法院确定被訴侵權商品獲利至少在30萬元以上,再考慮到中哲公司為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法院判決張閩霞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正确運用第三方平台資料确定賠償數額的典型案件。在涉及網絡平台銷售的知識産權侵權案件中,經營者不能一方面通過平台顯示的銷量、評價和捐贈獲得良好的聲譽并吸引流量獲得關注,售賣更多商品,另一方面在司法過程中主張上述數額虛假而逃避責任。銷售商如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其在第三方商業平台上的資料不真實,法院可以将該資料作為确定賠償數額的依據。本案的裁判,有力制止和懲治了違反誠信原則,攀附知名品牌,惡意實施侵權行為牟取非法利益的侵權行為,確定了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充分救濟。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翟雪利、法官郭鵬、人民陪審員鄒玉鳳,書記員王婧。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張金柱、法官于軍波、法官柳維敏,法官助理張瓊,書記員邢曉宇。

2020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産權案例:“騰訊”、“古貝春”等被侵權

3.“古貝春”商标侵權案

原告:古貝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古貝春公司)

被告:黃長春

【案情摘要】古貝春公司的“古貝春”商标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标。黃長春等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被生效刑事判決書認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古貝春公司認為黃長春灌裝帶有“古貝春”辨別的白酒侵害了其商标權,請求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長春侵害了古貝春公司的商标權。黃長春等三人明知“古貝春”商标為馳名商标,仍實施侵權行為,存在侵犯商标專用權的惡意,且數量巨大,情節嚴重,應按照非法獲利119500元的三倍确定賠償數額358500元。考慮到黃長春等三人共同侵權,其餘二人已經作出了賠償,古貝春公司僅起訴了黃長春,故判決黃長春賠償經濟損失119500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适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典型案件。法院分析、闡述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考量因素和計算方法,推進了知識産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落地見效。本案侵權人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較高知名度仍實施假冒行為,侵權主觀惡意明顯;假冒的白酒商品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威脅,且數量巨大,侵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故此,法院适用懲罰性賠償确定非法獲利三倍的賠償數額。本案的裁判,既細化了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也彰顯了對民營企業知名品牌有效保護的鮮明态度。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劉玉福、法官高曉敏、法官張忠星,法官助理尚敏,書記員苗麗萍。

4.“氣體透過率測試儀”技術秘密侵權案

原告:濟南思克測試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思克公司)

被告:濟南蘭光機電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蘭光公司)

【案情摘要】蘭光公司系“一種氣體阻隔性檢測裝置實驗腔的夾緊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曾申請法院對思克公司涉嫌侵害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采驗證據保全措施。法院根據其申請,對案外人向思克公司購買的GTR-7001氣體透過率測試儀采取了拆解、拍照的證據保全措施。思克公司認為蘭光公司利用證據保全程式擷取了該技術秘密,并運用在相同的智能模式檢測儀器上,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思克公司為實作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需要達到能夠對抗不特定第三人通過反向工程擷取其技術秘密的強度。思克公司所主張的“對内保密措施”,因脫離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與其主張的技術秘密不具有對應性;所主張的“對外保密措施”,或僅具有限制合同相對人的效力,或未展現出思克公司的保密意願,均不屬于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相應保密措施”。法院判決駁回思克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及技術秘密保密措施要件認定的典型案件。技術秘密權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應是抽象、寬泛,可以脫離技術秘密及其載體而存在的,而應當是具體、特定的、與技術秘密及其載體存在對應性的保密措施。技術秘密以市場流通産品為載體的,權利人在産品上貼附标簽,對技術秘密作出單方宣示并禁止不負有約定保密義務的第三人拆解産品的行為,不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保密措施。本案的裁判,對技術秘密保密措施的認定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劉軍生、法官李現光、法官吳峰,書記員劉玲玲。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岑宏宇、法官何鵬、法官陳瑞子、法官助理李易忱,書記員鄭帥。

2020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産權案例:“騰訊”、“古貝春”等被侵權

5.“IT之家”商業诋毀案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等

被告:青島軟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軟媒公司)

【案情摘要】軟媒公司在其注冊營運的“IT之家”發表了《做社交,騰訊逼的》文章,對微信作出相關評論。文章使用了“壟斷”“差別對待”“地下組織”“騰訊逼的”“封殺”“逃避競争”等詞語。騰訊公司認為該文章構成商業诋毀,請求法院判令軟媒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不得拒絕别人評論,這是言論自由的應有之義。評論方也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争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這也是言論自由的應有邊界。軟媒公司發表的評論既未編造虛假資訊,也未編造者誤導性資訊,僅是針對騰訊公司的經營行為作出了正當性評論,雖然用語有些過于犀利,但仍屬于評論的範圍,不會誤導公衆,沒有損害騰訊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不構成商業诋毀。法院判決駁回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準确把握商業诋毀的構成要件,正确認定是否構成商業诋毀的典型案件。行為人發表的評論即使用語犀利,但隻要沒有編造、傳播虛假資訊和誤導性資訊,不會誤導公衆,仍屬于評論的範圍,不應認定構成商業诋毀。本案的裁判,微觀上明确了商業诋毀和正當性評論的界限,有助于引導網際網路從業者規範自己的行為;宏觀上通過發揮案件社會價值指引功能,有利于促進網際網路行業的規範化、法治化發展。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紀曉昕、法官徐友仁、人民陪審員于素燕,法官助理彭蘊琪,書記員殷聖芳。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張金柱、法官于軍波、法官柳維敏,法官助理張瓊,書記員闫旭冉。

6.“康莊”不正當競争案

原告:菏澤市康莊服裝市場有限公司(簡稱康莊公司)

被告:菏澤康城世貿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康城公司)

被告:菏澤市億聯置業有限公司(簡稱億聯公司)

【案情摘要】康莊公司系菏澤市康莊服裝市場的營運管理公司。經過多年經營,菏澤市康莊服裝市場先後獲得多項榮譽稱号。康城公司、億聯公司在菏澤市康莊服裝市場附近開發建設“新康莊服裝城”項目,并在宣傳中使用“新康莊服裝城”“新康莊”字樣。康莊公司認為康城公司、億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争,請求法院判令康城公司、億聯公司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康莊雖為菏澤市一個村莊地名,但經康莊公司對“康莊服裝市場”多年持續不斷的經營宣傳,“康莊服裝市場”的知名度在菏澤市已經遠高于其作為地名的知名度,并與康莊公司之間産生了穩定聯系,“康莊”在當地服裝市場領域已産生了識别經營主體的商業辨別意義,應作為康莊公司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字号予以保護。康城公司、億聯公司作為同行業經營者,在相同地區開發的服裝城項目中使用“新康莊”“新康莊服裝城”字樣,明顯具有攀附康莊公司知名度和商譽的主觀惡意,容易導緻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争。法院判決康城公司、億聯公司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并賠償康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6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對來源于地名的企業名稱保護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原為行政地域的村莊名稱經權利人作為企業字号持續宣傳、使用後在相應地域、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經營者在相同地域、領域使用該地名時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依法正當使用地名,防止發生權利沖突,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地名及企業名稱等權利的邊界,有效地保護了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權。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王華棟、法官潘宜英、人民陪審員盧桂雲,書記員劉福營。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柳維敏、法官于軍波、法官張金柱,法官助理趙有芹,書記員張甜。

2020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産權案例:“騰訊”、“古貝春”等被侵權

7.“海甯皮革城”不正當競争案

原告:海甯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甯公司)

被告:日照淩雲工貿有限公司(簡稱淩雲公司)、黃作樂

【案情摘要】海甯公司自2009年開始在市場上使用“海甯中國皮革城”名稱,先後獲得多項榮譽稱号。黃作樂租賃淩雲公司場地,銷售皮草類服裝,并以“三樓海甯皮草城”“日照海甯皮草城”等名稱對外宣傳。海甯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淩雲公司、黃作樂停止侵害其知名服務名稱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淩雲公司、黃作樂使用“海甯皮草城”的行為容易導緻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争,應停止侵權行為。關于賠償數額,考慮到涉案市場經營期間遭遇疫情導緻經營受到影響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涉案市場的實際經營情況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情況等因素,判決淩雲公司、黃作樂賠償海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正确适用比例協調确定賠償數額的典型案件。比例協調要求在嚴格保護的政策取向下,根據我國知識産權權利狀況的複雜實際,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差別對待。本案侵權人經營期間遭遇疫情,海甯公司在訴訟中也将賠償數額從161萬元變更為61萬元,法院也綜合考慮因新冠疫情導緻較長時間無法正常營業等因素,合理确定了賠償數額。本案的裁判,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使侵權人的侵權代價與其主觀惡性和行為危害性相适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王蓉、人民陪審員呂象民、人民陪審員蔔薇,法官助理張閏婷,書記員逄潔。

8.“啟動子”發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簡稱CJ株式會社)

被告:諸城東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東曉公司)

【案情摘要】CJ株式會社系“啟動子核酸、表達盒和載體、宿主細胞和使用該細胞表達基因的方法” 發明專利權人,其認為東曉公司生産的“L-賴氨酸鹽酸鹽 98賴氨酸”“L-賴氨酸硫酸鹽 70賴氨酸”産品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東曉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一審法院依據CJ株式會社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被訴侵權産品進行鑒定,并向鑒定機構提供了雙方當事人送出的鑒定方法作為參考,但未鑒定出權利要求1中要求的全部“啟動子”序列。二審中,鑒定機構出具補充說明,其認為采用新的方法,鑒定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第一、二個技術特征。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合法有效,該鑒定機構二審出具的補充說明并非依據一審法院委托,亦未見原司法鑒定人簽名,且改變了原鑒定結果,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補充鑒定或補正鑒定,不具有合法性。根據鑒定機構一審出具的鑒定報告,不能證明東曉公司在生産被訴侵權産品的過程中使用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啟動子”。法院判決駁回CJ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正确處理鑒定機構在不同訴訟階段出具相反鑒定意見的典型案件。在專利案件鑒定程式中,鑒定機構僅能依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而不能由鑒定機構自行進行補充鑒定。一審鑒定機構在未接到法院委托的情況下,在二審中自行作出的、與一審鑒定結論完全相反的說明,既非鑒定程式中的補充鑒定,亦非補正鑒證,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裁判,展現了司法程式的公正,有利于規範鑒定機構鑒定業務的開展。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紀曉昕、法官徐友仁、人民陪審員王惠玲,法官助理彭蘊琪,書記員殷聖芳。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岑宏宇、法官何鵬、法官陳瑞子,法官助理李易忱,書記員鄭帥。

2020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産權案例:“騰訊”、“古貝春”等被侵權

9.博遠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案

原告:浪潮世科(山東)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世科公司)

被告:山東博遠重工有限公司(簡稱博遠公司)

【案情摘要】2018年12月份,博遠公司委托世科公司研發“博遠集團基建線上網際網路平台項目”。合同約定世科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完成整體系統安裝調試并送出博遠公司測試驗收,系統驗收合格後10 個工作日内傳遞,合同總額為50萬元,具體付款方式為:首付款為15萬元,初驗通過之後付款20萬元,終驗後付款15萬元。合同簽訂後,博遠公司僅支付首期款項15萬元。世科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博遠公司支付剩餘款項。博遠公司認為世科公司存在延期傳遞軟體,且軟體尚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标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由于涉案軟體包含疊代一期、二期、三期項目,而疊代三期項目需求在2019年1月17日才經雙方确認,故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已實際變更,世科公司傳遞期限相應順延。2019年3月15日,世科公司将開發完成的軟體代碼送出博遠公司驗收,應視為按期傳遞。其次,雙方未約定初驗要求,應當考慮涉案軟體是否能夠實作合同目的、存在問題是否屬于軟體基本缺陷以及相關商業慣例等因素。根據博遠公司回報意見,僅有PC端微信支付功能無法實作屬于軟體缺陷,且已修複,其他問題均為軟體功能或界面優化功能,不影響軟體使用,故世科公司傳遞的軟體符合初驗标準。法院判決博遠公司向世科公司支付初驗款2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及正确認定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軟體功能需求的典型案件。根據計算機軟體開發工作的特點,軟體的功能需求可能在簽訂合同時通過合同文本或附件明确,也可能在合同履行中随着雙方交流、委托工作的階段性完成而逐漸明晰,對軟體開發的内容和功能進行調整。如果雙方在合同文本中約定了軟體名稱和軟體實作的目的,而在合同履行中對功能需求進行磋商、溝通的,經雙方确認的功能需求是對合同内容的補充,構成軟體開發合同的内容。本案的裁判,對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中軟體功能需求的确定作出了正确指引,促進了軟體行業規範有序發展。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李宏軍、法官莊辛曉、法官李新岩,書記員鄭圓圓。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岑宏宇、法官佘朝陽、法官陳瑞子,法官助理諸方卉,書記員鄭帥。

10.王某某侵犯著作權罪

公訴機關: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江

【案情摘要】王某江于2007年在網際網路上注冊建立了個人網站“标準文獻網”(域名www.bzwxw.com),并将其搜集到的各類國家标準上傳到網站上供人下載下傳。2014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江通過其“标準文獻網”等平台非法銷售國内标準10558條,國外标準704條,侵犯了涉及國内外20餘家标準類出版社或标準組織的出版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江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共計11262份,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某江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願認罪并接受處罰,已預繳罰金,可從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江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四十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通過資訊網絡侵犯國内外出版機構著作權的刑事案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網際網路向公衆傳播他人作品,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健康的網絡生态、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同時産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的裁判,綜合運用多種刑罰方法,充分發揮了知識産權刑事審判的懲治和威懾作用,有效地打擊了網絡著作權犯罪行為,為依法保護知識産權、維護正常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于衛東、法官張桂林、人民陪審員樊麗麗,法官助理趙新鑫,書記員經霞。

閃電新聞記者 馮尚尚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