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施了工,品質也合格,但法院卻不支援付工程款,為何?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真實案例解讀,案号:(2011)廈民終字第2740号

【人物】

黃廣普(實際施勞工)、新區公司(發包人)、渝萬公司(承包人)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新區公司将鄭坂村“金包銀”項目的土建、安裝工程發包給渝萬公司施工,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07年3月,黃廣普從渝萬公司處分包了“金包銀”項目2#、5#樓的泥水施工内容,雙方簽訂了一份泥水工程承包合同,但該合同上并未加蓋渝萬公司的公章,而是加蓋了“渝萬公司廈門分公司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甲方代表處的簽字為“陳建強”。

黃廣普施工過程中的進度款支付均由陳建強完成。

2010年5月,黃廣普還有32萬餘元的工程款未收到,便将新區公司和渝萬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了法院,要求二公司承擔工程款的支付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黃廣普未能舉證與渝萬公司之間存在泥水工程承包合同關系,故黃廣普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二審法院:黃廣普的上訴請求缺乏證據,不能成立,維持原判。

【為什麼施了工,卻不支援付工程款的請求?】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黃廣普主張其與渝萬公司存在泥水工程承包合同關系,但其提供的《泥水工程承包合同》上并未蓋有被上訴人的合同專用章,而隻有一個“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項目部技術專用章”;且黃廣普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印章為渝萬公司所有,渝萬公司也對合同的真實性予以否認。

訟争合同雖蓋有“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項目部技術專用章”,但落款處為“陳建強”,而上訴人黃廣普又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陳建強為渝萬公司員工或具有渝萬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授權。

根據以上理由,廈門中院得出結論:黃廣普的上訴請求缺乏證據,不予支援。

【律師解讀】

實踐中,勞務分包、專業作業分包中沒有簽訂合同,或是很草率地簽訂一個分包合同的情形比較常見,而且即使簽訂了合同,發包方也是未加蓋公章,僅是個人簽字或加蓋資料章、項目章等。

那是不是這種情形都會如案例中的結論一樣:證明不了合同關系,就不支援付工程款呢?

肯定不是的。

從法律上講,主張工程款最為關鍵的證據有幾點,第一是證明施工合同關系,第二是證明具體的施工範圍和内容,第三是證明工程品質合格,第四是證明工程款的計價方式和款項支付情況。隻要在這四點上能找出充分的證據,拿工程款是肯定沒有問題的,除非你的被告破産,那得另當别論了。

以上四個點中,證明施工合同關系肯定是最基礎的。如何形成和收集這方面的證據呢?

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或是簽訂了沒有蓋公章的合同,你一定要做到以下幾點:

(1)盡量争取要一份甲方和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影印件備案,要把上面甲、乙雙方代表的姓名、聯系電話給記下來;

(2)施工現場公示欄上建設機關、施工機關、監理機關等各方代表也得記住,最好能想法一一的留電話、加微信;

(3)對接工程過程中,所有的聊天内容最好通過電話錄音、QQ或微信聊天、短信等形式固定下來,不要相信兄弟、朋友之間“海誓山盟”,一旦産生經濟糾紛,反目不認是常态;

(4)進度款的請款申請一定要重視,對于層層轉包、分包的工程,務必要讓你的上家在上面簽字;

(5)一旦發現苗頭不對,應當及時找到甲方或總包出面協調,并留下協調的證據;

(6)起訴時,一定要把合同簽字的人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便于法院在庭審中查明事實。

總之,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見樹就栽,見坑就挖并沒錯,但是一開始什麼合同都沒有,後期又不想法去形成和收集證據,那就是你的錯了!

你認為呢?

你又遇到過哪些奇葩的、傷心的工程款糾紛呢?

歡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