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釋出麗水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麗銀保監罰決字〔2021〕15号),浙江慶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慶元農商銀行”)存在“違規保管重要物品”、“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産市場”、“未認真核實借款人提供的營業執照、交易背景等資料,授信審查嚴重不盡職”的違法違規事實,銀保監會麗水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币105萬元。
沈從元、吳家慧是未認真核實借款人提供的營業執照、交易背景等資料,授信審查嚴重不盡職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銀保監會麗水監管分局對吳家慧、沈從元處以警告。
上述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别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隐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差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