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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進城打工,村集體能收回他們承包的土地嗎?

村民進城打工,村集體能收回他們承包的土地嗎?

蔡某夫婦原來是上蔡村集團的一名村民,在村裡承包了15畝的耕地,然後兩個人到縣裡的一家工廠應招人,蔡某打工成功,在廠裡打工。幾年後,蔡的孩子們從大學畢業,在縣裡工作。蔡的妻子也在縣裡找到了一份工作。很快,這對夫婦用多年的積蓄在縣城買了一套二手房,把夫妻倆和孩子家的戶口從鄉下搬到了他們買的縣屋的名字上。蔡家常年都在縣裡打工、住,偶爾節假日回村。村組得知蔡和妻子已将戶口遷至縣城,決定收回蔡某和妻子承包的15畝農田。蔡和妻子認為,雖然戶口遷到縣城,但土地承包管理證書上記載了他們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收回其承包土地。談判不成功後,蔡和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确認村組收回農田的決定無效。

裁判規則

已經取得承包土地到城市定居的農民,不會自動喪失已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以戶口遷入縣城為由收回承包土地。

法官對此進行了解釋

土地承包管理權具有為農民提供生命支援的功能。雖然一些農民做企業在城市中建立立足點,主要以城市的收入為生源,但大多數農民進城工作,在農業繁忙的時候既要做農活,又要有農業閑暇時間工作的情況。由于我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期,城鎮化程序不斷推進,有大量農民進城工作、定居的現象。同時,農村集體産權改革仍在試點探索中,國家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農村土地制度都在改革完善。農民能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直受到廣泛關注。

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家庭在承包期間遷入本區城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耕地和草原應當歸還承包者。承包者不歸還的,承包者可以收回已承包的耕地和草原。由于入城會導緻承包土地的撤銷,這一規定對農民入城産生負面影響,不适合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戶籍改革和城鎮化發展。2018年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相關規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了對農民在城市承包、管理土地的權利的保護措施:1、農民入城前明确不得撤銷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在城市定居的條件;修訂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民進城對其承包的土地有三種選擇:一是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其他農民,另一種是自願有償将承包土地返還承包者, 三是以租賃、分包、參股等形式轉讓土地經營權。

總之,在合同期内,無論承包人發生什麼變化,包括居住地變更、工作性質變更、戶籍遷移等,承包人都無法收回承包人承包的土地。是以,在上述案件中,村組以蔡家進城為由,決定收回蔡家承包的15畝耕地,撤銷該決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國家保護農民進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允許撤銷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在城市定居的條件。合同期内,承包農戶進城定居的,應當指導和支援其在集體經濟組織内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按照自願補償原則将承包者歸還承包者,也可以鼓勵其轉讓土地管理權。在合同期内,承包者返還承包方或者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者有權通過投資承包地獲得土地生産能力增加的補償。

案例君注: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分割辦法的意見

(二)嚴格保護農民承包權。農民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長期不變。土地承包者有權依法占用、使用和取得承包土地。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民家庭作為這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所承包的,無論經營權如何轉讓,集體土地承包權屬于農民家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也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在完善"三權分立"方式的過程中,要充分保持合同農戶使用、轉讓、抵押、退出承包土地等權力。承包農戶有權占有和使用承包土地,依法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産、附屬和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産品的生産經營和處置,取得收益;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承包農民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符合條件的農民有權享受社會保障費用等。農民的承包土地不得違法調整,撤銷土地承包權不得作為農民在城市定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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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來源"江西民事審判"微信公衆号,謝謝!

編輯:李佳玲

版面:孟象嶼

稽核:劉暢